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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9:0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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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创业园设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指导。



第二章 入驻企业认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1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和技术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在园区依法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贸易、咨询和相关产品销售。具体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自带技术和资金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以技术或资金入股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受区内企业委托,在海外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



(四)作为企业的技术、投资、管理顾问,定期不定期回国,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升级、融资、管理改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须是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所占股份应在25%以上;或者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或经营管理。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和入驻程序:



(一)项目洽谈、初审;



(二)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和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三)填写入驻备案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批复;



(五)公司注册、立项备案、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办理;(六)提供孵化场地,签订房租合同;对征用土地建厂企业进行选址,签订入园协议,并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七)签署管理协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园企业免收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以1万美元起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首期以10万元人民币起可直接注册内资企业。



第十三条 资金扶持。



(一)创业扶持基金。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按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企业纳税额入库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50%的金额作为基金给予扶持;



(二)科技项目择优扶持。对留学人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申报、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专利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 税收减免。



(一)孵化企业经批准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留学人员创办的居民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留学人员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可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五条 用地用房。



(一)办公用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的,第1年免收租金,第2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



(二)生产厂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内的,第1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2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第3年按公告价的70%计收租金;



(三)生活用房。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租用园区内房产作为自用住房的,3年内按租赁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月;



(四)其他。留学人员企业在成立后1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租用创业园的用房,可享受上述规定面积内3年房屋租金免收的优惠;



(五)用地。留学人员企业需要在园区或中原电气谷征用土地建厂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属于符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中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标准》的70%执行。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工业项目从开工建设之日起4年内每亩地实现税收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金额达到5万元/年的,按照项目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生活保障。



(一)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市内购买住房,可享受当地财政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其他人员可享受当地财政一次性补贴2万元;



(三)留学人员由于工作需要而往返国外的差旅费(两年内)及由于工作需要而聘请的国外专家的差旅费和部分生活费,可申请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人/次;



(四)根据本人意愿,积极协助留学人员做好子女入学及配偶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中原电气谷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为入园留学人员和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留学人员办理入园企业的资格认定;



(二)协助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等服务;



(三)提供信息、商务、物业、办公和生活服务;



(四)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咨询服务,包括审计、财务、法律、计量检测、体系认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五)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



(六)协助办理留学人员企业人才引进的户口、人事档案、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等相关事宜;



(七)为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咨询;



(八)组织许昌市专家服务团为创业园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九)创业园积极帮助留学人员企业联系或优先推荐急需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对企业需要国内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或配套服务的免费帮助联络;



(十)鼓励并组织、指导园区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协助企业完善申报条件,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



(十一)指导企业完善条件,积极协助具备资格的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发基地;



(十二)组织和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科技计划资金。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及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省市攻关计划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对积极申报企业前期工作给予补贴;



(十三)有计划地为创业园培养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积极协助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申报各类政府奖励。



第二十条 园区经费来源与使用办法。



(一)经费由中原电气谷财政按5:5比例划拨,即按创业园税收中原电气谷留成部分的50%留存创业园,主要用于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及创业园的管理费用支出,财务管理相对独立;



(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应划拨园区的,在企业缴纳税收的第2个月按比例予以划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函[2008]4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 - 2008(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8年3月3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规范》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的国家标准,是村镇建设技术法规的基础成果。《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村庄整治工作深入,把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方向和力度,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意义,增强做好村庄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规范》的贯彻实施。

  一、做好《规范》的培训工作。我部将统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村庄整治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农委)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省县、乡(镇)村庄整治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培训。各县也要根据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村、中心村的骨干做好培训。

  二、把握培训的重点。各地在培训中,要把握住以“治旧”为核心,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现有条件,逐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将农村各类公共设施改善的实际可能与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基本技术要求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推进地方相关规范或实施办法的制定。各地可按《规范》要求,依据地方实际情况,深化、细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出台更具针对性的地方性规范。

  四、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要加大对村庄整治的宣传报道,及时解决执行《规范》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村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制发票汇结算等办法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票汇结算等办法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的通知

1988年6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完善建设银行结算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总行决定于1988年9月1日起,在全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现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汇结算办法》(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压数机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三,以上三个附件已单印成册,另行寄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按期组织实施。
一、票汇结算业务是一项新的结算业务,涉及面广,业务量大,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各行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纳入议事日程,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和充实必要的结算人员。
二、票汇结算与现行的其它结算方式有较大区别,各行要认真抓好业务培训工作,组织会计、结算、出纳人员认真学习讨论,弄懂弄通票汇结算业务的各项办法、规定和具体做法以及压数机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适应票汇业务的开展。
三、各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务使各开户单位的财会,采购、供销人员和广大群众都能了解票汇结算办法的特点、要求和做法,懂得携带汇票必须确保安全的重要性,便于选择和正确使用票汇结算。随文附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汇结算业务宣传资料》(附件四)供参考。
四、票汇专用章的领发,各行应严格按(88)建总会字第66号文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好辖内票汇专用章的分发工作。
五、总行委托苏州第一电子仪器厂生产的压数机正由该厂陆续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压数机是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专用工具,是增强票据防弊功能,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已将压数机列入绝密产品。为确保票汇结算业务按期开办和压数机安全,各行收到压数机后,要严格按照压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及时组织验收、发送和保管。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压数机由有关省分行分发。
《压数机标准字样》是鉴别汇票压印金额真伪的重要资料,应视同人民币票样进行管理。总行已委托苏州第一电子仪器厂通过机要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发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管辖行。县级行处不发标准字样,可用压数机压印的字样代替。
压数机和《压数机标准字样》分发完毕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时将分发情况书面报告总行财会部。
六、票汇结算凭证是办理票汇结算业务的专用票据,总行已委托天津人民印刷厂统一印刷,领发时间和方法将另行通知。
七、跨系统汇票的签发和解付问题,总行正在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协商。
八、各行在开办票汇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票汇结算等办法的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