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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3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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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0〕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必须在开展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筹备工作之前将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相关材料报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及会展业,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各类大型会议、论坛,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宣传启动仪式、纪念活动日(周、年)等各类活动;
(七)在公共活动场所举办的集会、庆典等活动;
(八)其他大型社会活动。
第三条 各类大型活动及会展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唱响主旋律,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及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维护呼和浩特市的整体对外形象,并对参与活动的群众的人身安全负责。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经贸、公安、城建、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市容、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做好全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管理工作。主办单位应当在大型活动及会展业开始七日前就活动内容、形式、规模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市辖各旗、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全力做好本旗、县、区大型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单位和组织,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所承办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八条 在本市举办的展览会实行一展一报的备案、登记制度。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按照“计划外展服从计划内展,新申办展服从已举办展,地方性展服从全国性展,小型展服从规模展”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同类展会或规模相近、题材雷同的活动,要进行资源整合,统一协调。原则上三个月内不举办同类展会。
第九条 展览名称必须与展览会的内容、规模相一致。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展览会,须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内蒙古”、“全区”等字样的展会,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际经贸展览会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综合性的涉台活动须经国务院台办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单位和组织,在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备案通过后,应向公安部门提供大型活动及会展业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如涉及广告发布或商业性内容的,主办单位需到市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使用市政设施的,需到市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占用道路或者影响交通的,需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使用呼和浩特市市属广场的,需到市广场管理部门办理使用场地的相关手续,并在取得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才能开展活动;确需跨省、地(市)举办的大型活动及会展业,须报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再向内蒙古自治区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单位和组织,在申报时,应同时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办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申请书;
(二)举办活动的组织策划方案(含活动主题、活动时间、活动地点、组织形式、活动规模、广告宣传、安保措施等内容);
(三)有效资质证明(工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举办专业活动所需的主管部门批文。
第十二条 需变更活动内容、形式的,活动举办单位、组织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活动内容的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违反本办法,出现政治性错误或者重大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侦破重庆市铜梁 “2·7”惨案断想

☆ 王泗友

2002年2月6日深夜时分,居住在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杨寿村的农民柯青全一家三口,惨遭杀戮。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犯罪性质之恶劣,堪称铜梁县20年来刑事案件之首。这一特大恶性抢劫杀人案,惨不忍睹,骇人听闻,在铜梁县引起轩然大波。案发后,我县公安机关依靠县委、县政府和重庆市公安局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指挥,精心策划、缜密侦查、集中优势兵力,打了一场攻坚克难、警民联防的漂亮仗。2月26日,主要犯罪嫌疑人罗登平在大足县龙水镇束手就擒;2月27日,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情妇陈善术也被我局刑警从内蒙古包头市押回。至此,震惊铜梁的特大入室杀人抢劫案成功告破。

破 案 始 末

一、动作迅速,紧扣战机

2月7日8时20分,铜梁县局“110”接报:今天早上,本县安居镇杨寿村农民周启英去喊儿子柯青全一家吃饭,走拢后,发现儿子柯青全、儿媳张玲、孙子柯明松一家三口已躺在血泊之中。万分悲痛的周母拨通了“110”电话。

县公安局局长戴毅同志知晓情况后,立即召集在家的党委成员,成立了以局长戴毅为组长、副局长陈长龙、刑警大队长黄文志为副组长、安居派出所所长罗永红等48名民警为成员的“2·7特大杀人案”专案组。同时,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的痕检、法医专家也赶赴现场,给予了技术上的援助。
现场勘查表明:死者柯青全(男,30岁)、张玲(女,28岁)身上均有8处创口,深达胸腔、腹腔,伤及内脏,颈项被割断五分之三;死者柯明松(男,5岁)颈项被割断五分之四。三者伤口均为锐器所致。初步断定死亡时间是2月6日23至0时,同时划定了案侦方向和范围。紧接着开展了紧锣密鼓的侦破工作。

二、刻划罪犯,内外模排

根据现场和尸检情况推定,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刻划:(1)案犯有犯罪前科;(2)可能是二人作案;(3)此案系青壮年所为,且对环境较为熟悉;(4)案犯可能受伤。于是,专案组分成若干小组,发动群众,全面走访,收集线索,逐一模排,层层筛选。开始了紧张的内、外围调查工作。通过专案组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这个扑朔迷离的特大案件终于显露端倪。

三、多层张网,捕捉案犯

鉴于案件复杂情况,专案人员分组若干,各司其职,铺开了天罗地网:召开村民会议,发动群众,晓以厉害,实行悬偿举报;以现场为中心向周围辐射,逐步扩大模排面;对比邻县市的大小医院和医疗站点进行走访;对死者生前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查;对周围有劣迹和前科的人员进行模排,对近期有刀伤、创伤的人员进行清理;县局向广大群众和友邻公安机关印发协查通报200余分;重庆市公安局就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罗登平向全国发出了通缉令,并利用科技手段上网追捕。

四、各个击破,瓮中捉鳖

大量的线索和证据已经证明:这起惨绝人寰的特大案件系铜梁县安居镇杨寿村6社农民李夕明(男,29岁)和大足县化龙乡寨子村一社的农民罗登平(男,29岁,外号“四季豆”)所为。之后,专案组艰苦的缉捕工作开始了:

精明果敢、敏捷睿智的戴毅局长断然决定:兵分四路,全面缉拿。一路由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陈长龙同志领衔奔赴合川,寻找案犯可能去的地方;一路由刑警大队长黄文志带队直插永川,直奔李夕明情妇陈善术家;一路刑警副大队长胡绪明执杆星夜前往大足县,直捣罗登平老巢;一路由派出所长罗永红领队到李夕明曾经活动过的地方和周围亲戚朋友家去布控。

2月19日,一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一女人潜到了内蒙古包头市其姐李夕芳家。专案组当即决定派刑警副大队长许先谷、侦察员姚雄直飞包头将其押回;2月25日,专案组副大队长胡绪明、侦察员张小勇在大足警方的配合下,将罗登平缉捕归案。

案 侦 启 示


干净、利索、彻底解决“2·7”特大杀人抢劫案的当天,重庆市公安局发来嘉奖令;中共铜梁县委、铜梁县人民政府召开庆功会,对专案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全体参战民警深受鞭策和启发,铜梁县局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鼓舞下,全体干警对这次案件的侦破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回顾。大家一致认为:成功破获“2·7”特大杀人抢劫案,是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依靠党委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次成功尝试;也是我县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践“三个代表”,开展“三项教育”,工作作风得以转变和加强,整体素质得到完善和提高的又一例证。

一、快速反应、检验了指挥中枢的运筹能力

“2·7”惨案在接报后,铜梁县局党委高度重视,局长戴毅同志立即带领分管刑侦副局长陈长龙、刑警大队长黄文志等同志赶赴现场,并控制了全县的交通要道以及案犯可能出逃的地方,对全县的警力进行了合理的部署和调控,确保了万无一失。这充分说明,公安机关的指挥员临危不乱,表现出处置突发事件和暴力案件的指挥素质和用警能力。做到了报告情况快,调集警力快,安排部署快,抓住了战机,把握了主动权,为后来捕捉线索、收集证据、缉拿犯罪嫌疑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反应敏捷,组织指挥有方。戴毅局长接到报案后,在向市局报告的同时,在现场还向县委、政府报告了情况,还与侦查人员一道勘查现场,询问知情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和讨论,很快确定了侦查范围和方向,及时调整了警力,做到了有的放矢,避免了瞎模乱闯,为侦破此案赢得了有利时机。

第二、决策果断,侦查方向明确。经过现场勘查和分析,刻划了罪犯形象,弄清了作案对象,知晓其事先有预谋,作案有同伙,毅然决定封锁交通要道,检查车辆行人,访问周围群众,寻找受伤的人,动于敌动之先。且兵分四路,围追堵截。

第三、战术灵活,安排部署恰当。专案组成立后,在县领导和市局关怀支持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指挥部严密布置,很快构建由中心到外围、由县内到县外的多道防线。
第四、领导身先士卒,体现了榜样的作用。戴毅局长率先垂范,临阵参战,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哪里有情况,他就出现在哪里,民警哪里有困难,他就帮助在哪里。经常问寒问暖,交心谈心,关心民警的切身利益。既掌握了情况,便于正确实施指挥,又鼓舞了士气,稳定了参战民警的情绪。

二、领导重视、增强了侦查破案的攻坚合力

案发当日,县公安局局长戴毅及时将情况报告了县委、政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马平、县长管洪指示:公安机关要不惜一切代价,尽快破案,严惩凶犯,以确保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县人大主任周尚军、县政协主席逯兴国得知情况后,也多次过问案件侦破进展情况。县委副书记叶永海、县政法委书记赵如均、政法委副书记刘安学等也先后亲临现场,关心案侦进展情况。

南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教综[2007]0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加强我市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使我市学校寄宿生管理日趋完善,现将《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教育战线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也是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我市实行撤点并校以来,农村寄宿制学校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寄宿生人数急剧增加,做好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已逐步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寄宿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寄宿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全市教育部门的干部职工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高度,提高对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寄宿生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当中,切实承担起寄宿生管理的领导责任,常抓不懈,确保寄宿生安全和学校的稳定。

第三条 各寄宿制学校要成立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对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直接负责,将寄宿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到相关处室和相关教师。并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要根据寄宿学生数量配备生管教师编制,认真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93号)文件精神,80人以下配备生管教师编制1名;80人至200人,配备生管教师编制2名;200人以上配备生管教师编制3名。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实行寄宿生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处室和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实行夜间巡查制度。要指派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成立夜间巡查队,负责对学生宿舍巡查、学校夜间的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反应,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第七条 实行值班登记制度。学校要在校门卫室及宿舍楼都实行严格的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非寄宿生不得在学校留宿,寄宿生在学校规定的住校期间不得在校外留宿的规定。

第八条 实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学校规定的寄宿生住校期间,学校专兼职生管教师要负责对寄宿生进行点名,出现擅自出走或擅自留宿的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行寄宿生请假审批制度。寄宿生在学校规定的住校期间因病因事离校的,须办理严格的报告、审批、登记手续备案,或事先取得学生监护人的有效认可或由监护人来校接学生,并办理登记手续备案。

第十条 实行男女生宿舍分离制度,要特别加强对女生宿舍的管护工作,女生宿舍必须由女性生管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对寄宿生往返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要安排好寄宿生往返学校时间,做好学生离校疏散和返校登记工作,教育学生不乘座无证车、非客运车,或超载车辆。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寄宿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约束。

第十三条 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具有资质的心理健康咨询指导教师,及时解决寄宿生的心理健康问题。

第十四条 要将寄宿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纳入全校师生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生的矛盾纠纷调处。

第十五条 开展寝室创优评比活动。学校要根据制定的寄宿生管理制度,针对寄宿生学习习惯、生活习惯、言行举行等方面进行常规评比,定期开展各类创优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排查工作。要加强宿舍楼的管理与维修,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宿舍楼建筑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做好记录、报告、维修(更换、停用)工作。特别在雨季、汛期、台风季节来临前要进行全面检查。要保证宿舍楼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在宿舍楼内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要配齐配足基本的消防设施。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学校规模和寄宿生数量,加大对学校宿舍和食堂的建设投入,尽量满足有住宿需求的学生在校住宿,在校食堂用餐。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监管。要指派专人为食堂管理员,督促食堂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堂各项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食堂必须取得当地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督促从业人员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要设立医疗(卫生)室,由学校直接管理,不得承包给校外人员经营,所需的设备与药品经费由学校承担。要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寄宿生数量较少且条件较差的学校要配备医药箱,能够处理简单的伤病。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寄宿生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列入学校、校长及有关责任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的考核由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根据定期不定期组织的检查和年终督查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寄宿生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在考核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学校,教育局适时予以表彰;学校在“先进工作者”人员推荐时,应对相关人员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一年内因寄宿生工作管理不善而出现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及以上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且不采取措施的学校,取消具体责任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在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寄宿制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南平市教育局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