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荆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04:1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荆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祥喜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荆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各类废物。
  第四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许可期间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统一运送、贮存、处置工作。
  各县(市)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部门)对医疗废物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与医疗废物有关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环保部门、卫生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采取防渗漏、防蚊蝇、防鼠、防蟑螂、防盗窃以及防止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移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就地消毒。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行就地进行消毒、毁形、焚烧、填埋处置。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场地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场所有适当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送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在单位内部及时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档案。
                  

                      第四章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将经处理的无害固体废物,移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填埋机构填埋,并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填埋机构签订填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填埋费用支付方式,并约定违约责任。同时将协议副本报市环保、建设、物价部门备案。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向市环保、卫生、物价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报告并附编制床位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门急诊人次数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处置费用支付方式、期限,并约定违约责任。同时将协议副本报市环保、卫生、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设置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同时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在交接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品、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计入医疗成本。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保、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疾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或者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制定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
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建设、建工、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
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
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教育其文明执法。
第七条提倡、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形,对影响市容
的临街、临河破残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条临街、临河建筑物外墙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
第十一条市区道路两侧临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楼(房)
顶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二条灯饰、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市容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匾、画廊、橱窗等,应当整洁美观,用
字规范准确。
大型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画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道路附着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六条市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
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禁止随意损毁或者占用
。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杂物,责任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临街工地应当封闭作业;施工工地产生
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路面;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
整、修复场地。
第二十条运料、运渣车辆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准运证,并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进入市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船舶,应
当保持外形完好,容貌整洁,不得沿途抛撒滴漏。
第二十一条设立车辆清洗站(点)从事车辆清洗业务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占
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乱搭亭棚、摆摊设点,影响市容。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
规划。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者损
坏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迁建方案,经批准并按规定标准重建或
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规划,配建环境卫生
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六条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
建筑设计部门应当按照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
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二十八条主要道路、广场、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居民住宅区、小街小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九条道路分车绿化带和树池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公共绿地由园林
部门或者所属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车站、码头、机场、停车场、公园、商场、体育和文化娱乐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
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及周围的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
负责清扫保洁或者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清扫保洁,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城郊结合部的乡(镇)、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化的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清
扫保洁和清运工作。
第三十二条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市场范围内各种摊点由业主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三条市区河道的水域漂浮物,由河道、航道主管部门配合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清捞保洁。运河及其相连接的通航河道水域漂浮物,由各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捞保洁
;非通航河道水域漂浮物,由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村负责清捞保洁。
港口、客货码头(含船只寄泊处、旧船交易市场)范围内的水域漂浮物,由所属单位或者经
营单位负责清捞保洁。
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落实责
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
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实行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搞好综合利用。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逐步减少城市垃圾。
推广使用可降解材料制作的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三十七条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
弃物。
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
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严格控制养鸽。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有环境保洁措施。
犬类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垃圾收集房(桶)、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化(贮)


粪池、贮运容器、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和场所喷洒药物,防止蚊、蝇、蟑、
鼠孳生、繁殖和病菌传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市区道路两侧的阳台和窗户外侧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
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二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罚
款幅度为违法占地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
(四)临街工地不实行封闭作业,施工工地的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污染路面的,处以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进入市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船舶,
沿途抛撒滴漏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六)清洗车辆污染路面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公共场地乱搭亭棚,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公共场地乱设摊点,影响市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城区饲养家畜家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养鸽的,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并处以造价的一至三倍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职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摊点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随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建设、建工、房管、规划、


环保、园林、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侮辱、殴打、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不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2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投资调查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检验项目评估和贷款实施管理工作质量,总结贷款决策的经验教训,提高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和贷款实施管理水平,促进贷款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后评价是对已全部建成投产的贷款项目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对未来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工作过程,是贷款项目管理周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项目后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含内、外资)发放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后评价项目的选择范围主要是建设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项目和其它能提供典型经验、教训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的时机,一般在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3--5年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推迟进行。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设银行投资调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投资信贷部门、稽核审计部门配合。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的程序为:
1.确定后评价项目;
2.组织项目后评价小组,制定后评价荼计划;
3.收集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4.根据本办法各项内容要求,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对比和分析;
5.编写项目后评价报告;
6.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7.将项目后评价中揭示的重要问题及其对策或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概况;
2.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
3.生产条件及经营情况后评价;
4.财务后评价;
5.国民经济后评价;
6.社会效益后评价;
7.总结与评价。

第二章 企业概况
第八条 编制《企业概况表》(后评价表1),进行必要的文字叙述。
第九条 企业的名称、性质、等级、主管部门、地理位置,企业的建立时间及其发展过程概况。
第十条 企业规模状况,主要包括:
1、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2、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及其来源;
3、主要设备台数及其技术水平;
4、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投产后历年产量;
5、职工人数及构成。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内容包括:
1、企业的经营方式;
2、企业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
3、企业投产后历年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劳动生产率、产值、利润及税金等情况;
4、企业在同行业和在地区经济、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影响;
5、企业是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产品质量及其获奖情况;
6、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尤其领导人)素质情况;
7、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8、企业近几年新产品研制开发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资信情况,主要包括:
1、产品在用户中的声誉和影响;
2、企业负债及偿债(包括偿还建行贷款)情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十三条 编制《项目建设概况表》(后评价表2),并进行简要文字论述分析。
第十四条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执行表》(后评价表3)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支原因分析表》(后评价表3--1),进行必要的文字叙述。主要内容为:
1、将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与项目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估算数和最初批准的概算总投资额进行比较,计算出投资超支额或投资节约额。如投资超支额度大,则要分析引起超支的原因,应按预留投资缺口,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漏项,建设单位自行改变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主要设备及建材价格变动,汇率、利率、工期、费用标准变动,损失浪费等类原因进行分析,计算各类因素占超支额总超支额的比例。
2、根据“后评价表3”和“后评价表3--1”中的相关数据,计算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超概算率(或节约率),其公式如下:
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超概算率(或节约率)=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最初批准概算总投资额
━━━━━━━━━━━━━━━━━━━━━━━×100%
最初批准概算总投资额
式中,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应包括建设期利息(以下同),一般应根据竣工决算报告中的数字进行分析后取得。
第十五条 落实投资管理责任制情况。项目是否实行了投资包干、工程招标承包责任制,并说明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投资来源表》(后评价表4),进行投资资金来变化情况分析。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工期情况分析。将项目实际建设工期与项目计划工期进行比较,分析变动的原因,计算建设工期延长(或缩短)时间。公式为:
建设工期延长(或缩短)时间=实际建设工期(月)--计划工期(月)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形成率分析。
计算公式为:
项目实际交付使用固定资产额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形成率=━━━━━━━━━━━━━×100%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
应将其计算结果与项目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形成率进行比较,也可与全国其它同类项目的固定资产形成率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分析。计算公式为:
单位生产能力实际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实际形成生产能力。
应将计算结果与评估报告中的预测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预测数进行比较,与同类型已竣工项目的实际数字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质量评价。项目工程质量较差时要说明导致工程质量差的主要原因,分析计算因工程质量差所造成的投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项目经办行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及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说明经办行针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对控制投资提出了哪些合理化建议及其被有关部门采纳情况和实际效果,经办行在贷款实施管理工作上有哪些经验和教训?

第四章 生产条件及经营情况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生产条件及经营情况后评价,是从计算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能力利用率入手,分别从产品销售市场、工艺技术及设备、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供应、资金供应、管理等方面,分析影响和制约生产能力利用率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编制《产、销情况分析表》(后评价表5),进行生产能利用率分析。生产能力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年实际产量
生产能力利用率=━━━━━━━×100%
设计年生产能力
第二十四条 设备及工艺技术后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工艺概述,分析其选用工艺是否先进、适用,前后工序布置是否合理?
2、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3、设备之间生产能力是否配套?项目采用了引进设备时,要着重分析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之间能力及工艺上是否配套?若不配套,则要分析其主要原因。
4、产品质量和原材料、能源消耗指标水平,与国际、国内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的差距多大?
5、项目采用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情况。项目采用了引进技术时,要着重分析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能力。
6、职工素质是否与先进技术的要求相适应?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价项目建设规模的经济性。
第二十五条 编制《原料》能源供求情况分析表》(后评价表6),进行项目生产物资供应及其它生产条件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1、项目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的品种、质量、数量是否满足实际需要?
2、流动资金供应是否满足生产的实际需要?企业自补能力如何?
第二十六条 产品销售市场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1、项目投产以来的产品质量、销售量各为多少?其中出口量及主要销售范围。
2、分析主品的产市竞争能力,包括产品质量对产品销售的影响,预测产品市场需求前景;针对产品市场销售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徽。
3、分析项目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市场需求预测的数字和结论与实际情况差异及其主要原因。

第五章 财务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务后评价是指按照项目实际发生的投入产出物价格和税率,计算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和产生的实际效益,并站在新的时点上,依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预测项目计算期内未来时间将要发生的效益和费用,据以考察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和财务清偿能力等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财务后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财务报表编制和数据分析、财务盈利能力后评价和清偿能力后评价,财务手评价的主要评价指标为财务内部收益率、固定资产贷款偿还期和到期贷款偿还率。财务后评价辅助评价指标财务净现值、设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
第二十九条 财务后评价指标的结果应与项目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应指标的数据进行对比,着重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建设工期、达产年限和达产率、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产品成本、汇率等因素的变化来分析其对评价指标的影响,找出影响评价指标的主要因素,并进一步分析引起些主要因素变化的深层原因。
第三十条 财务后评价基本报表编制和数据分析。
1、编制《总成本分析表》(后评价表7)。将后评价表7所提供的成本数字与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应值相比较,找出影响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其影响程度。除编制总成本表外,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编制单位产品成本表(见后评价表7--1),将主要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与预测值进行对比分析。
2、编制《税金与利润分析表》(后评价表8)。将后评价表8中的实际数与项目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数相比较,着重从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成本、税率的变化等方面分析并找出引起税金、利润变化的主要原因。
3、编制《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后评价表9)。根据后评价表9的有关数字,并与评估报告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项还款资金来源变化的主要原因。
4、编制《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后评价表10)。该表是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考核基础,分析计算项目实际已发生的各年现金流量,并据此预测计算期内未来各年现金流量,用以计算后评价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收益净现值。编制财务现金流量表,应按以下基本原则进行:
(1)建设期现金流量应根据批准的各年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和竣工决算报表分析计算填列。实际生产期和预测生产期现金流量核后评价各表有关数据填列。
(2)流量表中现金流入项中的“退税”是指生产经营期按规定退还给企业的产品税等各种税金,应按实际发生数和实际发生时间填列;预测年份无退税依据时,可不填列。现金流出项的“上交销售税金”中不应再扣除退税额。
(3)现金流入项的“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基建收入的计算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4)在现金流出项“固定资产投资”中,包括了项目竣工时的结余资金和实现的全部包干节余。投资包干节余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结余资金用于上交或还款部分,需在现金流入项中反映。
(5)进行现值分析时,已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现金流出项“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用投资支付的利息、挂帐利息。
(6)现金流出项“固定资产投资”应包括建设期任何借款支用,包括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的支出或占用,但用投资借款归还这些借款时应抵扣还款年的投资流出,以真实地反映投资流出的实际发生时间和数量。
(7)现金流出项“固定资产投资”不应包括建设期设备材料溢价,因为这些材料设备仍被项目占用。
(8)停缓建的工程项目重新上马一般可视作重新决策,折现起点选择应为重新开工年份。对于折现起点以前年度已发生的投资支出及其形成的财产,原则上把已丧失市场价格的部分全部视作沉没成本不予考虑,仍可按市场价格出售的部分,则按市场价格作为折现起点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予折现。实际操作中,可对这些财产采用重置成本法估价。
(9)现金流出项“经营成本”可根据总成本表按下式计算:
经营成本=销售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维简费、摊销费)--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净支出--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余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盈利能力后评价,包括以下指标:
(一)财务后评价内部收益率(FIRRe),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表达式为:

∑(CI--CO)t·(1+FIRRe)--t=0
t=1
式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t——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项目计算期总和(t=1,2,3……n)
t=1
FIRRe——财务后评价内部收益率。
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有效生产期。建设期根据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生产期根据主要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和产品寿命期确定,一般工业项目有效生产期不宜超过20年。为便于与前评估相比较,计算期应尽可能与前评估一致。
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e)可用插值法计算:
|NPV1|
FIRRe=i1+(i2--i1)━━━━━━━━━━━━━━━
|NPV1|+|NPV2|
式中:i1——试算时低折现率;
i2——试算时高折现率;
|NPV1|——对应于低折现率i1的净现值(正值)的绝对值;
|NPV2|——对应于高折现率i2的净现值(负值)的绝对值。
试算时,i1、i2两个折现率之差不超过5%。
后评价财务内部收益率与项目实际资金成本比较,若大于资金成本,表明项目在财务上达到或超过了资金成本所要求的最低盈利能力。后评价财务内部收益率还应与国家最新规定的行业或部门基准收益率比较,若大于基准收益率,则说明项目在财务上达到了国家对本行业项目最新的最低的财务收益能力的要求。后评价财务内部收益率还应与项目评估时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进行比较。
(二)后评价投资利润率则指项目投产后各年实际生产期内满负荷生产年份,实际利润总额与项目实际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利润率=年实际利润总额/项目实际总投资×100%
上式中:项目实际总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含建设期利息)+项目
实际占用流动资金
若项目投产后实际生产期无满负荷年份,年利润总额则取实际生产年份中年利润总额量高值。
(三)后评价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投产后实际生产期内满负荷生产年份的年实际利税总额与项目实际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利税率=年实际利税总额/项目实际总投资×100%
若项目投产后实际生产期仍无满负荷生产年份,年利税总额则选用实际生产年份中的年利税最高值。
第三十二条 贷款偿还情况后评价。主要分析贷款偿还期和到期贷款偿还率。
(一)到期贷款偿还率,是指从项目投入资金到后评价时止,企业实际偿还贷款额与按项目借款合同到期应偿还贷款额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到期累计已偿还贷款额
到期贷款偿还率=━━━━━━━━━━×100%
到期应偿还贷款额
到期贷款偿还率大于或等于1时,表明项目已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当期贷款偿还率小于1时,表明该项目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二)后评价贷款偿还期。它是指在国家财税制度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条件下,以项目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利润、折旧及其他收益偿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后评价贷款偿还期一般采用列表法计算。见《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后评价表9)。
计算后评价贷款偿还期时,后评价时点以前发生的贷款本息和还本付息,均按各年实际发生数填列。后评价预测年份应计利息,应根据借款合同和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计息方法、还本付息方法等计算。后评价贷款偿还期应与项目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期限进行比较,分析项目是否能按期归还本息。
计算后评价贷款偿还期时,应将后评价贷款偿还与评估时贷款偿还期进行比较,分析项目是否能按期偿还建设银行贷款。如不能按期偿还时,应分析原因,提出加快贷款回收的对策和建议。

第六章 国民经济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是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采用不同时期的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国家参数,对后评价时点以前各年项目实际发生的和计算期未来时间各年预测的财务费用、效益进行调整,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
第三十四条 需要进行国民经济后评价的项目,一般是在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时进行了国民经济评价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有特殊需要的其它建设目,项目评估时没有进行国民经济评估的项目,一般不做国民经济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应遵循统一的费用、效益划分原则。项目的效益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所做出的贡献,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项目的费用是指国民经济为项目所付出的代价,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确定投入产出物的影子价格时,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特殊投入物的划分原则及影子价格的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时,后评价时点以前各年度实际发生的投入产出物,应采用对应年份的影子价格来计算费用效益;后评价时点以后的投入产出物影子价格,应遵循国家最新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时,影子汇率、贸易费用率、影子工资等重要评价参数,不同时期应采用国家统一发布的对应时期数值。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时,不同时期社会折现率相差不大时,为简化现值计算,社会折现率可以采用国家最新颁发的数值。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报表的编制与数据调整、国民经济后评价指标计算。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基本报表编制与数据调整。
1、编制《国民经济后评价数据调整汇总表》(后评价表11)。数据调整是指在财务后评价基础上按照投入产出物类型划分原则及国家参数选择原则,对项目的投资、销售收入和经营成本进行调整。数据调整和计算方法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全部投资)》(后评价表12),进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分析计算项目实际已发生的各年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预测计算期内未来各年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的经济内部收益率和经济净现值。编制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全部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1)国民经济后评价时,国家对项目的各种补贴、企业向国家交纳的各项税金,国内借款利息及一些明显不属于国民经济消耗的摊派收费等,均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因此不计为项目的费用或效益。
(2)建设期应付款增加,反映项目占用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可用资源,应作为费用流出;建设期应收款和增加反映被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占用可用资源还未形成项目内部消耗或费用,根据费用、效益同口径的原则和转移支付不计为项目费用的原则,应收款可不作为费用流出。
(3)费用流量项中的“经营费用”不包括计入生产费用中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4)费用流出项中的“营业外净支出中的费用部分”,系指营业外支出中确应计为国民经济费用的部分,其它营业外收支均为转移支付不计为效益或费用。属国民经济费用的营业外支出一般有企业搬迁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非常损失、治理“三废”支出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国民经济后评价指标计算。国民经济后评价指标只设置后评价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e)和后评价经济净现值(ENPVe)。
(一)后评价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e),是反映项目的国民经济净效益的相对指标,它是使项目计算期内经济净现值累计值为零时的折现率。其表达式为:

∑(Be--Ce)t(1+EIRRe)--t=0
t=1
式中:Be——后评价时效益流量;
Be——后评价时费用流量;
(Be--Ce)t——第t年净效益流量;
n——项目计算期。
(二)后评价经济净现值(ENPVe),是反映项目的国民经济净效益的绝对指标。它是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效益流量折算到项目实施初期的现值之和。其表达式为:

ENPVe=∑(Be--Ce)t·at
t=1
式中:at——对应于第t年的折现系数,各年按统一最新社会折现率i
e折现时,at为:
at=(1+ie)--t
第四十三条 国民经济后评价经济内部收益率应与国家最新发布的社会折现率进行比较,若大于最新社会折现率,则表明项目达到或超过了国家最新规定和要求达到的最低社会盈利水平。后评价经济内部收益率还应与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时的经济内部收益率比较,若大于评估时经济内部收益率,则说明项目达到或超过了预期社会盈利能力。后评价经济净现值等于或大于零时,表明国家为项目付出贷价后,除得到符合国家最新规定的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外,还得到了以净现值所表示的超额社会盈余。

第七章 社会效益后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社会效益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改善生产力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环保及生态平衡、交通设施和城市建设的实际影响。
2、项目对本地区、本行业技术进步的实际影响。
3、项目对改善资源配置,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实际影响。
4、项目能耗状况。一般可用近三年产值综合平均能耗指标来反映。计算公式为:
产值综合平均能耗=近三年累计能耗/近三年累计产值
式中,能耗应折成标准煤计算。对耗能大的产品也可用近三年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指标反映。
第四十五条 项目社会效益后评价指标数值应与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八章 总结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 编制《项目财务及经济效益指标对照表》(后评价表13)。后评价总结的内容包括:
1、总结项目投资和贷款决策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2、总结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3、总结贷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七条 评价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成功与失误。
第四十八条 提出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加快贷款回收的措施和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是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归入项目档案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概况表
后评价表1
━━┳━━━━━━━━━━┳━━━┳━━━━━━━━━━━━━━━━
┃ ┃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量
┃ ┃内 容┣━━━┳━━━┳━━━┳━━━━
序号┃ 企业概竞指标名称 ┃ 或 ┃产 品┃计 量┃生 产┃投产后最
┃ ┃数 量┃名 称┃单 位┃能 力┃高年产量
━━╋━━━━━━━━━━╋━━━╋━━━╋━━━╋━━━╋━━━━
1 ┃企业名称 ┃ ┃ ┃ ┃ ┃
━━╋━━━━━━━━━━╋━━━╋━━━╋━━━╋━━━╋━━━━
2 ┃企业地址 ┃ ┃ ┃ ┃ ┃
━━╋━━━━━━━━━━╋━━━╋━━━╋━━━╋━━━╋━━━━
3 ┃企业主管部门 ┃ ┃ ┃ ┃ ┃
━━╋━━━━━━━━━━╋━━━╋━━━╋━━━╋━━━╋━━━━
4 ┃企业建立时间 ┃ ┃ ┃ ┃ ┃
━━╋━━━━━━━━━━╋━━━╋━━━╋━━━╋━━━╋━━━━
5 ┃企业等级 ┃ ┃ ┃ ┃ ┃
━━╋━━━━━━━━━━╋━━━╋━━━╋━━━╋━━━╋━━━━
6 ┃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 万元┃ ┃ ┃ ┃
━━╋━━━━━━━━━━╋━━━╋━━━╋━━━╋━━━╋━━━━
7 ┃企业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 ┃
━━╋━━━━━━━━━━╋━━━╋━━━╋━━━╋━━━╋━━━━
8 ┃企业职工人数 ┃ 人 ┃ ┃ ┃ ┃
━━╋━━━━━━━━━━╋━━━╋━━━╋━━━╋━━━╋━━━━
9 ┃其中:技术人员 ┃ 人 ┃ ┃ ┃ ┃
━━╋━━━━━━━━━━╋━━━╋━━━╋━━━╋━━━╋━━━━
10┃ 管理人员 ┃ 人 ┃ ┃ ┃ ┃
━━╋━━━━━━━━━━╋━━━╋━━━╋━━━╋━━━╋━━━━
11┃全年全部流动资金平均┃ ┃ ┃ ┃ ┃
┃占用额 ┃ 万元┃ ┃ ┃ ┃
━━╋━━━━━━━━━━╋━━━╋━━━╋━━━╋━━━╋━━━━
12┃全年定额流动资金平均┃ ┃ ┃ ┃ ┃
┃占用额 ┃ 万元┃ ┃ ┃ ┃
━━╋━━━━━━━━━━╋━━━╋━━━╋━━━╋━━━╋━━━━
13┃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 ┃ ┃
━━╋━━━━━━━━━━╋━━━╋━━━╋━━━╋━━━╋━━━━
14┃流动资金借款 ┃ 万元┃ ┃ ┃ ┃
━━╋━━━━━━━━━━╋━━━╋━━━╋━━━╋━━━╋━━━━
15┃全部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次/年┃ ┃ ┃ ┃
━━┻━━━━━━━━━━┻━━━┻━━━┻━━━┻━━━┻━━━━
填表说明:1、企业固定资原值、净值,职工人数,流动资金各栏数字,均按
项目后评价时上年度实际数填列;
2、“企业等级”按企业在达标升级中获得的国家企业级别填列,
如“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等。

项目建设概况表
后评价表2
┏━━┳━━━━━━━━━━━┳━━━━━━━━━━━━━━━━━┓
┃序号┃面日概况 指标名称 ┃ 内容或数量 ┃
┣━━╋━━━━━━━━━━━╋━━━━━━━━━━━━━━━━━┫
┃ 1┃项目名称 ┃ ┃
┣━━╋━━━━━━━━━━━╋━━━━━━━━━━━━━━━━━┫
┃ 2┃项目建设性质 ┃ ┃
┣━━╋━━━━━━━━━━━╋━━━━━━━━━━━━━━━━━┫
┃ 3┃项目类型 ┃ ┃
┣━━╋━━━━━━━━━━━╋━━━━━━━━━━━━━━━━━┫
┃ 4┃项目建议书批复单位时间┃ ┃
┣━━╋━━━━━━━━━━━╋━━━━━━━━━━━━━━━━━┫
┃ 5┃项目评估单位 ┃ ┃
┣━━╋━━━━━━━━━━━╋━━━━━━━━━━━━━━━━━┫
┃ 6┃项目贷款审批行 ┃ ┃
┣━━╋━━━━━━━━━━━╋━━━━━━━━━━━━━━━━━┫
┃ 7┃建行承诺贷款数 ┃ 万元 ┃
┣━━╋━━━━━━━━━━━╋━━━━━━━━━━━━━━━━━┫
┃ 8┃建行实放贷款数 ┃ 万元 ┃
┣━━╋━━━━━━━━━━━╋━━━━━━━━━━━━━━━━━┫
┃ 9┃项目开工年月 ┃ ┃
┣━━╋━━━━━━━━━━━╋━━━━━━━━━━━━━━━━━┫
┃10┃项目竣工年月 ┃ ┃
┣━━╋━━━━━━━━━━━╋━━━━━━━━━━━━━━━━━┫
┃11┃计划工期 ┃ ┃
┣━━╋━━━━━━━━━━━╋━━━━━━━━━━━━━━━━━┫
┃12┃实际工期 ┃ ┃
┣━━╋━━━━━━━━━━━╋━━━━━━━━━━━━━━━━━┫
┃13┃概算总投资 ┃ 万元 ┃
┣━━╋━━━━━━━━━━━╋━━━━━━━━━━━━━━━━━┫
┃14┃实际完成总投资 ┃ 万元 ┃
┣━━╋━━━━━━━━━━━╋━━━━━━━━━━━━━━━━━┫
┃ ┃ ┃ ┃
┗━━┻━━━━━━━━━━━┻━━━━━━━━━━━━━━━━━┛
填表说明:1.“项目建设性质”按“改扩建”、“新建”、“技改”填列。
2.“项目类型”按“大”、“中”、“小”、“限上技改”、
“限下技改”填列。
3.“概算总投资”按第一次批准的概算数额填列。

固定资产投资执行情况表
后评价表3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单项工程与 ┃ 建筑工程 ┃ 设备及工器具 ┃
┃ ┃ ┣━━━┳━━━┳━━━╋━━━┳━━━┳━━━┫
┃号┃ 费用名称 ┃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
┣━╋━━━━━━━━╋━━━╋━━━╋━━━╋━━━╋━━━╋━━━┫
┃ ┃一、主要生产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辅助生产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公用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服务性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生活福利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厂外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其它工程和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续表
┏━━━━━━━━━━━┳━━━━━━━━━━━┳━━━━━━━━━━━┓
┃ 安装工程 ┃ 其它费用 ┃ 合 计 ┃
┣━━━┳━━━┳━━━╋━━━┳━━━┳━━━╋━━━┳━━━┳━━━┫
┃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概算数┃评估数┃实际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实际比概自投资增减额 ┃ 实际比评估投资增减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概算数按第一次批准的概算数额填列。附: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
产额 万元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支原因分析表
后评价表3--1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超概算、评估设资因素分类 ┃ 超概算投资金额 ┃ 占超概算投资 ┃
┃ ┃ 总额比重(%)┃
━━━━━━━━━━━━━━╋━━━━━━━━━╋━━━━━━━━┫
1.预留投资缺口 ┃ ┃ ┃
━━━━━━━━━━━━━━╋━━━━━━━━━╋━━━━━━━━┫
2.设计漏项 ┃ ┃ ┃
━━━━━━━━━━━━━━╋━━━━━━━━━╋━━━━━━━━┫
3.设计变更 ┃ ┃ ┃
━━━━━━━━━━━━━━╋━━━━━━━━━╋━━━━━━━━┫
4.工期延长 ┃ ┃ ┃
━━━━━━━━━━━━━━╋━━━━━━━━━╋━━━━━━━━┫
5.建设单位自行提高建设标准┃ ┃ ┃
━━━━━━━━━━━━━━╋━━━━━━━━━╋━━━━━━━━┫
6.建设单位自行扩大建设规模┃ ┃ ┃
━━━━━━━━━━━━━━╋━━━━━━━━━╋━━━━━━━━┫
7.主要设备价格变动 ┃ ┃ ┃
━━━━━━━━━━━━━━╋━━━━━━━━━╋━━━━━━━━┫
8.建筑材料价格变动 ┃ ┃ ┃
━━━━━━━━━━━━━━╋━━━━━━━━━╋━━━━━━━━┫
9.外汇汇率变动 ┃ ┃ ┃
━━━━━━━━━━━━━━╋━━━━━━━━━╋━━━━━━━━┫
10.银行贷款利率变动 ┃ ┃ ┃
━━━━━━━━━━━━━━╋━━━━━━━━━╋━━━━━━━━┫
11.损失浪费投资 ┃ ┃ ┃
━━━━━━━━━━━━━━╋━━━━━━━━━╋━━━━━━━━┫
12.建设期利息 ┃ ┃ ┃
━━━━━━━━━━━━━━╋━━━━━━━━━╋━━━━━━━━┫
13.投资方向税 ┃ ┃ ┃
━━━━━━━━━━━━━━╋━━━━━━━━━╋━━━━━━━━┫
14.其它 ┃ ┃ ┃
━━━━━━━━━━━━━━┻━━━━━━━━━┻━━━━━━━━┛
续表
━━━━━━━━━┳━━━━━━━━┳━━━━━━━━━━━━━━┓
超评估投资金额 ┃ 战超评估投资 ┃ 备 注 ┃
┃ 总额比重(%)┃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若某项因素节约投资,则用“--”号表示。
附:1.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超概算投资 万元;
━━━━━━━
2.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超评估投资 万元。
━━━━━━━

项目投资来源表
后评价表4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万美元
━━┳━━━━━━━━━┳━━━━━━━━━━━━━━━━━━━┓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