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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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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做好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镇企〔201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当地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得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农产品经营比重。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

  (三)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做到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材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省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产销率达93%以上。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拟文报县区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自发文之日起所认定企业的有效期为2年。

  (五)通过媒体发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 考核评分标准
  市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符合第五条九项基本条件,且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两种类型计分。
  1、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0.5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6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四)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10分)

  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10分)。

  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5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2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
  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3、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第九条 审核认定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第八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初审意见。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级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与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考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政府认定。

  第十一条 运行监测评分标准

  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监测方法与程序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要求准备监测材料,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区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审组,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市考评组实施现场抽查),并按第八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意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监测结果发布

  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月报表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龙头企业在每月5日前,分别填报《市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8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直龙头企业每月8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报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六)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评审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5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2]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紧迫感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国际生物多样保护工作中有重要地位和特殊意义。1992年6月在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我国是生物物种极为丰富的国家,我国政府于1993年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随后,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报告》。近年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城市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土化、乡土化的物种保护和利用不够;片面追求大草坪、大广场的建设;大量引进国外的草种、树种和花卉;盲目大面积更换城市树种;大量移栽大树、古树;自然植物群落和生态群落破坏严重;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物种减少、品种单一;盲目填河、填沟、填湖;城市河流、湖泊、沟渠、沼泽地、自然湿地面临高强度开发建设;完整的良性循环的城市生态系统和生态安全面临威胁,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开始恶化。因此,各级城乡建设(园林)部门急需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好。

  二、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的普查。各城市要尽快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城市和园林科研机构要加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积极开展生物资源生态系统调查、生态环境及物种变化的监测、生物资源(特别是乡土物种和濒危物种)的调查和检测;生物多样性的重点地区要强化措施,切实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繁育和研究基地建设。

  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自然的植物群落和生态群落的保护。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池塘、坡地、沟渠、沼泽地、自然湿地、茶园、果园等生态和景观的敏感区域,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2号)的规定,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绿线,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要划定国家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丰富和生态系统多样化的地区、稀有濒危物种自然分布的地区、物种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的地区、既有独特的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地区、以及跨地区生物多样性重点地区,建设部和各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严格保护其系统内生物的繁衍与进化,维持系统内的物质能量流动与生态过程。各省市要采取切实措施,确定保护范围、健全保护机构、制定保护法规,促进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突出做好就地保护、移地保护工作,积极进行优良的园林绿化材料的遗传驯化,加强和促进本地乡土物种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苗圃面积占建城区面积的2%”的规定,加快苗圃、花圃、草圃建设,尤其是要注重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加强乡土树种的保护培育,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植物物种多样性。

  要注重和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移地保护。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古树名木要普查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落实养护管理资金。对城市现有的绿地和树木实施就地保护。凡大批量的大树迁移和大规模的树木抚育更新的,要组织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并经省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要加强植物配置设计的审批,合理界定植物品种的数量,丰富植物物种。要按照《道路绿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道路绿化的规划建设,每条主干道都要按规定建设绿地游园,各城市都要建设园林景观路。

  加快动物园、植物园等建设,充分发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到2005年每个市辖区、县都要有公园。2010年争取在建成区的主要街区建有一座公园。注重发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科普教育阵地的作用,不断提高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

  四、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是各级建设(园林)部门的重要职责。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规定了建设部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能。2001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

  各地建设(园林)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各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多样性保护作为重要的职责和主要工作来抓,要配备专门人员、落实相应资金,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生物多样的宣传教育,切实搞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粤府令第40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 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 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设计变更资料
、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 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按前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造价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 经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报送审核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二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到省造价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造价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组织复查,并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咨询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由造价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数额工程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
不予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重犯者取消其造价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对重犯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