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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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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2〕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建筑业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一印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六条  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信用手册》与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信息系统记录为准。《信用手册》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并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并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并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质监、检察等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查实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提供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以及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每月评价一次。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满分为100分。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并已领取《信用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8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已备案、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个数进行计算,满分20分。

第十六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纳税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良好行为信息分满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息分为0分。

通报表彰是指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在工程项目方面的通报表彰。

工程获奖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含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的工程奖项。

纳税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额。

第十七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起始评分为100分,扣分不封底。扣分超过100分按负分计算。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算。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立即扣分,并更新和公布新的信用分数: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恶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条  外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有备案工程的,不良市场行为扣分按实际计算,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为在我市已有备案工程的其他外地同类建筑业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的平均分。

本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有备案工程的,不良市场行为扣分按实际计算,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为在我市已有备案工程的其他本地同类建筑业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一条  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总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0。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主项与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为同类别的除外。

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按信用评价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E级。具体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于每月20日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江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中的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布,但在信息数据库中保存12个月,本企业、本企业从业人员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信息系统查询。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所形成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5个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评价时段。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同时,由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承接有关工程业务、办理有关手续和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时,应当出示《信用手册》。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环节的运用:

(一)资格审查: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企业方可申请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

(二)公开招标的评标: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的施工、监理公开招标评标时,对企业的信用因素进行评分,采用“商务+信用”评标办法或者“商务+技术+信用”评标办法。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5%-30%。招标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15%;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20%;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30%。

(三)邀请招标: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邀请招标时,应在《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范围内邀请信用等级在B级或以上的企业。

(四)直接发包: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在《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内选定信用等级在B级或以上的企业。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B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C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江门市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3.对已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的企业,暂停企业《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资格。

(四)对E级企业进行重点防范,实施红牌警告制度和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江门市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4.定期约谈法定代表人;

5.不予在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中评优;

6.对已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的企业,暂停企业《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资格。

7.凡连续12个月被认定为E级的,暂停企业《信用手册》6个月。

8.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机构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三条  对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建〔2011〕367号)同时废止。我市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综合〔2008〕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08年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在持续稳定好转的基础上向着明显好转目标迈进的关键一年。既是总局党组提出、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也是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及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所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巩固、发展、深化之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局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印发了2008年工作要点,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贯彻上述会议、文件要求,2008年煤矿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和总局党组统一部署,继续抓好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巩固和发展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努力减少煤矿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保障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控制重特大事故、降低百万吨死亡率,事故死亡总人数比2007年下降2%,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下降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7.5%。

  突出抓好以下10个方面、35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1.继续实施监管监察分类指导。国家煤矿安监局继续抓好对六个重点省(市)煤矿安全工作的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也要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同时树立辖区内煤矿安全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2.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执法计划。继续实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监察分局年度、季度监察执法计划报批和备案制度;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状况、灾害特点、监察力量以及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部署,做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积极探索监察执法的新途径、新方法,推行集中执法、交叉执法等有效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效能。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和程序,依法做好延期换证工作;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对不再具备规定颁证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违法组织生产的,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强化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健全完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级检查指导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落实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实行“一岗双责”,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对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推广各地完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同时,在相关部门落实煤矿安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

  5.加大对相关重点企业的监管监察力度。把中央企业投资经营煤矿、煤炭建设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纳入地方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之中。对中央企业投资经营煤矿、异地办矿和改制煤矿进行专项督查。加强对基建、扩建、技改、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监管监察,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健全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以及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真正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7.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督促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重大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立足于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紧紧盯住重大隐患,在深化整治上下功夫,着重抓好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做到隐患整治到位。

  8.加大重大隐患治理力度。督促地方和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治理煤矿瓦斯以及透水、火灾、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对国债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按计划组织落实到位、尽快发挥作用。

  三、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向纵深发展

  9.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积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家发展煤层气产业、鼓励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抽采率和利用率,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从源头上消除瓦斯隐患。

  10.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四位一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规范,强化煤层区域性防突措施,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顶、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区域预抽煤层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才能进行采掘作业。

  11.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矿井通风可靠性评估,排查整改存在的重大隐患,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推行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提高掘进工作面通风安全的可靠性。

  12.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的规定,保障系统完善有效。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动全国重点产煤县(市)建设区域服务中心,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巩固发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13.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支持产煤省(区、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按照《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要求,进一步关小建大、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14.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私挖乱采和超层越界开采;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15.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安全许可等,建立小煤矿正常的准入、退出机制。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审查,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煤矿,通过正常的退出机制予以关闭淘汰。

  16.提高资源整合水平。规范整合技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规范进入技改基建程序,整合后的矿井要具有产量效益规模,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鼓励支持大型煤矿企业以产权或管理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中小煤矿,推动调整优化结构,促进加快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规模化。

  五、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7.推广实行煤矿企业安全承诺。推行煤矿企业安全承诺,积极倡导、培育煤矿安全诚信意识,引导煤矿企业和干部职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负责人沟通的平台,健全完善沟通机制,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8.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实施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两个45条”情况的监督、指导力度,走管理强矿之路;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组织对原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核定为3万吨/年以上小煤矿的复核;贯彻落实即将印发的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办法、劳动定员标准制定办法,强化劳动定员、用工管理;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试点步伐,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19.继续抓好“三推行”、完善“三条线”。督促各地制定“三推行”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小煤矿解决在“三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对“三条线”建设的专项督查,推进“三条线”的安装与完善,提高煤矿防范抵御事故灾害能力。

  20.强化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进落实教考分离制度,继续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加强对煤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培训教育,推广部分国有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新招收工人在煤矿技工学校等先行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再录用的好做法。

  六、加大推广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的力度

  21.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抓好煤矿安全先进科技装备的推广应用,重点总结推广煤矿瓦斯综合防治与利用10个示范矿井取得的经验和技术成果。引导煤矿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矿井技术水平和采掘机械化程度,加快安全高效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

  22.加强“两个系统”建设。出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装备、使用标准,加快推广应用;进一步督促做好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装备和使用,为防止“三超”提供技术支持。

  23.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与工艺。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督促煤矿企业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七、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24.加快事故调查结案工作。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与行政监察、公安、检察和工会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煤矿事故;同时,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调查效率、按规定期限结案。

  25.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加强事故分析,通过分析事故特点找出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完善相关标准。建立事故分析、责任追究公告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26.加强各类煤矿事故防范措施的研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技术管理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加强对各类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的总结提炼,及时上升为规程、标准。

  27.推进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认真总结公告因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经验、教训,推进地方和煤矿企业全面排查隐患,认真除险加固,提高防灾能力。同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抢险救援体系,强化协调联动,提高处置能力,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八、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28.完善煤矿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教育、规范引导、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为依法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奠定基础。

  29.落实政策措施支撑体系。继续围绕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抓紧落实已出台的各项经济政策,并督促煤矿企业执行到位。努力促进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以及山西、内蒙古等8个主要产煤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和推广,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资源税费,促进建立煤炭完全成本制度。

  30.完善煤矿安全目标指标体系。在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基础上,研究制定201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明显好转、2020年实现根本好转的主要标志和具体指标。通过向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工作建议,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坚持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把“十一五”及各年度的指标进一步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真正纳入政府行政首长政绩业绩考核考评。

  九、努力营造煤矿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31.加大煤矿安全宣传力度。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落实到每个单位、企业和职工中;积极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及时宣传推广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和做法。

  32.积极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围绕巩固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积极宣传推广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煤矿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业务建设

  33.加强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大力提倡和培养“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作风,严格执行总局党组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九条纪律”,树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打造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提高监管监察执法的权威。

  34.进一步规范监管监察执法行为。按照有关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安全资格培训颁证、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以及事故调查行为;加强对监察执法工作的指导,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35.强化监管监察执法考核与监督。健全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健全完善监察目标、执法计划考核机制,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印发后,要组织全体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认真进行学习,努力推进监察执法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效率效能。

关于发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206号




关于发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规范编号、名称如下:

  HJ/T 82-2001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此规范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