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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2:5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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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单位负担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评审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选不超过2家,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淮安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制订的《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5岁以下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事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领先;
(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四)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六)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七)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的、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单位,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长质量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评选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市长质量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环节。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由市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50万元奖金。奖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我市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优先考虑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为获奖企业提供便捷通关和绿色通道服务。各金融机构为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我市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认证等机构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积极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3年后,可自愿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及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市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24日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监督司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

(一)本级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的执法情况;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议题:

(一)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等在调查研究和受理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常务委员会对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涉及司法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向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司法工作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对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对下列案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以听取司法机关有关办理情况的汇报:

(一)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驳回抗诉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案件;

(三)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撤销的案件。

对突出的问题,经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后,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具体受理下列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转办的涉法涉诉问题;

(五)常务委员会信访机构提交的涉法涉诉问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登记,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转交本级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情况;

(二)经内务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转交本级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告知处理结果;

(三)对重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诉问题,对反映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应向有关机关通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成就,争得荣誉的社会各届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成员为郑州做贡献,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特别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凡在郑州市辖区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及市外、国(境)外的郑州籍人士均列入市长奖提名范围。

第三条 市长奖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在本行业取得突出成就或在重大事件、紧要关头、重点项目中做出杰出贡献,或为郑州争得荣誉,对提高郑州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树立郑州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调查,或在行政处分期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的;

(四)企业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和规定的;

(五)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六)近三年有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七)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金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评选情况的。

第五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日选择在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每次授奖人数不超10名,单位不超过5家。当年提名人选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设立市长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整个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及检查落实,承担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候选者正式确定、向市政府提出获奖者的建议名单等工作。

第七条 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长奖提名,在自愿基础上,采取个人自荐、群众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长奖评选程序

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为取得较好的表彰效果,市政府常务会议可直接确定授予市长奖。

(一)从表彰后到当年年底为推荐期,推荐期内各地各界人士、单位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推荐表格可从郑州市人事人才网站(http://www.zzrsrc.com)上下载;

(二)推荐材料按行业或专业,经有关部门初审后,对符合基本条件者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按照获奖与候选1:3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对象;

(三)将正式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简要事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考核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表彰人选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市长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长向获奖者颁发奖章(奖杯)、证书和奖金。市长奖为一事一奖,已获此奖者,如无新的重大贡献,不重复授奖。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奖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追究初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