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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4:2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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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自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来,全国已颁发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近14万个。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了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准入的监管力度,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目前大多数安全生产许可证陆续到期,需要依法申请延期换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完善安全准入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加强事前监管监察,从源头治理事故隐患,把好安全准入关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抓住这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契机,加强领导,严格把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淘汰无安全保障、落后的生产能力,依法关闭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这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要将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的数量减少10%以上。

  二、坚持“严格准入、简化程序、规并内容、下放权限、符合规定”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各发证机关不得降低或者变相放宽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程序。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结合起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尚未整改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延期。

  三、对涉及多项相关行政许可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原则上实行“一企一证”,同一个企业颁发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原有企业“一企多证”的,延期换证时只发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范围中注明相关的许可事项。延期换证工作涉及多项许可时,按照申请企业的类别,由发证机关主管业务机构受理审查,并征求许可事项涉及的其他业务主管机构的意见。如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选冶、加工的冶金联合企业,依照规定申请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企业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由发证机关主管冶金行业的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同时征求主管危险化学品的业务主管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然后统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明包括非煤矿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

  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投资经营煤矿的中央企业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8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8〕12号)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工作。

  海洋石油企业中的油建、海建工程等企业,已由建设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针对一些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规模小和家庭作坊式生产的特点,各地区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和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提高准入门槛,淘汰一批工艺落后和安全生产水平低、规模小、管理差的企业。规划要明确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规模下限和企业总量个数限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投资、技术人才向主产区和优势企业集中,扶持一批安全生产条件好、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企业,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严格控制新建生产企业和生产黑火药、引火线和礼花弹类等A级产品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数量,生产黑火药和礼花弹类等A级产品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企业的数量,控制在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数的8%以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上,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详细注明许可生产产品类别和级别。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的编制。

  要结合换证工作,积极推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对已经取得《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当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鉴于首 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过程中存在降低准入门槛、安全评价质量差,导致许多企业带病生产作业等问题,对尚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证手续。

  五、加大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各发证机关要对企业持证届满和申请延期的情况组织排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或者经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法从重查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落后、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六、换证工作应当公开透明、联办高效、清正廉洁、接受监督。各单位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相应程序,依规合并同类内容,创造一切条件方便企业延期换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发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大厅,统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许可事项较少或者统一办理确有困难的,应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章立制,规范有序,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承办人员和承办时限,依法办事,提高效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重婚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西南政法大学 李学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是构造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又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由此婚姻的成立、存续、消灭都会对家庭产生其重要的影响;同时,更间接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体。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第三者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妻子或丈夫,重婚者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是一地还是异地,对重婚的构成都没有任何影响。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是一夫一妻制的挑衅者和婚姻关系的肇事者。重婚在我国的历史久远,我国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姻纳妾,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重婚问题,分别情况作了处理。

当前重婚者的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颇为复杂,有的甚至十分罕见。不仅有男性,而且还有女性;有青壮年;也有老年人;有婚后不久,也有结婚几十年且有子有孙的,还有未婚的。调查表明,重婚成员有“四多”:三四十岁的青年人多,并且趋向低龄化;妇女多;农民多;发生在沿海地区的——一般为较富裕的人员居多。他们有的求安逸、图享受,弃家出走,到经济条件好、生活富裕的地方去,只要那里的人有钱供其享乐,就无所顾及对方的年龄、是否有妻子儿女,就与之同居或结婚;有的是生活富,思想变,抛妻纳妾,俗话说:“一有钱,就变坏”;有的是“续香火”,传宗接代。

重婚行为产生的原因也有诸多方面。从客观方面看,市场经济造成了人财物的大流动,两地分居也增多,一些过去囿于见闻的人眼界大开,结识新异生后,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精神空虚,想用财富换来新刺激,于是寻觅新的异性,而另一些相对贫穷的人,为满足其物质欲望,也甘为人妾。一方为满足其贪欲付出金钱的代价,另一方为贪图享乐甘为人妾,这既是传统的妾思想在当前的反映,也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而一些基层组织涣散、管理不严,甚至对重婚姻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为重婚开了方便之门。从主观方面看,喜新太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法制观念淡薄、伦理道德观念败坏等是产生重婚行为的重要思想根源。

重婚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婚姻关系中的反映,不仅违反法律,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践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对社会、对家庭、对夫妻感情者有莫大的危害。重婚者,大多数原本感情不错,和睦相处。当一方变心另一他人重婚后,原来团结和睦的家庭就被搞得支离破碎。如一方外出重婚,原来的家庭就被解体;丈夫纳妾,就导致整个家庭不和,甚至离婚。
(约1000字)



作者简介:李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2000级本科3班
(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民主四村28栋32号,邮编:400050,联系电话:023-68440230,E-mail::lixue0604@cta.c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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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
今年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工作即将结束。从各地外汇年检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已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通过外汇年检,各分局较全面地掌握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具体情况,发现了不少以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这对我们了解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收支现状,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今年外汇年检的收尾工作和完善明年的外汇年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外汇年检工作的收尾问题。未办完外汇年检统计工作的分局应抓紧办理,于九月底之前收尾,并将年检总结材料和统计数据上报我局。各分局应根据年检情况认真分析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现状,研究加强事后监督管理的办法。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进行
追踪检查。
二、外汇年检的合格标准。
根据今年外汇年检工作发现的问题,我局对外汇年检的合格标准做出以下调整:
(一)资本金按期到位、合法开立及使用外汇帐户、按规定办理外汇外债管理有关手续等三项为外汇年检合格的必要条件。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均视为年检不合格。
(二)凡符合上述三项必要条件,且无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给予年检合格;若符合三项必要条件,但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企业外汇年检是否合格。违规行为有一定特殊原因且比较轻微,企业能及时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可给予年检合格。


(三)企业不能按照合资合作合同规定达到预期的返销比例或国产化进度的,必须向外汇局提出合理的解释,并做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该承诺的履行情况应成为下一年度评价企业年检是否合格的重要条件。理由不充分且有违法行为的,年检不予合格。
三、外汇年检的经济处罚问题。
为了保障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局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从明年开始对不参加外汇年检或经年检发现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外汇年检的最后审核权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的最后审核权原则上只放到二级分局。在由支局管辖的企业数量多的地方,经当地一级分局批准,也可将年检的最后审核权授予支局。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汇年检业务的资格审核问题。
为了保证外汇年检工作的质量,各分局应按以下原则核定申请办理外汇年检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一)凡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5日持工商营业执照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提出办理下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注册会计师及其助手的配备情况、计算机配备情况
和基本经营状况等。
(二)经外汇局审查同意后,每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须派出至少三名注册会计师接受外汇管理政策的全面培训。各地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政策培训及培训结束后的外汇管理政策考试。凡有至少三名注册会计师通过考试的事务所,当地外汇局可向其出具授权办理下一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的资格证明。该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三)取得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外汇年检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注册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年检,但应事先征得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同意。
(四)取得办理外汇年检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并做出列明详细检查内容的外汇年检报告。外汇年检费用应按照财政部门制订的有关标准收取。
(五)各地外汇管理局可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年检报告进行抽查,对不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认真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立即取消其办理外汇年检的资格。
六、明年年检工作的时间安排。
从明年开始,外汇年检走上正轨。年检起止日期从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注册会计师务所应于五月五日前停止办理外汇年检业务,外汇局应在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对当地企业的核证手续,并将统计数据及情况分析材料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199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