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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4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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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去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今年2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总结了我国职业培训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提出了大力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尹蔚民部长在会上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作了重要发言。为切实做好会议和《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在“十二五”开局之际,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并召开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职业培训工作进行部署,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会议和《意见》的重要性,组织本部门、行业企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张德江副总理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国务院办公厅已通过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刻领会会议和《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会议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不断增强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职业培训事业取得新发展。



各地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要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准确把握今后职业培训工作的形势、任务、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二是准确把握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和建立职业培训体系的意义和要求,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三是要准确把握提高培训质量与扩大培训规模的关系,在狠抓培训质量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培训规模。四是要准确把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对象范围和工作要求,完善资金监管措施。五是要准确把握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地要将研究制定《意见》的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细化操作办法,使政策地方化和具体化,为政策措施的落实奠定基础。要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对于《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不得缩小政策范围,妥善处理好原有政策与现有政策的衔接,要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将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管理企业纳入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各省(区、市)要在2011年4月底前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并报我部备案。要加强对地(市)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6月底之前普遍出台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将通过举办政策研修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和情况通报、开展调研督查等方式,推动各地贯彻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起统筹协调的牵头职能,重点在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基础工作等方面发挥作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通过开辟宣传专栏、组织政策宣讲、印发宣传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将职业培训工作宣传作为今年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会议和《意见》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化学工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0月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件》和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档案是指化工系统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图纸、帐薄、凭证、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财会档案、声像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行政法规,执行保密、保卫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干部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作为领导人政绩考核的一部分。分管领导应为档案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设立适合工作需要的统一管理档案的机构,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建立企业档案馆或企业档案资料信息中心,小型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人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室、车间应设立兼职档案员,明确职责,健全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档案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各业务部门开展好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有责任监督、检查、指导有关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各级领导机关的档案部门应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为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较高政治水平和一定文化知识、专业知识、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专职档案干部,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档案工作,以保证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单位对档案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对新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文化水平偏低的年轻同志,要限期补习到高中文化水平。
第十一条 档案干部要做到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对其所管理的档案全面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交接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文化、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并按档案专业或工程技术专业职务聘任。
第十四条 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管 理 要 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要纳入行政、技术、科研、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纳入厂(院、所)规,要和经济责任制挂钩。
第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订各项档案工作制度,并确定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程序、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书材料预立卷制度,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由文书部门或具体业务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由承办单位或项目、专题承办人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在科技活动结束后,按专题项目归档。项目跨越时间过长的,可分阶段归档。
第十九条 财会档案由文件产生部门整理立卷,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归档。
第二十条 声像档案应随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图纸、报表、账薄、凭证等,都应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禁止用铅笔和不适宜长久保存的圆珠笔书写。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二十三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1~15年),对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出国)考查、参观学习、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参考资料,应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二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参加外购设备的开箱。对随机的技术文件材料,在进行核对、登记后,立即归档保存。对需要使用随机技术文件、材料的部门,由档案部门负责复制提供。
第二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参加本单位科研成果、技改项目、新产品定型的签定,参加本单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材料,不算完成任务,不予签字验收。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产品和工程项目创优、科研成果评奖的归档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未经档案部门签署意见,不得申报成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有满足档案保管需要的库房,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有害生物、防污染措施,并应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库房温度、湿度的调节问题。
第二十九条 档案部门的办公室、阅览室必须与档案库房分开,暂时分不开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备和案卷保管装具,并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档案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档案管理现代化列入本单位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规划中统筹考虑。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应逐步应用缩微复制技术保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后,档案部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编制索检工具,积极提供利用。
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档案著录卡片、专题文件目录(卡片)等,按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文件材料收集完整,内容可靠,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标题简明扼要,文件排列系统,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整齐。
各单位还应根据实际,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详细的案卷质量标准,严格把好案卷质量关。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认真改变工作作风,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档案的需求,积极、主动、热情、有目的地提供档案。
第三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注重档案材料的二次加工工作,积极开展编研,组织编写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专题资料汇编,新产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简介,市场信息,用户反映,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等,以提供高层次的档案信息,满足利用者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注意搞好档案的鉴定工作,由主管领导、有关科室和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直接鉴定,提出存毁意见。销毁档案要慎重从事,销毁前应编制出销毁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销毁档案时,要指定专人监销,防止失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其主要内容为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利用及其效果统计等。
第三十九条 凡机构撤销、改组时,应对全部档案材料进行清理,并妥善保管,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向接收单位移交。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注意档案保密工作。档案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由各级保密委员会与档案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分。对够不上密级又不宜公开的,可划为“内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划密档案的借阅手续,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对造成失密泄密事件的责任者,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划密档案要定期进行审查,及时调整密级,以扩大档案的利用交流范围,使档案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办公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


199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

国家教委 国家体委 卫生部 国


199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实施方案
国家教委 国家体委 卫生部 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科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结果和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意见》,开展199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掌握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发展趋势;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四化建设人才,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战略及全民健身计划提供决策依据;为科学地指导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及民族教育工作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
根据各民族人口数量、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及体育卫生现状,原则上决定在1985年确定的好、中、差三片基础上选择省会及1985年定为经济、地理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即边远山区片)进行汉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调查;按照1985年少数民族调查规模,在部分省对相应的少
数民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壮族、朝鲜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佤族、畲族、拉祜族、东乡族、纳西族、柯尔克孜族、土族、羌族、撒拉族)学生进行调查,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是否进行调查,由有关
省、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统筹安排。
普通大、中、小学校的7-22岁学生为调查对象(少数民族19-22岁大学生是否列为调查对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观测点校的确定与样本构成
1、观测点校的确定
汉族及各少数民族大、中、小学观测点的确定,原则上应尽量延用1985年调研观测点校,有调整时必须报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办公室。
2、抽样方法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采用整群抽样调查方法。首先确定监测点校,再以年级分层,以班为单位随机整群抽样构成监测样本。
3、样本构成及分组
(1)样本构成
调研样本分体检样本和体测样本。
体检样本:由随机整群抽取的教学班全体学生构成。
体测样本:在体检样本中筛选正常学生构成(正常学生定义同1985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
观测点校在随机整群抽样时,所抽取的班级数以能满足最低体测样本数为限。
(2)样本分组
汉族学生:7-22岁,区别城、乡、男、女四类,每岁一组,共64个年龄组。
蒙、回、维、壮、朝五个少数民族学生:7-18岁分城、乡、男、女四类,每岁一组,19-22岁(是否列为调查对象可以自行确定)合并为一组,共52个年龄组。
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分男、女两类,7-18岁,每岁一组,19-22岁(是否列为调查对象可以自行确定)合并为一组,共26个年龄组。
(3)样本含量(体测样本)
汉族学生:省会片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为100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样本总含量6400人;边远山区片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为50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样本总含量3200人。
少数民族学生:蒙、回、维、壮、朝五个少数民族,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均为100人,每个民族样本总含量为5200人;其他22个少数民族,每个年龄组样本含量均为100人,各民族样本总含量为2600人。
四、调查项目(见附表)
调查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择项目,必测项目各省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选择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由选用,不做统一要求。
五、调研管理
1、组织领导
由国家教委牵头,会同国家体委、卫生部、国家民委、国家科委,共同组成“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组”负责调研的业务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调研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以上办法建立相应机构,并负责组建检测队,开展本地区调研工作。
观测点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吸收有关人员组成点校调研工作组,配合检测队完成本校调研任务。
2、检测队组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85、1991年两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监测)检测队基础上,稳定人员、组织培训,建立检测队,完成检测任务。
3、实施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从即日起开始各项调研准备工作。
今年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研讨会,对调研工作进行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明年4月以前,对检测队员进行一次强化培训。
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采用统一检测卡片,由各省按统一规格自行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95年3月至7月底以前完成现场调查。
检测数据实行计算机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管理软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统一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于10月前上报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10月对数据录入软盘进行统一的检查验收。
4、经费筹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全国调研活动经费多方筹集解决。
5、仪器
按照1985、1991年全国调研(监测)统一规定的仪器设备,根据本次调研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补充。
六、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善。
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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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学 | 中 学 | 大 学
必 测 项 目 | | |
|(7-12岁)|(13-18岁)|(19-2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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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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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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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 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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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 活 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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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 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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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经初潮 | 9—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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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遗精 | 11—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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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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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定跳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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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身引体(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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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体向上(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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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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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8往返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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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米跑(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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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跑(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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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位体前屈 | △ | △ | △
----------|-------|--------|--------
健康体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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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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龋 齿 | 7、9、12、14、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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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红蛋白 | 7、9、12、14、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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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 高 | △ | △ | △
----------|-------|--------|--------
肩 宽 | △ | △ | △
----------|-------|--------|--------
骨 盆 宽 | △ | △ | △
----------|-------|--------|--------
皮脂厚度 | △ | △ | △
----------|-------|--------|--------
脉 搏 | △ | △ | △
----------|-------|--------|--------
蛔虫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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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