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局
关于公布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
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四批
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190个中成药制剂品种(甲类非处方药135个,
乙类非处方药55个,见附件)。《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
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003年3月24日
附件:
第四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三)
一、内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九味黑蚁酒 每瓶装20毫升 甲
2 二母宁嗽丸 每10丸重1克 甲
3 二母宁嗽片 每片重0.55克 甲
4 三黄清解片 基片重0.2克 甲
5 口鼻清喷雾剂 每瓶装10毫升 甲
6 大黄通便胶囊 每粒装0.45克(相当于大黄流浸膏1毫升) 乙
7 川贝枇杷片 基片重0.2克 乙
8 川贝雪梨糖浆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3)250毫升 乙
9 川贝散 每袋装(1)2克(3)3克 乙
10 双刺杞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11 止咳梨煎膏 每瓶装200克 乙
12 牛黄清感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3 牛黄蛇胆川贝胶囊 每粒装(1)0.5克(大粒)(2)0.25克(小粒) 乙
14 风寒感冒宁颗粒 每袋装18克 乙
15 四季平安油 每瓶装(1)20毫升(2)35毫升 乙
16 外用止咳散 每袋装55克 乙
17 归杞乌鸡胶囊 每粒装0.36克 乙
18 玉蓉补肾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19 白杏片 基片重0.3克 甲
20 白酱感冒颗粒 每袋装(1)17克(2)8克(低糖型) 乙
21 艾叶油胶囊 每粒装0.37克 甲
22 伤风止咳糖浆 每瓶装(1)60毫升(2)120毫升 甲
23 地黄润通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24 灯台叶片 基片重0.22克 甲
25 灰树花胶囊 每粒装0.25克 乙
26 百花膏 每瓶装150克 乙
27 百梅止咳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28 竹沥合剂 每瓶装(1)15毫升(2)20毫升(3)30毫升 乙
(4)100毫升
29 至宝三鞭丸 小蜜丸每盒装6.25克 甲
30 芎芷止痛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31 虫草清肺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32 贞杞肝泰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3 杜羌络通酒 每瓶装250毫升 乙
34 杞天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5 杞蓉养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6 沙棘丸 每丸重3克 甲
37 沙棘干乳剂 每袋装25克 甲
38 沙棘片 每片重0.5克 甲
39 沙棘籽油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40 沙棘籽油胶丸 每粒装(1)0.15克(2)0.30克(3)0.45克 甲
(4)0.50克
41 沙棘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42 肠炎宁片 甲
43 肠炎宁糖浆 甲
44 肠泰合剂 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 甲
45 芪风固表颗粒 每袋装5克 乙
46 芪冬养血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47 芪枣健胃茶 每袋装5克 乙
48 苍莲感冒片 薄膜衣每片重0.26克(含对乙酰氨基酚80毫克) 甲
49 补肾生发药酒 每瓶装500毫升 乙
50 龟茸壮骨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0.72克 甲
51 刺乌养心口服 每支装10毫升 甲
52 参苓健胃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53 参蛾温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54 杷叶润肺止咳膏 每瓶装(1)150克 (2)300克 甲
55 法半夏枇杷膏 每瓶120毫升 甲
56 罗汉果止咳片 基片重0.35克 乙
57 罗汉果止咳膏 每瓶装200克 乙
58 金贝痰咳清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59 金石感冒茶 每袋装8克 甲
60 金防感冒颗粒 每袋装15克(含对乙酰氨基酚0.28克) 甲
61 金银花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62 金感欣片 每片重0.5克 甲
63 青蒿油软胶囊 每粒装80毫克 甲
64 养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65 养阴清肺丸 每100粒重10克 甲
66 咳特灵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67 咳喘安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68 咳舒糖浆 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3)120毫升 甲
69 咳感康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70 复方丁香开胃贴 每贴(药丸)重1.2克 甲
71 复方川芎酊 每支装20毫升 甲
72 复方乌梅祛暑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73 复方太子参止咳益气散 每袋装2克 乙
74 复方止咳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75 复方贝母片 基片重0.3克 甲
76 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 每支装10ml 甲
77 复方杜仲强腰酒 每瓶装(1)300毫升(2)500毫升 乙
78 复方芩兰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79 复方金连颗粒 每袋装5克 乙
80 复方咳喘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81 复方蚂蚁活络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82 复方高山红景天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83 复方感冒灵胶囊 每粒装0.5克(含对乙酰氨基酚84毫克) 甲
84 指迷茯苓丸 每50丸重3克 甲
85 枳陈消食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86 祛风通络酒 每瓶装(1)250毫升(2)500毫升 甲
87 胃乐新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88 茸芪益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89 蚁红通络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甲
90 香砂参术茶 每袋装2.5克 甲
91 香菊感冒颗粒 每袋装7.5克 乙
92 倍芪腹泻贴 每片重1.5克 甲
93 柴银感冒颗粒 每袋装(1)15克(2)6克(无蔗糖) 甲
94 桔贝止咳祛痰片 每片重0.46克 甲
95 桔香祛暑和胃茶 每块重2.5克 甲
96 海狗丸 每瓶装120粒 甲
97 润肺止咳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100毫升 甲
98 润肺止咳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99 益气健脾口服液 每支10毫升 乙
100 益安宁 每18丸重3.1克 甲
101 脑灵片 甲
102 通宣理肺丸 每10丸重0.5克 甲
103 通宣理肺片 薄膜衣每片重0.3克 甲
104 通络止痛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05 速克感冒片 薄膜衣每片重0.26克 甲
106 梅花润肺口服液 每支含10毫升 甲
107 液体清凉油 每瓶装(1)3毫升 (2)6毫升 (3)9毫升 乙
108 银花芒果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109 银胡感冒散 药粉:每袋装2.2克;药油:每瓶装0.2毫升 甲
110 银翘片 薄膜衣片每片重0.35克 乙
111 银翘颗粒 每袋装10克 乙
112 麻杏止咳片 薄膜衣每片重0.26克 甲
113 麻杏止咳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14 麻姜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115 麻桂感冒丸 每丸重9克 甲
116 黄龙咳喘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117 景天五加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118 暑热康糖浆 (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 乙
(3)每瓶装250毫升
119 温胃止痛膏 每片7厘米×10厘米 甲
120 滋阴润肠口服液 (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 乙
121 猴头菌片 甲
122 紫前膏 每瓶装200克 甲
123 紫桔止咳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24 黑首生发颗粒 每袋装20克 乙
125 感冒灵片 薄膜衣每片重0.33克(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50毫 甲
克)
126 感冒退热颗粒 每袋装2.25克 乙
127 感冒疏风颗粒 每袋装(1)10克(2)3克(无蔗糖) 甲
128 感愈胶囊 每粒装0.4克(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 甲
129 楂麦健脾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30 腹可安片 甲
131 蓉杞参胶囊 每粒装0.28克 乙
132 蜂参益气锭 每锭10克 甲
133 慢支紫红丸 每瓶装(1)27克(约2700粒)(2)45克(约4500 甲
粒)
134 熊胆川贝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35 橘半止咳颗粒 每袋装11克 甲
136 橘红丸 每10丸重0.3克 甲
137 麝香醒神搽剂 每瓶装1毫升 乙
二、外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三七化痔丸 每瓶装30克 甲
2 虎参软膏 每支装60克 甲
3 复方蛇油烫伤膏 甲
4 活血益痔酊 每瓶装15毫升 甲
三、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丹贞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2 乌鸡地黄胶囊 每粒装0.36克 甲
3 妇康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4 保妇康栓 每粒重1.74克(含莪术油80毫克) 甲
5 复方双花藤止痒搽剂 每瓶(支)装(1)150毫升,(2)80毫升,
(3)35毫升,(4)1毫升 乙
6 茜女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7 温经止痛膏 4厘米×6厘米 甲
8 温经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9 静心口服液 每支装15毫升 甲
四、儿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丁桂儿脐贴 每贴重1.6克 甲
2 小儿健脾养胃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3 太子金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4 补肾壮骨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5 复方黄芪健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6 消食贴 直径4.5厘米圆形片状药膏 甲
五、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甘果含片 每片重1.8克 甲
2 金莲花胶囊 每粒装0.35克 乙
3 复方余甘子利咽片 每片重1克 甲
4 复方鱼腥草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120毫升 甲
5 复方熊胆通鼻喷雾剂 每瓶装15毫升,每揿喷量0.07克以上 甲
6 益视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7 益鼻喷雾剂 每支15毫升 甲
8 疏风清热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六、骨伤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三龙跌打酒 每瓶装30毫升 甲
2 三香化瘀膏 每贴净重25克 乙
3 双活止痛酊 每瓶装30毫升 甲
4 东乐膏 6厘米×9厘米 甲
5 正红花油 每瓶装(1)20毫升(2)35毫升 乙
6 龙血竭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7 复方南星止痛膏 10厘米×13厘米 甲
8 复方栀子止痛膏 每片6×10厘米 乙
9 姜红祛痛搽剂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 乙
10 活血消痛酊 每瓶装60毫升 甲
11 活络油 每瓶装(1)20毫升(2)35毫升(3)50毫升 乙
12 狮马龙红花油 每瓶装25毫升 乙
13 狮马龙活络油 每瓶装(1)20毫升(2)40毫升 乙
14 蚝贝钙片(咀嚼片) 每片含钙(Ca)量为300毫克 甲
15 强力狮子油 每瓶装25毫升 甲
16 散痛舒片 每片相当于原药材1.0克 甲
17 舒颈合剂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 甲
18 黑鬼豆油 每瓶装5毫升 乙
19 新型狗皮膏(改进型) 每张(1)2厘米×4.5厘米 (2)8厘米×4.5 甲
厘米
20 麝香祛痛气雾剂 每瓶内容物重72克,含药液56毫升 乙
七、皮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参柏洗液 (1)100毫升(2)200毫升(3)300毫升 乙
2 除湿止痒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 乙
3 理气化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4 痤疮涂膜剂 每支装(1)30克(2)60克 甲
5 舒乐搽剂 每瓶装200毫升 乙
6 解毒凉血合剂 (1)每支装10毫升(2)每瓶装100毫升 甲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年10月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消防规划要求设置公安消防站(队),配备相应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志愿者消防站(队)。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等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等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在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宣传栏、画廊、公益广告箱、治安亭等宣传设施,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社区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单位对其所属的房屋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房屋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共同管理的房屋,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九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禁止使用可燃或者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的学校宿舍、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安装的防盗设施,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不得影响灭火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作业:
(一)本人无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作业的;
(二)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或焊割物内部情况的;
(三)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经清除,或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五)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未采取消除危险性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所需费用由起火单位承担。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所需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