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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3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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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 网站定位

第五条 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带,开展电子政务的载体,其主要目的是整合子网站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获取政务信息和享受政府网上服务提供便利。具体体现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

第六条 子网站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窗口,及时将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文件上网公布,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政民互动的纽带,以互联网为媒介了解社情民意,解答公众咨询,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桥梁,整合网上办事项目,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节 网站规划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站规划方案。

网站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网站建设的背景和现状,网站建设的需求分析,网站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风格,网站的功能设计,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发展等各个方面。

第三节 网站内容

第八条 政府网站要以便民为宗旨,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网站内容的组织、信息编排和功能设计,力求操作简单,使用户能在最短时间内达到访问目的。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等发布政务信息,体现自身特点,满足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需求。

第十条 网站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性:即政府网站内容应全面、系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属于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2、完整性:即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素应齐全,内容应完整、详实。

3、时效性:即经常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4、准确性:即网站发布的内容必须严谨准确,不能发布失真和有歧义的信息。摘要、节选或综述性的政务信息应准确把握。

第四节 网站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站可用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先进性、标准性、内容合法性等。

1、网站可用性:指政府网站必须提供24小时正常访问和服务,并制定监控制度,进行定期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导致网站不可访问的各类事件。

2、网站兼容性:指服务程序应尽可能兼容基于多种操作系统的各类浏览器,无特殊情况不应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确实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3、网站安全性:指政府网站应制定安全解决方案,定期对网站安全进行测评、检查和改进,并做好安全记录。

4、网站扩展性:指政府网站应基于可扩充的平台建设,采用跨平台的数据库,选用与平台无关的应用组件,采用标准的服务接口规范。设计中要有扩充余量,为日后的扩展和集成留有扩充空间。

5、网站先进性:指在设计思想、系统架构、技术选型、平台选用上均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充分考虑技术先进性的同时,尽量采用技术成熟、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

6、网站标准性:指政府网站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达标情况的检测结果作为网站评测结果的一部分。

7、内容合法性是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布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既要保持统一的政府形象,又要体现自身特色,给人以大方、美观的视觉效果;网页内容使用规范的格式进行编排,使用标准字体。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整体结构要层级有序,结构清晰简洁,各层级页面布局和风格应统一。栏目设计要以用户为中心,内容分类合理,层次分明,符合大部分人的阅读习惯;页面层级深度要适度,遵循“三次点击”原则,使用户能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的频道、栏目设置应体现内容、服务等功能区域的划分,应对具有相同性质和类别的频道或栏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所在机构的工作特点和主要业务范围,建立健全相应的内容与服务等功能区域。

在保证网站美观的同时,尽量简化图形,严格控制首页图片的大小,让用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浏览网站的首页。

支持纯文字浏览方式,方便浏览速度慢的用户,支持以多种分辨率浏览网站。

政府网站应尽量支持动画、视频、音频等多媒体表现形式。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拥有中文网站名称、英文译名、域名、网站标志、宣传语等5个基本要素在内的完整的网站标识系统。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必须在首页顶部放置“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标识链接。网站标识系统要满足以下要求:

1、中文名称应突出网站性质,简洁易记,有特色;

2、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相对应,便于记忆;

3、网站域名应规范,符合规则,便于记忆,并放置在页面的显著位置;

4、网站标志包括网站logo、网站群标志和网站备案标志;

5、网站宣传语应简洁易记,宣传意图清晰,并呈现在网站的显著位置。

第五节 网站功能与设计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和业务需要,逐步具备信息发布、网上互动、在线服务、网站导航、信息检索、多语种、统计和分析、个性化功能、多媒体访问服务、无障碍网页建设、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接入功能等系统功能,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充完善。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具备文字、图片、多媒体等信息发布系统,能够实现动态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检索等管理功能,具备完善的编、核、审、发等流程,能支持多种文件格式。

在硬件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信息的永久存储,提供对海量历史信息简便、灵活和可自定义的展现方式和查询手段。

第十八条 网上互动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具有沟通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交流反馈信息的平台,使用户能通过这一平台的各种互动方式查询政务信息、咨询政策和办理各项业务。网上互动平台应提供领导信箱、部门信箱、在线调查和热点问题讨论等系统,使政府网站成为各部门、各单位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

政府门户网站应为注册用户提供个性化订制、信息订阅、网上调查、政务论坛等各种基本服务和一些如医保、社保等各项专门服务。

其他政府网站应提供网站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公告系统、政务论坛、在线调查、政务信箱等互动信息功能。

第十九条 在线服务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本部门、本单位可公开的所有办事项目,包括详尽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和在线受理等。

各部门、各单位应把面向社会公众的业务,特别是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府专门机构负责整合,提供 “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公众的满意程度。

政府网站应对在线服务项目提供用户指南,包括以下内容:办事项目名称、办事部门(如果是跨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列明该事项的上游单位和下游单位)、服务内容概述、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期限和服务承诺、办事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申请书(表格)及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办事状态告知、用户操作须知、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和受理窗口、办事网址、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期限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从初级到高级的各类在线服务,包括相关文档下载;网上网下结合的服务,如网上提交材料和报表,网下进行审核、确认的服务;在线全程办理等。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在线服务尽可能简化服务程序,减少用户到政府机关所在地的次数和时间。

服务办理反馈应达到以下要求:提供网站栏目、Email、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服务反馈途径;在事务办理结束之前,告知用户处理状态;在承诺时间内通知用户处理结果,因特殊情况未完成的,告知用户原因及其他必要信息;长期保存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网站导航包括网站站内导航和网站站外导航。

网站站内导航:政府网站必须具有详尽的网站地图指引用户浏览网站,在各页面固定位置设置风格统一的导航栏,各层级和同级间的网页导航便捷,导航文字准确、直观、易识别。

网站站外导航:政府网站应该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上级和同级部门网站的导航,导航摘要准确、链接地址正确,导航方式简洁直观,便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信息检索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必须为用户提供详尽便利、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供站内信息全文检索功能和相关业务信息的搜索服务。检索应支持各种文件格式的信息,包括OFFICE文档、HTML页面、PDF文件等广泛的数据源。

第二十二条 多语种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多语种服务。

服务海外华人读者的网站,应具有中文简繁体转换功能,实现网站简繁体双版本的自动发布。

服务对象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政府网站应至少设立英文版,英文版应包含概况、简介和本部门或本单位外事机构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统计和分析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定期对各内部用户的信息加载量、信息审核、信息发布量等数据,各层次用户工作数据,以及各类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生成网站监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个性化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用户的特点,量身定制不同内容、不同风格的个性化频道和栏目,并提供用户自行定制网站结构、页面内容、显示风格和检索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多媒体访问服务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多媒体系统,以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向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传播信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网站采用视频、短信消息、移动终端、语音等方式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网页建设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无障碍网页建设,符合无障碍网页的设计标准和规范,使社会各阶层包括残疾人都可以无障碍地浏览,享受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对用户姓名、口令、性别、身份证号、职业、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用户信息的使用、保存、维护、保密等相关措施和制度,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查询、变更、删除等功能。

政府网站之间应共享虚拟注册的用户信息,在网站群内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和单点登录。

政府网站应统一使用赣州市政府数字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

第二十八条 接入功能是指为保证政府网站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办事项目整合,政府网站在建设和规划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数据标准化: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相关数据标准、信息分类标准、编码标准等,提供数据的访问途径应包括数据存储、访问方式、访问权限等。

2、应用系统接入:提供标准化的访问途径,包括功能说明、访问方式、服务使用说明,以及数据和服务的目录等。

第三章 网站运行与管理

第一节 域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采用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英文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gov.cn”为后缀。

网站域名的规范如下:

1、地级市人民政府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地市级地名的全称.gov.cn

如:赣州市人民政府 www.ganzhou.gov.cn

2、市级政府机构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gz+政府机构缩写.gov.cn

如: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www.gzxxb.gov.cn

3、县区级人民政府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省级缩写+县区级地名全称.gov.cn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政府 www.bjhaidian.gov.cn

4、各乡(镇)政府网站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省级缩写+乡镇级地名全称.gov.cn

如: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 www.jszhouzhuang.gov.cn

5、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开发区地名简称+etdz.gov.cn

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www.csetdz.gov.cn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申请赣州市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名,必须报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经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和授权后,才能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有关域名申请和注册手续。鼓励各政府网站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中文域名。

第三十一条 各子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必须向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并备案。

第二节 运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监测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监测内容包括网站运行的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和网站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保密性,实行日常监测和抽样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测由网站建设维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抽样监测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

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工作由赣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网站运行监测制度,组织对政府网站群运行进行监测。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各自网站的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对各自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如发现有重大错误、失效及非法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正,并尽快通知引用了该信息的政府网站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赣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期通报监测情况。

第三节 安全体系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各种先进可靠的安全技术,以保证网站安全。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评,安全测评可以由内部或外部的机构实施,可视情况进行第三方安全测评。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改进安全措施,并保存安全日志。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最快地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第四节 服务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要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网上公共服务制度,严格按制度在网上受理、办理相关业务,指定专人对网上公共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情况上报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措施,对政府网站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节 网站服务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共享赣州市政府信息平台资源。

1、利用综合门户网站子站生成系统建设网站;

2、租用信息平台虚拟服务器空间;

3、服务器托管。

各网站要办理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业务,必须选择具有政务信息网出口、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运营商。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必须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网站ICP备案,在网站首页的底部放置本网站的ICP备案号。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赣州市政府网站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网站内容服务指标、网站功能服务指标、网站建设质量指标等。

第四十六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的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评估,每年一次,评估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 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产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

北京市财政局、水产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产局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水产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水产局: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农渔发(1996)5号文件《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我市渔政人员着装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通知要求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
2.我市渔政人员着装经费扣除个人应负担的30%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农渔发〔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及财政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渔业执法工作和统一着装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渔政检查、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执法人员的着装制式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的渔政检查、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执法制服统一为一种制式,并分别佩带不同标志加以区分。统一后的着装统称为渔业执法人员着装。
二、这次对渔政检查、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着装的调整,仅限于对着装制式和标志的调整,国家规定的原着装范围和着装标准均不改变。统一后的渔业执法人员着装,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各项规定,各级渔业执法部门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改变着
装制式和标志。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统一后的渔业执法人员着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制式、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的原则。各级渔业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着装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着装管理工作,加强对着装人员的风纪教育。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未达到规定的换装年限的着装人员,其现有着装须穿满规定的年限后方可换着新式制服。
现将《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发给你们,并于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新的着装办法颁发后,原农牧渔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政检查人员服装供应办法》((1987)农(渔政字第24号),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关于内陆水域渔政检查人员服装供应办法》((1987)农(渔政)字第2号)和农牧渔业部、财政部《
关于对外开放港口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人员服装供应办法》((1987)农(渔政)字第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一、着装范围
凡在沿海渔场、港口和内陆边境水域现场执行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工作人员、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均应穿着统一的渔业执法制服,佩戴国家规定的标志。
二、服装式样
(一)男服
1.大衣:翻领双排扣,两个下挖袋。
2.冬服:双排枪驳领六粒扣,一个左上挖袋,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3.春秋服:西装式小翻领四粒扣,两个上贴袋,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短袖衫为立翻领式,两个上贴袋。
(二)女服
1.大衣:翻领双排扣,两个下挖袋。
2.冬服:双排枪驳领六粒扣,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3.春秋服:西装刀背式小翻领三粒扣,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或可选做制服裙。
短袖衫为立翻领束腰式,两个胸贴袋。
三、制服用料和供应标准
(一)制服用料
冬服为藏青色含毛70%的马裤呢,春秋服为藏青色仿毛凡尔丁,短袖衫为兰灰色化纤交织布,大衣为藏青色含毛70%的马裤呢,帽子用料与制服同。
(二)供应标准
冬服、春秋服、短袖衫不分区域第一次每人各发两套(件),其中女同志春秋服可选做制服裙一件;大衣一件(寒区加挂栽绒活里,温区加挂薄膨松棉活里),大沿帽一顶,附与制服颜色相同的帽罩各两个,冬帽一顶(寒区为皮帽、温区为栽绒帽、热区不发),黑色圆头牛皮鞋(女式
为半高跟)、牛皮凉鞋(寒区不发)、冬皮棉鞋(热区不发)各一双,皮手套一副(热区不发,温区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发人造革手套),雨衣雨鞋各一件(双)。
四、穿着年限
1.冬服:热区穿五年、温区穿四年、寒区穿三年,穿满周期后换发一套;每换发两次加做裤子一条。
2.春秋服:热区穿三年、温区穿四年、寒区穿五年,穿满周期后换发一套并加做裤子一条(女同志裙、裤自选)。
3.短袖衫:热区穿二年、温区穿三年、寒区穿四年,穿满周期后换发一件。
4.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热区穿十五年、温区穿十年、寒区穿八年,穿满周期后每次换发一件。
5.大沿帽帽架损坏后以旧换新,帽罩、手套及冬帽随制服换发,每次换发一个(副)。
6.单皮鞋:热区穿二年、温区和寒区穿三年;皮凉鞋,热区穿二年、温区穿三年、寒区不发;冬皮棉鞋,寒区穿三年、温区穿五年,热区不发。
7.雨鞋、雨衣:只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热区穿五年、温区穿六年、寒区穿七年,穿满周期后每次换发一双(件)。
8.各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政检查管理部门、对外开放港口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部门对不经常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干部,为便于随时去现场工作,可按同区域经常去现场人员标准制装,但穿用年限延长两年。
五、其他人员
为有利对外观瞻,渔政船船员第一次发呢子料冬服一套、中长纤维料冬服一套,春秋服第一次每人二套,大衣一件,短袖衫两件,冬帽(热区不发)一顶,解放鞋一年一双;制服式样、颜色和穿用年限与渔业执法人员相同。
渔港监督及渔船检验部门的门卫、专职司机可制作化纤面料制服。冬、夏各两套;短袖衫一件,棉大衣一件,解放鞋一年一双。制服式样、颜色和穿用年限与渔业执法人员相同,不发大沿帽、帽徽标志等。
六、标志
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的帽徽为国徽图案。肩章为藏青色底,肩章两侧各有两条黄色边带。渔政肩徽为五角星加ZYZ(中国渔政拼音字母缩写);渔港监督的肩徽为舵轮加锚;渔船检验肩徽为五角星加锚链和锤。钮扣为铝质银灰色,扣中图案为五角星加ZYZ。
七、供应办法
1.凡着装人员按国家规定个人应负担制服(包括帽子)工料费的30%,自负的工料费在本人工资中分月扣还,扣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其余工料费,渔政检查人员由着装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收入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经费中开支;渔港监督人员由渔港收费等业务收入中支出;渔船检验人员由检验收费中支出。
3.制服的供应,将由指定厂家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政、渔港监督及渔船检验部门不得自行另立厂家制作。
八、着装管理
1.审批着、换装人数,部属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地方管理的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渔业执法部门批准,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渔船检验局备案。
2.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人员只限于在执行公务时穿着渔业执法制服,其他时间一律换着便服。着装时,要严格风纪、穿着配套、标志齐全、保持整洁,树立和维护渔业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3.各级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制服的发放工作,并建立着装档案,认真管好帽徽、标志。
4.借调外单位从事非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或因病不能上班半年以上者,应停发制服。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部门的,除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标志和证件外,还应加收制服工料费20%,或者交回制服,但不退还个人自负30%的
工料费。任职满一年后调离、退职、退休、离休的渔政检查、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人员应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和相关证件。
九、区域划分
寒区:黑龙江、吉林、青海、甘肃、内蒙、新疆、西藏、宁夏。
热区:广东、福建、云南、广西。
其余均为温区。

附件二: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一、着装范围
凡在内陆渔业水域现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检查人员,均应穿着统一的渔业执法制服并佩带国家规定的标志。
二、制服式样
(一)男服
1.大衣:翻领双排扣,两个下挖袋。
2.冬服:双排枪驳领六粒扣,一个左上挖袋,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3.春秋服:西装式小翻领四粒扣,两个上贴袋,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短袖衫为立翻领式,两个上贴袋。
(二)女服
1.大衣:翻领双排扣,两个下挖袋。
2.冬服:双排枪驳领六粒扣,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
3.春秋服:西装刀背式小翻领三粒扣,两个下挖袋,裤子为西式裤或可选做制服裙。
短袖衫为立翻领束腰式,两个胸贴袋。
三、制服用料和供应标准
(一)制服用料:冬服为藏青色仿毛马裤呢,春秋服为藏青色仿毛凡尔丁,短袖衫为兰灰色化纤交织布。
(二)供应标准
1.冬服和春秋服:不分区域第一次每人各发两套,以后从第四年起每二年更换冬服或春秋服一套,女同志春秋服的裤、裙可自选一件。
2.短袖衫:不分区域第一次每人发两件,以后从第四年起每两年更换一件,
3.大衣:寒区、温区每人一件,热区只发给有夜间外勤任务的人员,面料与冬服同。温区、热区的里子用低档涤棉布,寒区为栽绒活里。穿用年限,寒区八年,温区十年,热区十二年。
4.大沿帽一顶,附与制服颜色一致的冬、春秋服的帽罩各二个,帽罩随制服换发,大沿帽架损坏后以旧换新。冬帽一顶(寒区为皮帽、温区为栽绒帽、热区不发),用料与大衣同,使用年限为五年。
四、标志
帽徽为国徽图案。肩章为藏青色底,肩章两侧各有两条黄色边带;肩徽为五角星加ZYZ(中国渔政拼音字母缩写)。钮扣为铝质银灰色,扣中图案为五角星加ZYZ。
五、供应办法
1.凡是着装人员,个人按国家规定应负担制服(包括帽子)工料费的30%,自负的工料费在本人工资中分月扣还,扣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其余工料费,由着装人员所在单位经费中开支。
2.制服的供应,将由指定厂家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政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另立厂家制作。
六、着装管理
1.凡着装的渔政人员应按隶属关系由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执法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审定批准。
2.渔政检查人员只限于在执行公务时穿着渔业执法制服,其他时间一律换着便服。着装时,要严格风纪、穿着配套、标志齐全、保持整洁,树立和维护渔业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3.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制服的发放工作,并建立着装档案,认真管好帽徽、标志。
4.借调外单位从事非渔政管理工作或因病不能上班半年以上者,应停发制服。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渔政管理部门的,除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标志和证件外,还应加收着装工料费20%,或者交回制服,但不退还个人自负30%的工料费。任职满一年后调离、退职、退休、离
休的渔政检查人员应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和渔政检查员证。
七、气候区域划分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
其余地区为温区。



1996年7月22日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7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防治尾矿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所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氧化铝厂的赤泥和燃煤电厂水力清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规定。
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非放射性尾矿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防护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九条 产生尾矿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
第十一条 贮存含属于有害废物的尾矿,其尾矿库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已建的企业所排放的尾矿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上述区域内排放尾矿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尾矿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尾矿流失和尾矿尘飞扬的措施。
第十四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应加强尾矿设施的管理和检查,采取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尾矿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尾矿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特大的尾矿污染事故,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设施上任意挖掘、垦殖、放牧、建筑及其他妨碍尾矿设施正常使用和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 尾矿贮存设施仃止使用后必须进行处置,保证坝体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关闭尾矿设施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
经验收移交后的尾矿设施其污染防治由接收单位负责。
利用处置过的尾矿或其设施,需经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尾矿设施是指尾矿的贮存设施(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等)、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截流及回收系统、排洪工程、尾矿综合利用及其他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