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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10:4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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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乡镇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其巩固和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福利企业是社会福利性质的集体企业,它以安置农村和集镇中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的生产劳动为主要目的,同时为当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必要的基金,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乡镇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地其他乡镇企业应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第三条 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必须符合规定,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招收残疾人员年龄一般为男四十五岁以下,女四十岁以下。在招收健全职工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及子女。
第四条 各级乡镇要从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决定办厂的规模和数量。设立乡镇福利企业,须经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
乡镇福利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应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因故停办的企业,其减免税款中列入企业发展基金部分应交民政部门或者主办单位,继续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
乡镇福利企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五条 民政部门要对乡镇福利企业加强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办厂方向、疏通渠道、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监督、协调和服务作用。
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乡镇福利企业的保护、扶持、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乡镇福利企业的民主管理形式、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福利企业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八条 乡镇福利企业在不改变社会福利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横向联系和协作。
第九条 乡镇福利企业要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制定和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乡镇福利企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按乡镇集体企业的规定执行。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福利企业要关心残疾职工的利益。对残疾职工的定岗定额、工资计酬,要以“同工同酬,适当照顾”为原则。对确实因残而难以完成定额任务的,要确定保底工资,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企业要尽可能解决残疾职工在食、宿、行等方面的困难。对行动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在无条件解决住宿和交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外发加工。
第十二条 乡镇福利企业应从税后利润或免税所得部分中,拿出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资金,按比例上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其中,上交给乡、镇人民政府的,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本地区发展社会福利救济的基金,主要用于补助“五保户”救济事业;上交
给县(区)民政部门的,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作为福利事业的开发和服务基金。
第十三条 对关心、帮助残疾职工成绩显著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歧视、刁难、摧残残疾职工造成后果者,应予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江苏省人民政府1989年1月27日苏政发〔1989〕15号文印发



1989年1月27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的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的规定
1995年6月23日,劳动部办公厅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有关单位(名单另附):
JB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以下简称《分析设计标准》)已经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部、化学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共同批准,将于1995年10月实施。鉴于该标准与GB150的技术内容不同,设计程序等方面有很多新要求,为确保该标准的正确实施和设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应用该标准进行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先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再按本规定取得《分析设计标准》资格后,才准应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压力容器。
2.为实现压力容器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可采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
(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壳体名义厚度大于25mm的容器。
(2)设计压力与壳体内直径的乘积满足下式的容器:
PD·Di≥10000
式中:PD——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Di——容器的内直径,mm。
(3)公称容积大于650M3,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球形储罐。
(4)使用GB150规定的设计方法难于确定结构尺寸的容器或受压元件。
(5)按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须专门呈报审批的容器或受压部件。
3.设计单位采用《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容器设计时,应征得容器使用单位的同意,并将容器的操作条件、设计条件、结构尺寸和内装物料的名称和特性(毒性危害程度、腐蚀情况)、使用环境条件以及是否需要进行疲劳分析等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劳动部职锅局)备案。
4.采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图样上,应有设计、审核、批准三级人员签字,且三级签字人员均应经考核合格,取得应用该标准进行设计的资格。图样上除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外,还应盖有《分析设计标准》的设计资格印章。
5.设计单位取得《分析设计标准》设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应有不少于3名设计人员(设计、审核、批准各1名)取得《分析设计标准》的个人资格;
(2)申请单位应具备应用《分析设计标准》的设计手段、标准资料等硬、软件条件,经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容委会》)所组织的专家组检查确认合格并出具证明文件;
(3)申请单位持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按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同级劳动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4)对具备应用《分析设计标准》条件的设计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批件(见附件1)并报劳动部职锅局备案、编号,由劳动部发布通告获得《分析设计标准》资格的设计单位名单;
(5)取得《分析设计标准》资格的设计单位,应按本规定附件2的要求,刻制《分析设计标准》资格印章,并将印模报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6.委托《容委会》组织考评委员会,负责《分析设计标准》设计资格的考核,由《容委会》制定考核细则,报劳动部职锅局批准后实施。考核合格人员由劳动部职锅局发给证书并统一公布名单。
各地实施《分析设计标准》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向《容委会》反映,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号北楼,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规划院内;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2032211转517分机。
附件:1.《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资格批件(格式)(略)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资格印章(格式)(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201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海事法院的特殊情况,现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海事法院本部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一般应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名额并任命。

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由海事法院与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后,一般应由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名额并任命。

二、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的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海事法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的公民个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提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

三、海事法院负责对推荐或申请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其材料进行预审查,其后,将相关材料以及预审查意见一并移交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并由其所在城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申请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审查,由相关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