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原则/唐湘凌

时间:2024-07-22 17:33: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原则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无论原因如何,承包方都负有维修的义务,但是对于质量责任的承担,应当查明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即维修费用。
2008年6月16日,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就鸿维公司开发的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因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6月29日,鸿维公司以长城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施工管理过程中,项目地下室和主体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绝按照监理的指令予以整改、修复,同时屡屡出现违反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等为由,向长城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鸿维公司申请对长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如存在质量缺陷的整改修复方案、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结论为:“被测地下室裂缝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缩与温度应力共同作用产生,混凝土成型后如存在养护不良或施工超载或过早堆载的施工不当行为均会促进裂缝的产生与发展。裂缝应进行处理以满足结构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性要求,请有相关资质单位根据本站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又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造价鉴定,结论为:工程修复造价440763.51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长城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长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长城公司辩称造成地下室质量原因是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不相符,故对长城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涉案房屋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测鉴定,结论为:地下室裂缝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缩与温度应力共同作用产生,混凝土形成后如存在养护不良或施工超载或过早堆载的施工不当行为均会促进裂缝的产生和发展。同时该鉴定报告载明:对混凝土强度的抽检满足设计要求,抽检的钢筋距离满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抽检的板厚满足设计要求;对地下室结构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基础承载力等均满足规范要求。可见,地下室裂缝的产生原因系施工不当行为造成的,长城公司辩称地下室质量问题系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长城公司称双方就工程修复与费用承担问题已达成协议,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因此,一审判决长城公司承担地下室修复损失338717元并未不当。

二、案件来源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04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132号

三、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就鸿维公司开发的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有关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作了约定,承包范围内合同包干总价为2388万元。2008年8月8日双方就有关上述合同未约定事项签订了《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因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6月29日,鸿维公司以长城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施工管理过程中,项目地下室和主体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绝按照监理的指令予以整改、修复,同时屡屡出现违反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等为由,向长城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1、立即解除贵司与我司签订的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一切相关协议。2、请于收到本通知之后立即撤走贵司安排在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工地的所有工作人员。3、请贵司尽快派人按《补充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约定与我司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长城公司于2009年7月1日收函后,于2009年7月2日向鸿维公司回函,回函写明:“贵公司应尽速与我公司结清所有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在此前提下,我公司愿意解除双方签订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否则,我公司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因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2009年7月3日凌晨五时许,鸿维公司召集人员强行进驻长城公司施工工地,将长城公司门卫值班人员清出工地外,同时开来重型铲车拦在工地大门口,长城公司随即报警并向市建管部门汇报了工地情况。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事态得到控制,但鸿维公司继续锁住工地大门。次日,鸿维公司就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Ⅱ区高层施工现场内存放的机械设备现状以及63#、65#、66#、69#四幢高层的外立面工程形象向黄山市恒平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事经该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协调未果。长城公司遂于2009年8月以要求排除妨碍为由诉讼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长城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鸿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打开被封锁的大门、撤离封锁大门人员;恢复原状,将工地继续交由长城公司管理及进行财产清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就有关工地内的施工设备等情况,请公证机关于2009年10月30日召集双方进行了照片记录公证。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时,长城公司、鸿维公司均表示,鉴于目前情况,合同再继续履行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该院作出(2009)屯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驳回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鸿维公司申请对长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如存在质量缺陷的整改修复方案、费用进行评估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结论为:“被测地下室裂缝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缩与温度应力共同作用产生,混凝土成型后如存在养护不良或施工超载或过早堆载的施工不当行为均会促进裂缝的产生与发展。裂缝应进行处理以满足结构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性要求,请有相关资质单位根据本站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又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造价鉴定,结论为:工程修复造价440763.51元。长城公司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两份报告本身无异议,只是认为造成质量原因是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长城公司不应担责。鸿维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提交了一份与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修复方案及费用的《地下室裂缝处理施工协议》,证明鸿维公司为修复地下室缺陷,实际花去修复费用338717元。长城公司的质证认为:该方案是鸿维公司单方提出、委托、修复,不予认可;
  另查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鸿维公司诉长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09)屯民二初字第175号],鸿维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长城公司返还鸿维公司超付的工程款74.8646万元。此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2010年3月,鸿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项目地下室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判令长城公司赔偿相应整改费用;2、判令长城公司赔付违约金460.05911万元;3、判令长城公司移交其已完成部分的全部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档案;4、本案诉讼费用由长城公司承担。鸿维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撤回上述第二项“判令长城公司赔偿违约金460.05911万元”的诉讼请求(保留该项诉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就鸿维公司开发的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双方又就有关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均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一)长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检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后又经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造价鉴定,工程修复造价为440763.51元。但在诉讼过程中,鸿维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提交了一份与黄山市宝信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修复方案及费用的《地下室裂缝处理施工协议》,证明鸿维公司为修复地下室缺陷,实际花去修复费用338717元。所以,关于涉案地下室修复的损失费用应按实际支出338717元认定为宜。长城公司辩称造成地下室质量原因是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不相符,故对长城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二)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城公司应向鸿维公司移交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已完工程的全部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三)鸿维公司已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长城公司赔付违约金460.05911万元”(保留诉权)。经审查,鸿维公司起诉主张中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其重要依据是安徽省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皖中信鉴字(2009)228号鉴定报告,该报告系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9)屯民二初字第175号鸿维公司诉长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而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9)屯民二初字第175号案件目前尚未审结,所以关于本案违约金部分的诉请只能另行解决。鸿维公司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长城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鸿维公司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工程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修复整改费用人民币338717元;二、长城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鸿维公司移交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鸿威?东方丽景二期Ⅱ区高层住宅工程长城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全部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0.76元、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的鉴定费60000元、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的鉴定费50000元,共计116380.76元(均由黄山市鸿维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由长城公司负担。鸿维公司共预交案件受理费43647元,多预交的37266.24元先退还鸿维公司。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辩诉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长城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2、长城公司应否交付相关施工资料。
  (一)关于长城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涉案房屋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测鉴定,结论为:地下室裂缝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缩与温度应力共同作用产生,混凝土形成后如存在养护不良或施工超载或过早堆载的施工不当行为均会促进裂缝的产生和发展。同时该鉴定报告载明:对混凝土强度的抽检满足设计要求,抽检的钢筋距离满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抽检的板厚满足设计要求;对地下室结构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基础承载力等均满足规范要求。可见,地下室裂缝的产生原因系施工不当行为造成的,长城公司辩称地下室质量问题系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长城公司称双方就工程修复与费用承担问题已达成协议,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因此,一审判决长城公司承担地下室修复损失338717元并未不当。
  (二)关于长城公司应否交付相关施工资料。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解除后长城公司向鸿维公司移交该项目所有已施工部分的竣工图纸、技术档案及竣工资料。涉案《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长城公司应向鸿维公司移交已完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长城公司辩称的施工现场被鸿维公司强行清场,所有施工资料被鸿维公司控制之中,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令长城公司向鸿维公司移交已完工程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关于印发《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1991年实行奖励补贴办法的意见,经全国分行财务会计荼会议讨论已作了修改,现将修改的《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印发你行执行。

附件一: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
根据1990年奖励补贴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总行决定1991年继续实行“三奖一补贴”的奖励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利润完成情况的考核与奖罚
1.1991年,各行实现的利润(含附属企业利润)仍按现行利润留成比例计提留利,经营外汇业务利润由总行另行计算考核,并作为奖励罚基数。
2.考核与奖罚办法:
年底终了,总行将根据各行年度决算实际实现的利润进行考核和奖罚。
奖罚额=奖罚基数×现行留成比例×奖罚比例
其中:奖罚基数=实现利润-计划利润
当实现利润超过总行核定的计划利润时,对超额部分,根据奖罚比例,奖励利润留成;相反,对未完成计划利润部分按同等比例,相应扣减利润留成。
奖罚比例为40%。
二、新增存款平均余额奖励
1991年对各行当年新增的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给予万分之五的奖励,计算依据按《资金平衡表》计算考核。奖励资金由总行按照三项基金统一核拨。
新增存款奖励额=(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
(万分之五)。
其中: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1~12月份储蓄存款余额相加)/12-
1月份储蓄存款期初余额。
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1~12月份企业单位存款余额相加)/12
-1月份企业单位存款期初余额。
三、储蓄所(柜)上等级奖励
按原定政策,对今年各行储蓄所(柜)上等级仍实行奖励。奖励名单由筹资部按季确定,奖励资金由总行核拨,其中10%用于奖励,90%用于业务发展。
四、对经办中央预算投资给予适当补贴
1991年,总行对经办的中央预算投资,改变过去补贴比例一刀切的办法,本着经办任务难易的原则,按不同的补贴比例进行补贴,即对各分行当年经办的中央基建预算拨款(含铁道投资拨款,以港养港资金拨款,三总部统贷资金拨款),中央地勘拨款之和按万分之三补贴;对当年
新增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之和按万分之八补贴;对当年收回的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特种拨改贷之和按万分之十二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总行按三项基金统一核拨。
上项拨款、贷款及回收贷款均以年度决算报表所列的当年增加数,回收数为考核依据;铁道、以港养港、三总部统贷拨款由总行投资部提供考核依据。
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之间互相限额转拨、指标转贷的业务量,均计算在实际经办的分行之内。给管理局(公司)实行统借统还基建基金贷款的补贴,实行补贴共享,由总行投资部提供考核依据。
五、以上奖励及补贴办法只适用于1991年,年终由总行根据各分行统报的《奖罚计算表》(附件2)统一进行考核、清算。
六、上述奖励及补贴资金除按规定用于个人部分外,其余均应用于业务发展,并与其他专用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附件二:奖罚计算表

编报行: 单位:万元
━━┳━━━━━━━━━━━━━━━┳━━━━┳━━━━┳━━━━━
行次┃ 项 目 ┃奖(罚)┃奖(罚)┃奖(罚)额
┃ ┃ 基数 ┃ 比例 ┃
━━╋━━━━━━━━━━━━━━━╋━━━━╋━━━━╋━━━━━
1 ┃超计划利润额 ┃ ┃ ┃
2 ┃未完成计划利润额 ┃ ┃ ┃
3 ┃新增存款平均余额 ┃ ┃ 5‰ ┃
4 ┃中央预算投资合计 ┃ ┃ ┃
┃其中:中央基建拨款支出累计 ┃ ┃ 3‰ ┃
┃中央地勘拨款支出累计 ┃ ┃ 3‰ ┃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 ┃ 8‰ ┃
┃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 ┃ 8‰ ┃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收回数 ┃ ┃ 12‰ ┃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收回数┃ ┃ 12‰ ┃
┃特种拨改贷收回数 ┃ ┃ 12‰ ┃
5 ┃ 合 计 ┃ ┃ ┃
━━┻━━━━━━━━━━━━━━━┻━━━━┻━━━━┻━━━━━━
行长: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附年度决算报表上报。



1991年6月26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02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德宏州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全州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 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云南省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云食药监食〔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州食药监、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畜牧、检验检疫、商务等部门,对全州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评价指标构成如下:
  (一)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55%;
  (二)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30%;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另设加分项目10分,减分项目10分(见附件3)。
  第五条 管理指标评价(见附件1)
  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条件及制度保障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六条 品种检测指标评价
  (一)检测品种:
  1.群众反映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
  2.当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重点品种,并结合各县(市)食品消费情况确定。
  (二)检测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三)品种检测要求:按照统一检测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抽样方法、统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和评价;
  (四)检测经费:食品放心工程品种检测指标评价的检验经费由各级政府安排解决。
  第七条 消费者的满意度评价(见附件2)
  (一)评价内容包括: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二)在当地的居民中进行,每个县的样本数不低于100人,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占20%。
  (三)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价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委托州、县(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实施。
  第八条 综合评价的时间安排
  (一)各县(市)于每年12月上旬完成综合评价自评工作,并上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于12月中旬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
  (三)12月底前,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县(市)的评价结果并对全州进行综合性评价,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报州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价结果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及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或发布。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县(市)、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或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细则
     2.食品放心工程消费者满意度评价调查问卷
     3.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评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