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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5:5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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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江、河、库、塘以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水、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南通市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物价、农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社区节水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强节水宣传和教育,并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安排节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严于省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水资源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对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用水计划管理。

  计划用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资源与社会用水需求状况,定期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在当年的十一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水资源管理处)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生产、经营、服务总量及下年度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总量,在当年的十二月核定下达计划用水户下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应当调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

  (一)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未按照测试结果进行整改;

  (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表及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

  (四)产品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行业水平;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六)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年中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需要增加当年度用水计划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二)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并验收合格;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

  (二)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完善用水台帐,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平衡测试;

  (四)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定期考核;

  (五)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超计划用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对超出用水计划部分实行加价收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纳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超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部分,按以下标准加收费用:

  (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

  (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部分,按以下标准加收费用:

  (一)幅度在10%以下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二)幅度在10%以上不足20%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三)幅度在20%以上不足25%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四)幅度25%以上不足30%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

  (五)幅度在30%以上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约用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约用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约用水的相关内容。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用水户应根据核定的用水计划配备相应规格和精度的计量设施,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用水系统,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设施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试点。

  第二十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中水利用设施,充分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者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民小区;

  (四)日杂排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以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区。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省标准和本市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经测试不达标的,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水平衡测试单位名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于年初联合下达。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将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对外供应;确需他人转供的,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办理转供手续,单独安装计量表,并接受转供单位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工业用水应当循环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并安装回注设施,循环使用;空调冷却水、设备冷却水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已建住宅原安装使用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序列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逐步更换。

  第二十七条 经营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的用水户,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 洗车业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实行重复用水、循环利用,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有条件的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 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或者经处理达到使用标准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

  绿地、树木、花卉灌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单位、城镇转供水单位、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检漏,确保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接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报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和节水栽培技术,提高农业生产节水管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当水资源紧缺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2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6〕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2号)要求,制定我市《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批示是领导同志作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对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办理落实好领导批示事项,既是各级、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建设目标决策、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好领导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批示精神,深刻领会领导意图,积极做好落实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确保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二、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质量。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领导批示精神,准确把握问题实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提出科学有效的办理意见和措施。领导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报告反映的情况要准确真实,内容要完整清楚,格式要规范严谨。市政府督查室要严格审核各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发现办理质量不高、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要退回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对一些复杂紧急的批示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监督指导,及时跟踪督办,切实保障领导批示事项得到落实。
  三、进一步提高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效率。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时效意识,接到批示后抓紧研究办理意见,尽快组织落到实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在到期前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批示事项办理规章制度,改进工作方法,简化运转程序,缩短传递时间,努力提高办理时效,确保领导批示事项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办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委负责人,省委、省政府领导人,市委、市政府领导人,在正式公文之外批示的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和批示要求,由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区县政府承办。市政府办公厅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同时承担领导批示事项的分办、催办、协调、综合、上报和重要批示的调查研究、组织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正确领会领导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批示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保密。对领导批示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横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章分 办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督查室收到领导批示后,按本规则有关规定组织运转。
  第六条 登记。将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领导批示内容、转办日期、转往单位、办理时限等作详细记录。对办理过程中的运转情况和办理结果,也要登记注明,以备查询、统计。
  第七条 拟办。在认真阅读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正确领会批示精神的基础上,拟定分办意见,确定主办、会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除领导批示转交有关单位和同志参阅的外,一般均应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办理时限根据批示涉及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拟办意见一般由市政府督查室拟定,重要、复杂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审定。
  拟办意见确定后,根据转办和送阅的需要,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复印相应份数。复印件应确保领导批示的完整、清晰。相关材料篇幅较长、原件又易于查找的,可只复印领导批示,请承办单位自查材料原件。
  第八条 转办。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送有关单位办理,原件留存备查。凡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转办时均附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督查办理通知》,注明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转办日期,并加盖淄博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室督查专用章。不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只转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市人民政府批示件专用章。第九条 送阅。在转办的同时,应将重要的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请有关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阅知。阅知人对办理工作有具体意见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及时转告主、会办单位。
  第十条 催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发书面催办通知、实地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办。一般在临近办结期限时进行催办,急件要跟踪催办。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批示人和分管领导报告。
  有关单位接到催办通知后,要及时反馈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原因、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
  第十一条 反馈。收到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后,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办理要求。符合要求的,分别以下列方式报告批示人:
  (一)省委或省政府及以上领导人批示事项,以市政府名义拟写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报送。
  (二)市委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结果,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或秘书长、厅主任审定后转报。
  (三)市政府领导和各秘书长批示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综合整理后,形成领导批示办理结果报告径送批示人。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应提出意见,退回承办单位作进一步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注结。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到以下程度的,可以在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环节上注结:
  (一)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已将领导批示转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
  (二)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向批示人反馈了办理结果,批示人未提出不同意见。
  批示人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不应注结,而应及时将批示人的意见转达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作进一步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归档。领导批示事项办结之后,将批示原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章承 办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领导批示事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其办公室(或督查机构)负责。工作规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并按期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格式附后)。书面报告应情况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格式规范。报告一式二份径送市政府督查室。
  批示中只涉及区县、部门、单位名称的,办理结果报告由区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加盖单位公章;批示中涉及区县、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姓名及单位名称的,办理结果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该负责同志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各区县、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的批办意见附在正式办理结果报告后一并报送。
  因故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在到期前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主、会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所在、各方意见的依据及解决分歧意见的建议整理成文,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分管领导协调。
  第四章综 合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通报,并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情况月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每月15日前对上月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统计分析报告和各单位办理情况报批示领导阅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全市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交流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探讨做好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对能够及时、准确、认真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单位进行表扬,对不能按规定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基本格式附件:《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基本格式
  ××区县人民政府(委、局) 发文字号签发人:×××
  关于市政府领导第×××号批办件
  办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月×日关于×××××××的批办件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过程(反映接到批示事项后的签批和研究落实的过程。)
  二、基本情况(反映对批示事项的分析研究、调查论证的情况。)
  三、意见和建议(反映对批示事项的处理结果和意见、建议。)
  附件:………
  (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  明
  1.用纸为
  A
  4型(210
  mm
  ×297
  mm
  )。
  2.文件版心为156
  mm
  ×225
  mm
  。
  3.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
  mm
  ,发文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也可使用圆标宋体字或手写体,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不小于22
  mm
  (高)×15
  mm
  (宽)。
  4.发文字号、签发人居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5.发文字号、签发人之下4
  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
  7.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8.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行28字,每页22行,双面印刷。
  9.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10.公文成文日期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11.公文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居中并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12.公文如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13.公文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其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