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电总局 文化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广电总局 文化部
广发影字(2000)32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电影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特提出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十四大以来电影改革进展情况
(1)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电影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影公司统购统销的发行模式被打破,各制片单位获得了自主发行权;符合国情的分帐制、院线制等发行放映方式的出现,促进了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形成;影视合流、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等改革试点,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制片权限进一步放开,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电视单位获得了影片独立出品权;组建电影集团,探索了集约化发展道路;部分电影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深化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农村16毫米影片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农村电影发行、放映自主权的放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放映体制,使得农村电影市场日趋活跃。改革给我国电影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电影创作水平日益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2)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电影业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影企业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机制运转不活,缺乏市场竞争力;优秀国产影片还不能满足市场和观众需求;电影流通渠道单一,发行层次、环节过多,电影市场垄断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电影市场经营不规范,管理薄弱,电影走私盗版屡禁不止,偷漏瞒报票房和拖欠款现象严重;电影发展资金缺乏等。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电影事业的发展,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大改革力度,促进电影事业持续发展。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3)深化电影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既遵循电影发展的自身规律,又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认真借鉴经济领域改革的成功经验,勇于探索,大胆实践,面向市场,服务观众,更好地发挥以优秀作品鼓舞人的作用。
(4)改革的方针原则是: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牢牢把握正确导向,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同经济效益的关系,确保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党和政府的控制力,正确处理国有资金同其它社会资金、境外资金的关系,确保国有经济成份的主体地位。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正确处理积极引进同发展我国电影的关系,确保电影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坚持改革的力度与宏观管理的完善程度相适应,正确处理积极主动同慎重稳妥的关系,确保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5)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充满活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建立起完善的电影市场体系,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格局;形成一批以影视产业为龙头的、有竞争力的大型电影集团和现代电影企业,推动我国电影业的发展壮大。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6)规范组建企业集团。要以实力强的电影企业为龙头,通过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影视制作和经营能力,实现企业的规模效益;要进一步深化影视合流改革,加快建立影视录盘一体化,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的电影企业集团,形成电影行业的主力军;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逐步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努力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母子公司体制;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确保党对电影集团领导的管理体制。集团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书记和法定代表人可由一人担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考核同意,按相关管理权限任免。
(7)试行股份制,调整产权结构。制片单位的股份制改造,须由广播影视系统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吸收系统外国有资本入股;单部影片制作,可吸收非国有资本和外资参股;发行单位的股份制改造,须由国有资本控股,可以吸收境内非国有资本参股(中影集团公司除外);放映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参股,但须由境内资本控股,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8)积极推行院线制,促进跨地区经营。减少发行层次,增加发行渠道。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发行放映资源,建立区域性院线和跨省院线,鼓励有条件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进行院线制改造,逐步建立以院线为主的供片机制,通过竞争活跃电影市场,促进影片收入在制片、发行、放映三个环节上的合理分配。
(9)促进经营方式多样化,努力提高两个效益。鼓励电影企业以影为主,挖掘内部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多种经营格局;支持电影制片企业与省或省会城市以上电视台合办节目、栏目;在现已实行的35毫米影片分帐发行、卖断发行权方式的基础上,增加35毫米影片单拷贝销售方式作为补充;鼓励有条件的电影企业在竞争中组建全国35毫米影片交易中心,促进35毫米影片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鼓励在互联网上进行国产影片的宣传、促销和交易。
(10)深化电影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劳动合同制和干部聘任制,试行委托制片人制、委托经纪人制和摄制酬金签约合同制,推行主创人员酬金与电影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方式,调动电影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电影企业的经营效益。
(11)调整供片政策,鼓励发行国产影片。根据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的规定,加强年度国产影片放映情况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调整进口影片供片政策,以鼓励电影单位多发行放映国产影片;适当调整放映档期,在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在全国集中宣传发行放映优秀国产影片。
(12)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引进、开发、运用和推广高新技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努力推动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运用,增强国产影片视听感受和观赏性,提高国产影片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能力;加快城市影院更新改造,改善观看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实行城市影院电脑售票和电脑联网,提高电影院及发行放映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13)进一步放开农村电影市场,推进实施“2131”目标(即21世纪初基本实现农民群众一村一月看一场电影的放映目标)。继续实施补贴政策,鼓励为农村群众多拍多放好片;鼓励拍出更多的具有实用、推广价值的科教片;县级电影公司要全力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加快进行经营机制改革,真正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法人实体;支持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及经营形式多样化,大力扶持农村个体放映队;进一步发展与完善16毫米影片交易中心,疏通16毫米拷贝流通渠道。
(14)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电影制片单位要充分利用出口权,进一步扩大电影产品的出口。要认真总结和完善国外影片的引进和发行办法,坚持以进带出。允许引进外资改造电影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以中外合资、合作方式改建电影院,均须由中方控制经营权。
四、加强对深化改革的组织领导
(15)深化电影改革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电影的改革和发展,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调研,加强指导,完善配套,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提出方案,扎实工作,把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严格审批制度,制片单位试行股份制改造、组建电影集团和组建跨省发行放映院线,必须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批准。
(16)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化电影管理。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实现由办电影到管电影的转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大对电影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对电影市场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对电影经营单位的年检制度,严厉打击电影走私盗版、偷漏瞒报等违法经营活动,为电影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000年6月6日
衢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衢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厉志海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衢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非福利性住房。
第三条 在衢州市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政府扶持、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定价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的要求进行,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归口市建设局管理,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和销售工作。
市建设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市规划、价格、金融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房对象审批和销售的监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好规划设计,可分期实施。根据市区居民居住水平和发展要求,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并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合理确定大、中、小套型及面积比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中标后不得转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建设部
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的住房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施工、销售及售后服务、贷款偿还和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衢州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中低收入的家庭或中低收入且年满30岁的单身居民;
(三)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具备条件的家庭(个人),每户只能购买一次(套)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户和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每年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衢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对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出具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
(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审批,每季末审批一次;
(六)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在《衢州日报》登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可到市建设行政部门领取《衢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轮候。
《购房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并不得私下转让。抽签确定选房序号后拒绝选房的或选房后拒绝购买的,视为放弃,《购房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总量,分批公布可供房源。购房户凭《购房证》抽签排序、按号选房。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按规定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应凭《购房证》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应采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颁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浙江修改版)》,合同中的商品房改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房屋交付后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购房证》及发票等,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办理产权登记中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权属登记部门备案。权属登记部门在其发放的权属证件上须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九条 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上市交易,缴纳有关税费,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押金),按规定减半征收。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七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及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本条(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2%以内的管理费、3%以内的利润;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及按照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计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每户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售价按照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根据前条所述七项因素及享受的扶持政策,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超过规定面积部分的销售价格,由价格部门按照同地段同期商品房市场价格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批准或核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小区内配套的营业用房应向社会公开拍卖,其收入和住房面积超过70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收入,市政府委托市建设行政部门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小区建设后期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无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规定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用于房屋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虚报、伪造证据、私下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购房证》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收回《购房证》;对已经购得住房的,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降低建设(配套)标准,擅自提价销售或销售给未经批准的购房对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不当收入的,依法收回其不当收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批、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