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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聚众淫乱罪辩护?/唐青林

时间:2024-07-25 00:3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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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聚众淫乱罪辩护?


如何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聚众淫乱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聚众淫乱罪,指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人不作犯罪论处。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
一、本罪系从原“流氓罪”分解而来。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均可构成,但只对其中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处刑。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96号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局)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工商、绿化、公安、贸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国家级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未设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地区,由各国家级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局)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本条第一、二、三款所称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专门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划定。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应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自设的废弃物容器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应达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容貌秩序:应达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可以委托清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委托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责任单位从事鲜花、水果经营活动的最低经营场地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需要制定其他经营活动最低经营场地标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没收违法设置的物品,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执行停业整顿决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城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银发[1997]3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领导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决定》精神,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要做好《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宣传计划,采用专门会议、墙报、板报、标语和广播等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统一制度的内容和相关政策,积极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实际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得到广大职工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三、为帮助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理解《决定》精神,我们编写了宣传提纲(见附件2),供学习宣传时参考。

  四、目前银行、人保系统(含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保)各总行(总公司)正在共同抓紧研究、制定银行、人保系统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制度,各单位待总行改革方案出台后,再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http://www.pbc.gov.cn/rhwg/971302f1.htm
     2.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
http://www.pbc.gov.cn/rhwg/971302f2.htm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