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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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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7〕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驻市中、区直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纪委全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7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7年纠风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在重点项目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农村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继续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禁止公办学校假借办分校、实验学校名义,实则以民办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依法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提倡勤俭办学,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盲目攀比,搞高标准、追求奢华的办学行为。取消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对农民工子女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进行接收。继续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并实施对政府教育经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收费行为的年度专项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废止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的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规定。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并要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收费标准。深入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等问题。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文件、面向学校的乱罚款、各种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二)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落实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严格医疗服务规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不适当的经济激励机制,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倾向。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继续办好惠民医院。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实时监控。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重点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药店、进医院活动,促进企业和医院规范价格行为。积极推进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加快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并不断扩大覆盖面。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从源头上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制售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
(三)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利益工作。对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及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在全市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收费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的监管,从严查处在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身份证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并加强对筹集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规范管理,集中治理财务混乱村;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清理整顿。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进行深入治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强行要求农民配套出资出劳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集中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方法,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清理工作以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项目审核。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开通举报电话,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顶风上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到今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五)继续做好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坚决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公路权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及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防止公路“三乱”反弹。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的相关收费政策,解决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继续清理道路站点,撤并违规设置、已经到期和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检查站、林业部门调整和增设的检查站、公路“三乱”易发路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和林业木材运输检查制度改革;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努力从源头头上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成果。要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各地各部门要对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逐一登记,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同时,全面清理、集中收缴违规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费减免卡,要依法规范、严格审核享受通行费减免待遇的车辆范围,并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要尽快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巩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成果,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大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督查力度,严肃查处政府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工作。要严格规范所有报刊征订发行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从严查处摊派发行报刊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政府政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突出重点切实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当前,特别要对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修建豪华办公楼等奢侈浪费之风,文山会海之风,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种名目的节庆活动,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以及违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的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和纠正。要继续开展“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在上下联动,以下看上、全面评议的基础上,把民主评议与纠风专项治理相结合,集中开展对学校、医院的民主评议。通过评议,使行政执法部门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经济管理部门做到便民服务、简化手续,在解决群众办事难上见成效;公共服务部门做到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突出重点部门,关注热点问题,加强部门和行业的上下联动,在督办反馈和求实效上下功夫。
二、主要措施
今年纠风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落实、抓创新、抓成效,以扎扎实实的纠风工作成果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一)加强领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纠风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和改进作风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日程,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迅速启动,狠抓落实,并加强对工作成效的考核。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到协调行动,综合治理。纠风专项治理各牵头单位,要根据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要求,组织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将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相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提出落实纠风工作的具体意见,并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市纠风办年底对6个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纠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和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进行治理整顿。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在治理教育乱收费方面,着重监督检查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的情况,执行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情况;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方面,着重监督检查推行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规范医疗服务和价格的情况,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情况,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的情况;在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着重监督检查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情况,整治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情况,深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的情况,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情况;在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方面,着重监督检查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彻底,撤销、合并、保留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要把查处案件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拓宽案源,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的机制,通过查处案件,切实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要从严查处以下方面的问题: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规定,向学校乱罚款、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等行为;医疗机构乱收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挪用、克扣涉农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擅自开展评比、达标活动,加重基层、企业负担或以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为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费用行为;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的;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报刊发行中强行从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中扣留报刊订阅费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凡是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曝光。
(三)注重预防,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有效办法。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成风。要加强正面教育,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章和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提高干部职工的党员意识、廉洁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抵御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特别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清理一项建立一项管得住的制度,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要加强改革步伐,坚持以改革统揽纠风工作,从改革体制机制和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建立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靠深化改革破解治理难题、用机制创新推进源头治理的新路子。
(四)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反馈和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综合、反馈和宣传工作,及时反映纠风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市纠风办将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纠风工作》网页,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各牵头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将今年的工作方案和上半年工作情况、11月3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市纠风办。
附件:2007年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工表

2007年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工表

治理项目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教育局 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新闻出版局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 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经委、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
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作 农业局 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建规委、教育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广电局、卫生局、监察局、纠风办
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 监察局
纠风办 经委、国资委、编办、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 交通局 桂中公路局、监察局、纠风办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交通局 公安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局 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监察局 、纠风办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 新闻出版局 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经委、国资委、教育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邮政局、监察局
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 纠风办
广电局 相关单位
开辟《纠风工作》网页 纠风办 市府办、相关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使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及时退下来,促进职工队伍更新,起用和造就一代新人,加速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四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对我省工作人员退休
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干部退休要制度化。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均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组〔1984〕055号《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休、退休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按时办理退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及时退下来的,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不计发工龄
津贴。超过半年者,可改发退休费。
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或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正式批准后,方可在批准延长的时期内暂不退休。
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二、工作人员退休后除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退休费和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外,可适当加发退休补助费,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
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人员,不另加发退休补助费。
三、按本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与退休费(含特殊贡献待遇)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四、退休费(含特殊贡献待遇)与退休补助费之和,低于四十元的,按四十元发给。
五、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除按《暂行规定》发给退职生活费外,可按下列标准加发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十七元;企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十二元。
六、退休补助费和退职生活补助费,每月随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一并发给。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在原单位退休金的科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所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七、为了增强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闽政〔1982〕44号《关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编委、省人事局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联合下达的《关于配备退休干部专职管理人员的通知》,调整充
实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
八、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在此之前退休、退职的工作人员。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986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8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78〕2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经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60)法刑字第122号(60)档二字第171号《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过原则规定,即:“在诉讼卷宗的保管期限没有确定以前,所有的诉讼卷宗,一律不作鉴定,也不得销毁。”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包括“三类案件”),就将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归档保存,不应销毁。至于有的冤错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销毁该案诉讼卷宗,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加以解决。对审判案卷以外的材料同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