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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时间:2024-07-21 22:5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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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四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任务,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限制、剥夺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对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的投资,扩大师范院校的招生规模,适当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初级中学教师、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培养、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配备教师。
第六条 从事教师职业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在职教师,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认定后颁发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在职教师,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相应学历教育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逾期仍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
非师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接受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
第七条 对取得教师资格首次任教的人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不得安排教师担任与其教师资格不相适应的教学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师范院校定向招收的学生享受定向奖学金。
非师范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中学任教的,由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应学历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间的专业奖学金数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对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以及到中小学或者职业中学任教的非师范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服务期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聘用或者批准服务期内的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事行政部门从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合格教师和具有相应学历、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中补充。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离休退休金,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工资中的国家补助部分,国家规定的教师津贴、补贴等,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教师的工资、离休退休金和国家规定的教师津贴、补贴,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其工资中的集体支付部分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优先列支。
第十三条 对教龄满三十年的退休中小学教师,应当适当提高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的月标准工资。
第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离休退休金,由办学者负责筹集,并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定级、提高工资档次,发给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以发给奖励性补贴。
评定教师职务,应当适当增加农村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职数。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七条 学校兴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所获得的纯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教师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宅建设总体规划,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计划时应当安排教师住房建设专项资金,逐步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城镇学校教师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规划建设;农村学校教师住房,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可以采取自建公助方式。
教师住房建设中的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国家公务员标准核拨教师公费医疗经费。教师的医疗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徐特立教育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 安排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或者安排教师担任与其教师资格不相适应的教学工作的,或者擅自抽调中小学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以及到中小学或者职业中学任教的非师范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偿还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和培养费。偿还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批准或者聘用服务期内的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承担偿还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和培养费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9日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贡献单位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贡献单位奖励办法》的通知

体竞字〔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
  为鼓励和表彰各单位在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上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我国体育事业多做贡献,现将《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贡献单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贡献单位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上取得优异运动成绩和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行业体协。
  第三条 设四种奖项: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重大贡献奖、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贡献奖、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成绩突破奖、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特殊贡献奖。
  第四条  “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重大贡献奖”,授予在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单位。
  第五条  “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贡献奖”,授予在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上获得银牌、铜牌的单位。
  第六条  “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成绩突破奖”,授予在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上获得的金牌数超过本单位获金牌数最多一届夏季奥运会的单位。
  第七条  “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特殊贡献奖”,授予自1984年洛杉矶第二十三届夏季奥运会始,至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止,累计在5届(含5届)以上夏季奥运会上均获得金牌的单位。
  第八条 奖牌统计:个人、集体、团体项目均按1人1枚奖牌计算。2012年伦敦第三十届夏季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的两个单位共获1枚奖牌,分别按0.5枚计算。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获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并向获奖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领导机关通报。
  第十条 2014年索契第二十二届冬季奥运会贡献单位奖励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人员心理保健工作的建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关于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人员心理保健工作的建议



面对突如其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疫情,我国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紧急动员起来,广大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到抗击SARS的战斗中,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对SARS疫情的控制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

由于SARS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特殊性,在SARS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医护人员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根据对一线医护人员的初步心理状况调查,在医护人员感染率较高的医院,一线人员的心态逐渐恶化,主要是焦虑、抑郁情绪。在对某医院即将上一线的医护人员的调查发现,已有12.3%的人出现明显焦虑情绪,主要表现为经常感到紧张、害怕、心烦意乱、害怕自己发疯、脾气大;躯体症状表现为手脚发抖、头痛、疲乏、心跳加快、头晕、恶心、胃痛、出汗,以及失眠、噩梦等。

研究发现,重大灾难后精神障碍的发生率为10%-20%。具体说,与SARS相关的精神障碍包括SARS恐惧症、SARS相关强迫症、SARS相关疑病症、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及适应障碍等。据初步调查,在已经离开一线经过修整后准备正常上班的医护人员中,约有5%-10%仍存在失眠、噩梦、易哭泣等症状,很可能影响其工作能力。在不幸感染SARS的医护人员中,有的对前途感觉无望。

国际上和国内有关灾难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的经验表明,对参与救灾人员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能够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鼓舞士气和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我中心(同时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曾对本医院赴SARS一线的医护人员进行SARS常见应激反应及其预防、识别、处理方法的战前心理培训,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有备而战。结果表明,这些人员在一线工作中情绪稳定、乐观,表现出色。应其他医院的要求,我中心还派部分医生对一线医护人员开展了群体心理干预。一线人员反映他们非常需要这样的心理支持和干预,直到现在,仍有医护人员与这些医生保持定期联系。

为了保障参加SARS防治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消除他们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压力带来的不良心理反应,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尽快开展SARS防治一线人员的心理保健工作。

一、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一线医护人员在上岗前、岗中、离岗后的心理保健工作。包括:

1、 上岗前培训。由接受过灾难精神卫生救援干预培训的人员对参加SARS救治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SARS常见应激反应及其预防、识别、处理方法,心理自我保健,团队支持及医患沟通的技巧。

2、 岗中心理援助。包括在SARS定点治疗医院派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展流动巡诊,提供个体、群体心理干预,必要时提供药物治疗;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电话,随时向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帮助。

3、 离岗时(后)心理评估。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离开SARS治疗一线的人员进行群体或个体心理干预和定期心理评估,对其中已出现SARS相关精神障碍者提供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对尚无异常者定期随访,以避免漏诊起病较晚而危害较大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二、为缓解SARS患者的恐惧、紧张情绪,避免因患者冲动而对一线医护人员造成的安全隐患,在SARS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向住院和就诊患者免费发放心理关怀卡(样式附后),以加强医患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为其他参加SARS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参加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政府相关部门参加指挥、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提供心理保健服务。包括,开设心理咨询热线;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心理评估,必要时提供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