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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4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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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

教基厅[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加快推进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化工作,现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
1.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doc

附件: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目 录
前 言 I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数据结构概述 1
3.1. 基本数据结构 1
3.2. 数据表格说明 2
3.3. 数据类型定义 3
4. 主管单位信息模型 8
5. 学校信息模型 9
6. 班级信息模型 10
7. 学生信息模型 11
参考文献 16


前 言
本规范定义了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中涉及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级、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主管单位信息、学校信息、班级信息和学生信息等。以促进全国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
本规范建立了主管单位信息模型、学校信息模型、班级信息模型和学生信息模型,并且规定了这些信息模型中数据的多值性、约束性和数据类型等属性。本规范没有对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进行定义。
本规范遵照《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互操作规范》CELTS-40 WD1.0,结合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

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l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l GB/T2261《人的性别代码》
l 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l GB/T3304《中国各民族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l 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
l GB/T4762《政治面貌代码》
l GB/T4766《婚姻状况代码》
l GB/T4767《健康状况代码》
l GB/T4881《中国语种代码》
3. 数据结构概述
3.1. 基本数据结构
本标准中结构化数据使用层次模型。数据元素中可以含有数据元素。在顶级,数据元素通常叫做一个类。为了清楚表明每种数据元素在这个层次框架中的位置,在顶级之下的每级名称前都用一个竖线,两个破折号表示。

下表为这种层次表示法的示例。
层次级 表格描述
类别-层次中的顶级 数据元素
层次中的第一级 |--数据元素
第一级的下一级 |--|--数据元素
第四级的上一级 |--|--|--数据元素
层次的第四级 |--|--|--|--数据元素
3.2. 数据表格说明
下面介绍表格中每列标题的含义:
名称
数据元素名。
含义
数据元素的语义。
多值性
该列标明数据元素或数据类是只有一个值(S),还是可以有多个值。如果它可以取多值,还要进一步标明这些值是有序的(+),还是无序的(*)。
约束性
对于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各种数据来说,是否提供对这些数据元素的支持,支持到什么程度,称为对该数据元素的约束性。约束性有三个层次:
a) 必须的
必须的意味着学籍管理系统必须要支持这个数据元素,本规范用“M”表示。
b) 可选的
可选的意味着某个学籍管理系统的实现可以不支持这个数据元素,本规范用“O”表示。
c) 扩展的
本规范不描述扩展的数据元素,某个学籍管理系统可以根据系统应用需要扩展一些数据元素。
数据类型
数据元素的值必须采用本列定义的格式,或者为一个字符串,该字符串可以被转换为所定义的格式。
3.3. 数据类型定义
标准整型变量 Integer
-2147483648 到 +2147483647的整数。
标准实型变量 Decimal
一个带符号的允许小数点的实型数,在前面没有“-”号时为正。示例:“2”、“-2”和“2.2”。
标准标识 Identifier
不包括空格、逗号和非可视字符的数字-字符串,最大长度255。
标准短字符串 String255
由ASCII 码组成的长度小于255 的字符序列。
标准长字符串 String4096
由ASCII 码组成的长度小于4096 的字符序列。
标准日期变量 Date
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6年11月12日为“2006-11-12”。
标准时间变量 Time
格式为“YYYY-MM-DD HH:MM:SS”例如:2006年11月12日23时32分15秒为“2006-11-12 23:32:15” 。
标准二进制变量 Binary
为二进制数据类型,例如:照片。
标准关键字 Vocabulary
DM—SZDLB 《学校所在地区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城市
2 县镇
3 农村

DM—SZDJJSX《学校所在地区经济属性代码》
代码 名称
0 非贫困县
1 国家级贫困县
2 省级贫困县

DM—XXBB《学校办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教育部门和集体办
2 社会力量办
3 其他部门办
9 其他

DM—XSLB《学生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00 普通学生
10 随班就读学生
11 视力残疾学生
12 听力残疾学生
13 智力残疾学生
19 其他随班就读学生

DM—BJLX《班级类型代码》
代码 名称
10 普通小学班
11 民族小学班
12 小学复式班
13 小学教学点班
14 小学特长班(文体艺智等班)
15 小学视力残疾班
16 小学听力残疾班
17 小学智力残疾班
20 普通初中班
21 民族初中班
22 初中复式班
23 初中教学点班
24 初中特长班(文体艺智等班)
25 初中视力残疾班
26 初中听力残疾班
27 智力残疾班
40 普通高中班
41 民族高中班
42 高中特长班(文体艺智等班)

DM—XX《血型代码》
代码 名称
0 未知血型
1 A 型
2 B 型
3 AB 型
4 0 型
5 其他血型
9 未定血型

DM—GATQ 《港澳台侨外代码》
代码 名称
0 无
1 归侨
2 华侨
3 侨眷
4 港澳
5 台胞
6 外籍华人
7 华籍外人
8 非华裔外人
9 其他

DM—KSFS《考试方式代码》
代码 名称
1 笔试
2 口试
3 考查
4 操作
5 网上考试
9 其他

DM—KSLB《考试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正常考试
2 国家统考
3 选拔考试
4 竞赛考试
5 会考
9 其他

DM—JLJB《奖励级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0 国家
20 省级
21 教育部
22 中央其他部委
23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30 省级部门、地(市、州、盟)级
3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2 省级其他部门
33 地(市、州、盟)级
40 地( 市、州、盟)级部门、县级
41 地级教育行政部门
42 地级其他部门
43 县级
50 县级部门、乡(镇)级
51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52 县级其他部门
53 乡(镇)级
60 学校级
70 国外

DM—XSHJLB《学生获奖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1 学科获奖
2 科技获奖
3 文艺获奖
4 体育获奖
5 综合获奖
6 社会工作
7 公益事业
9 其他

DM—CFMC《处分名称代码》
代码 名称
1 警告
2 记过
3 严重警告
4 留校察看
5 勒令退学
6 开除学籍
9 其他

DM—RXFS《入学方式代码》
代码 名称
1 普通入学
2 民族班
3 体育特招
4 外校转入
5 恢复入学资格
9 其他

DM—XSLY《学生来源代码》
代码 名称
1 正常入学
2 借读
9 其他

DM—JDFS《就读方式代码》
代码 名称
1 走读
2 住校
3 借宿
9 其他

DM—JYJG《教育结果代码》
代码 名称
1 毕业
2 结业
3 未结业
4 肄业
DM—YDLB《学籍异动类别代码》
代码 名称
01 留级
02 降级
03 跳级
04 试读
11 休学
12 复学
13 停学
14 保留入学资格
15 恢复入学资格
16 恢复学籍
17 取消学籍
21 转学(转出)
22 转学(转入)
31 退学
33 开除学籍
32 勒令退学
51 正常死亡
52 非正常死亡
99 其他

DM—DJFS《等级分数代码》
代码 名称
A A级
B B级
C C级
D D级
E E级

DM—LDRKZK《流动人口状况代码》
代码 名称
1 流动人口
0 非流动人口

DM—DSZN《独生子女状况代码》
代码 名称
1 独生子女
0 非独生子女

DM—MZZZX《民族自治县状况代码》
代码 名称
1 民族自治县
0 非民族自治县

DM—XSZCZK《学生注册状况代码》
代码 名称
2 未按时注册
1 注册
0 未注册

DM-XJBDCLZT《学籍变动处理状态代码》
代码 名称
2 正在处理
1 处理完毕
0 未处理

4. 主管单位信息模型
主管单位信息模型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数据模型。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单位。

名称 含义 多值性 约束性 数据类型
|--主管单位代码BureauCode 学校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等中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主管单位名称BureauName 指学校主管单位标准名称,与公章一致 S M String255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LocationCod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Identifier
|--主管单位地址BureauAddress 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的详细地址 S M String255
|--所在地区类别码LocationCode 参见DM—SZDLB《所在地区类别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经济属性码LocationEconCode 参见DM—SZDJJSX《所在地经济属性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民族属性LocationFolkCode DM—MZZZX《民族自治县状况代码》 S O Vocabulary
|--邮政编码PostalCode 指学校主管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S O String255
|--联系人 DutyPerson 学校主管单位的联系人 S M String255
|--联系电话 Telephone 学校主管单位的联系电话 S M String255
|--传真电话 Fax 学校主管单位的传真 S O String255
|--电子信箱 Email 学校主管单位的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S O String255
|--主页地址HomePageUrl 学校主管单位主页地址 S O String255

5. 学校信息模型
名称 含义 多值性 约束性 数据类型
|--学校代码SchoolCode 学校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所属主管单位代码BureauCode 学校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等中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唯一标识 S R Identifier
|--学校名称SchoolName 指学校的标准名称,与公章一致 S M String255
|--学校地址SchoolAddress 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的详细地址 S M String255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LocationCod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Identifier
|--学校校长SchoolMaster 校长的姓名 S O String255
|--建校年月EstablishmentDate 指最初建校年月 S O Date
|--学校办别码SchoolHostCode 参见DM—XXBB《学校办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学校类别码SchoolTypeCode 参见DM—XXLB《学校类别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区类别码LocationTypeCode 参见DM—SZDLB《所在地区类别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经济属性码LocationEconCode 参见DM—SZDJJSX《所在地经济属性代码》 S O Vocabulary
|--所在地民族属性LocationFolkCode DM—MZZZX《民族自治县状况代码》 S O Vocabulary
|--主教学语言码FirstTeachLanguage 参见GB/T4881《中国语种代码》 S M Identifier
|--辅教学语言码SecondTeachLanguage 参见GB/T4881《中国语种代码》 S O Identifier
|--邮政编码PostalCode 指学校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S O String255
|--联系电话 Telephone 学校联系电话 S M String255
|--传真电话 Fax 学校传真 S O String255
|--电子信箱 Email 学校联系人的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S O String255
|--主页地址HomePageUrl 在互联网上的主页地址 S O String255

6. 班级信息模型
名称 含义 多值性 约束性 数据类型
|--学校代码 SchoolCode 班级所属学校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班级代码 ClassCode 班级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班级名称 ClassName 班级的名称,例如:99届1班 S M String255
|--建班年月 EstablishmentDate 班级创建时间 S O Date
|--学制 SchoolingLength 接受学历教育在校学习完成学业规定的年限,单位:年 S M Integer
|--班级类型码 ClassTypeCode 参见DM—BJLX《班级类型代码》 S M Vocabulary
|--班主任名称 ClassMasterName 班主任的姓名 S O String255

7. 学生信息模型
名称 含义 多值性 约束性 数据类型
|--班级代码 ClassCode 学生所属班级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学籍号 StudentCode 学生的唯一学籍标识 S M Identifier
|--学号 StudentNo 学校自编 S O Identifier
|--姓名 Name 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本人姓氏名称 S M String255
|--姓名拼音 SpellName 姓名全称的汉语拼音,用空格间隔每个汉字的拼音 S O String255
|--曾用名 UsedName 指曾经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S O String255
|--入学年月 EnrollmentDate 入学年月 S M Date
|--学生类别码 StudentTypeCode 参见DM—XSLB《学生类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身份证号 IDNo 学生的身份证号或预留的身份证号 S M Identifier
|--性别码 GenderCode 参见GB/T2261《人的性别代码》 S M Identifier
|--血型码 BloodType 参见DM—XX《血型代码》 S O Vocabulary
|--出生日期 Birthday 出生日期 S M Date
|--出生地码 Bornplac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Identifier
|--独生子女 IsSingleton DM—DSZN《独生子女状况代码》 S O Vocabulary
|--籍贯码 NativePlaceCod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Identifier
|--民族码 FolkCode 参见GB/T3304《中国各民族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S M Identifier
|--港澳台侨码 EmigrantCode 参见DM—GATQ《港澳台侨外代码》 S O Vocabulary
|--健康状况码 HealthCode 参见GB/T4767《健康状况代码》 S O Identifier
|--政治面貌码 PoliticsCode 参见GB/T4762《政治面貌代码》 S O Identifier
|--现住址 ResidenceAddress 指本人的常住地址 S M String255
|--户口所在地 HukouLocation 指户口所在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详细地址 S M String255
|--流动人口状况 IsFloating 参见DM—LDRKZK《流动人口状况代码》 S M Vocabulary
|--国别码 Nationality 参见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S M Identifier
|--联系电话 Telephone 本人的联系电话号码 S M String255
|--通信地址 PostalAddress 指户口所在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市、旗)/乡(镇)/街(村)详细地址 S M String255
|--邮政编码 PostalCode 通信地址的邮政编码 S M String255
|--电子信箱 Email 学生的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S O String255
|--主页地址 HomePageUrl 学生个人主页地址 S O String255
|--照片 Photo 学生的照片。 S O Binary
|--学生简历 Experience 记录学生到目前为止的学习经历 + O
|--|--起始时间 StartingTime 这段简历的起始时间 S M Date
|--|--结束时间 FinishingTime 这段简历的结束时间 S M Date
|--|--所在学校名称 SchoolName 这段简历所在学校名称 S M String255
|--|--担任职务 Duty 这段简历期间所担任的职务 S O String255
|--|--证明人 Attestor 这段经历的证明人 S O String255
|--|--备注 Remark 备注 S O String4096
|--监护人 Keeper * M
|--|--姓名 Name 监护人姓名 S M String255
|--|--关系 Relation 参考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 S M Identifier
|--|--联系地址 PostalAddress 监护人的联系地址 S M String255
|--|--联系电话 Telephone 监护人的联系电话 S M String255
|--|--邮政编码 PostalCode 监护人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S M String255
|--|--电子信箱 Email 监护人的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S O String255
|--家庭成员 FamilyMember * O
|--|--关系码 RelationCode 参见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 S M Identifier
|--|--姓名 Name 家庭成员姓名 S M String255
|--|--单位名称 Company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名称 S O String255
|--|--联系电话 Telephon 家庭成员联系电话 S O String255
|--|--民族码 FolkCode 参见GB/T3304《中国各民族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S O Identifier
|--|--婚姻状况码 MarriageCode 参见GB/T4766《婚姻状况代码》 S O Identifier
|--|--侨居地码 EmigrantCode 参见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S O Identifier
|--注册信息 RegisterInfo + O
|--|--注册班级代码 ClassCode 班级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注册状况 RegisterStatus 参见DM—XSZCZK《学生注册状况代码》 S M Vocabulary
|--|--要求最晚注册时间 Deadline 要求最晚注册时间 S M Date
|--|--实际注册时间 RegisterDate 如果一直都没有注册则为空。 S M Date
|--|--未按时注册原因NotRegCausation “注册状况”值为0时填 S O String4096
|--在校考试信息 ExaminationInfo + O
|--|--考试日期 ExamDate 考试日期 S M Date
|--|--课程名称 CourseName 考试课程名称 S M String255
|--|--考试方式码 ExamModeCode 参见DM—KSFS《考试方式代码》 S M Vocabulary
|--|--考试类别码 ExamTypeCode 参见DM—KSLB《考试类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分数类考试成绩ExamScore (得分/总分)*100 S O Decimal
|--|--等级类考试成绩ExamResultLevel 参见DM—DJFS《等级分数代码》 S M Vocabulary
|--|--学期评语 Comment 学期评语 S O String4096
|--奖惩信息 RewardsAndPunishment + 0
|--|-- 奖励名称 RewardsName 奖励的名称 S M String255
|--|--奖励级别码 RewardsClassCode 参见DM—JLJB《奖励级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获奖类别码 RewardsTypeCode 参见DM—XSHJLB《学生获奖类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奖励原因 RewardsCausation 奖励的原因 S O String4096
|--|--奖励金额 RewardsMoney 单位:元 S O Decimal
|--|--奖励文号 RewardsFileNo 奖励文号,无正式文号不填 S O Identifier
|--|--奖励年月 RewardsDate 奖励年月 S M Date
|--|--颁奖单位 RewardsBureau 颁奖单位 S M String255
|--|--处分名称码 PunishmentName 参见DM—CFMC《处分名称代码》 S M Vocabulary
|--|--处分原因 PunishmentCausation 处分原因 S M String4096
|--|--处分日期 PunishmentDate 处分日期 S M Date
|--|--处分撤销日期PunishmentRepealDa-te 处分撤销日期 S M Date
|--入学信息 EnrollmentInfo + M
|--|--原学校代码 OriginalSchoolCode 原学校的唯一标识,第一次入学为空 S M Identifier
|--|--入学年月 EnrollmentDate 入学年月 S M Date
|--|--入学方式码 EnrollmentTypeCode 参见DM—RXFS《入学方式代码》 S M Vocabulary
|--|--来源地区码 OriginalAreaCode 参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 M Vocabulary
|--|--学生来源码 OriginalStudentCode 参见DM—XSLY《学生来源码》 S M Vocabulary
|--|--就读方式码 EnrollmentTypeCode 参见DM—JDFS《就读方式代码》 S M Vocabulary
|--结业信息 Graduate_Info + M
|--|--毕业学校代码 GraduateSchoolCode 毕业学校的唯一标识 S M Identifier
|--|--结束学业年月 GraduateDate 结束学业年月 S M Date
|--|--结束学业码 GraduateResultCode 参见DM—JYJG《教育结果代码》 S M Vocabulary
|--|--结束学业原因说明 GraduateCaus-ation 结束学业原因说明 S M String4096
|--|--毕业评语GraduateComment 登记入档的评语 S O String4096
|--学籍异动信息 TransferInfo + M
|--|--变动类别码TransferTypeCode 参见DM—YDLB《学籍异动类别代码》 S M Vocabulary
|--|--变动日期TransferDate 变动日期 S M Date
|--|--变动原因TransferCausation 变动原因 S M String4096
|--|--审批日期 AuditingDate 审批日期 S M Date
|--|--审批文号 AuditingFileNo 审批的正式文号,无正式文号不填 S M String255
|--|--原就读班级代码OriginalClassCo-de 原来就读学校代码,全国统一编码 S M Identifier
|--|--现就读班级代码TargetClassCode 现在就读学校代码,全国统一编码 S M Identifier
|--|--原学籍号OriginalStudentCode 原来所在地学籍号 S M Identifier
|--|--现学籍号 TargetStudentCode 变动后学籍号 S M Identifier
|--|--处理状态 TransferStatus 处理状态代码,参见DM-XJBDCLZT《学籍变动处理状态代码》 S M Vocabulary
|--|--处理结果TransferResult “成功”或者失败原因 S M Identifier


参考文献
[1]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
[2] 《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互操作规范》CELTS-40 WD1.0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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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三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 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三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二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 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 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二十四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一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三十至六十个公共场所设一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罚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罚款八千元至一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一万元至二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九十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 对三千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三千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一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等


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激励试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等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管理者约定,经营管理者在任期内达到约定目标后,按既定价格购买或接受奖励、赠予等而获得的本企业延期兑现的股份。期股持有者享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四条 期股激励的基本原则
(一)与企业效绩挂钩。
(二)即期利益与预期利益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 期股实施的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长实施期股激励;授权投资机构负责对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实施期股激励,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未纳入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董事长的期股激励,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提出意
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企业总经理的期股激励,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实施,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施期股激励的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产权清晰,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三)试行了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
(四)亏损企业暂不实行期股激励。
第七条 经营管理者期股的来源
(一)上市公司
1.已在深沪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可通过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所得红股、公积金转增股设置期股。有条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公司,可由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股东认购配股或新股后设置期股。
2.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适用前款规定。境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股出资者按企业约定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作价对经营管理者设置期股。
(三)国有独资公司
出资者按企业约定年度的单位资本净资产计算作价,采取虚拟股份的办法设置期股。
第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期股持股数量,由实施主体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总量不得超过相对控股比例。
第九条 经营管理者购买期股的资金来源
(一)支付给经营管理者的年薪中,按一定比例转化为期股。
(二)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等情况,按净资产增值部分或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管理者特别奖励。
(三)经营管理者的自有资金。
(四)企业专项基金借给经营管理者。
上述方式可以交叉使用。但经营管理者借款购买的期股不得超过期股总额的50%。
第十条 期股的权利
(一)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持有的期股,由经营管理者与实施主体签订股票托管协议,期股到期前,这部分股票的表决权由实施主体行使;经营管理者持有的期股享有分红和送配股的权利。
(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持有的期股,由实施主体按持股份额发放股权登记证书,在规定持股的期限内享有分红和送配股的权利,不享有表决权。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持有的虚拟期股,由实施主体发给虚拟股权登记证书,虚拟股份无表决权。经营管理者持有的虚拟股份可参与企业当年的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期股的转让和兑现
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因免职、退休、调动等原因离岗的,经离任审计后,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其所持股份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属上市公司的股票,经营管理者可于离岗之日起6个月后按现行市价变现,也可以股票形式继续持有。
(二)属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者所持的股份,可以按最近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由实施主体回购或转让给后任经营管理者。
(三)国有独资公司经营管理者持有的虚拟股份,按企业最近评估的单位资本净资产作为价格进行转让,由实施主体负责回购。
第十二条 股份的设置、来源、购买、转让和交易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期股激励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各地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方案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投资主体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