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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0:4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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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6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实现机电产品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集中化、规范化、层次化、网络化的机电产品市场, 加强对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秩序,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正确调控市场, 促进机械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机电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市场泛指机械工业行业建设的市场。 按其经营范围可分为机电产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及与机电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市场。 机电产品市场原则上为非营利性单位, 市场运作实行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 设立机电产品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机电产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市场管理人才。
(四)市场应逐步具备经营交易、通讯、展览、宣传、 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的,主办单位经过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后, 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市场的申请。 申请报告中应附有所建市场的可行分析报告和市场章程。
第五条 国家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审批; 大区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审批;省市级及以下的市场由各省市自行审批, 审批后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建立市场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 再按国家《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在机电产品市场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办理开业前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设置上要遵循高效率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机构设置形式为管理委员会制或其他有效形式。 人员由主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场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 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九条 属国家级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确认及管理;大区级的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厅局共同确认,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为主管理; 省市级机电产品市场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确认及管理。
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建立的市场, 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与直属单位共同商定,共同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市场日常事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市场必须公布市场章程及有关实施细则。即:
(一)交易商品范围;
(二)交易规则;
(三)组织机构;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会员管理办法;
(六)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用行政办法强制企业出资办市场,也不能强迫企业进入或不进入市场,市场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是生产和经营各类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的原辅料的经济实体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会员。

第五章 交易及价格
第十四条 市场进行现货交易、有偿转让等方式,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应是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商品, 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产品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随行就市。 定期发布交易品种、成交价格等信息情况。

第六章 监事机构
第十七条 市场必须设立监事机构。 监事机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仲裁市场内发生的交易纠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建立机电产品市场应予以扶持, 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0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建设要求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局长(主任)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会务组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并与承办单位研究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守规矩与行法治

姚建宗

不依规矩便无以成方圆。

这道理浅显之极,故自古流传至今,无人公开表示怀疑,的确也不容怀疑。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若都不守规矩、不遵守起码的生活规则,那么很显然,这生活必定是乱七八糟地纠缠成一团,没法儿过,构成生活的基本环节的游戏也玩不下去,大家只好散伙,把自己交给大自然,任由自然淘汰规律把每一个人驯服。这样,人也就回到了非人的动物种群之中,除了生存之本能,也就没有了更进一步属于人的东西,比如"生活",比如"游戏"。所以,过人的"生活",玩人的"游戏",其前提应当是"守规矩"--遵守最起码的社会行为规则。

然而,究竟该"谁"守规矩或者说究竟该"谁"来遵守社会规则?这可就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回答了。还是以足球这项游戏为例。1999年上半年,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参加甲A联赛战绩不佳,为摆脱困境,千方百计把从大连万达俱乐部转会至英国足球甲级俱乐部水晶宫队的孙继海买回来,并立即参加了甲A联赛大连万达队对深圳平安队的比赛。后来,由于深圳平安俱乐部战绩不佳,面临降级危险,于是向中国足协提出了对孙继海转会及在与深圳平安俱乐部队的比赛中的上场资格的合法性的质疑。因为中国足协曾明确地将孙继海的转会日以文件形式定于1999年8月1日,即孙继海只有在1999年8月1日以后才具有合法的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上场比赛的资格。在深圳平安俱乐部的一再追问之下,狼狈不堪的中国足协官员实在无法应付,便极其熟练地耍起了无赖:我说孙继海参加1999年7月29日与深圳平安队的比赛具有合法资格,就是具有合法资格,不容怀疑!当然,尽管当时深圳平安足球俱乐部理直气壮地准备将此事辩个清楚明白,理个是非曲直,然而,随着其逐渐摆脱降级危险,此事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继而不了了之了。

作为球迷,我感到愤怒;作为法学者,我感到悲哀。因为在这里,足球这项游戏的规则被践踏了,它真的被"玩"它的人给"玩"了;也恰好是在这里,我看到了"法治"被"玩"的全过程。而极为严重的是这并非幻像而是事实。足球是一项具有世界影响的游戏,其魅力在于,游戏各方在遵守共同的规则的基础上尽显其力量、智慧、技巧和韵律节奏,给人以美的享受。所以,它要求足球运动员要守规矩,即遵守竞技规则、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等;它也要求参与游戏的集体即每一个俱乐部、每一个球队也同样要遵守竞技规则、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而更为重要的是,它特别要求组织开展这项游戏活动的管理机构即足球协会,率先垂范,尊重并严格遵守游戏规则,唯其如此,足球才能真正健康发展,才能真正成为游戏。"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假若作为中国足球管理机关的中国足协都不自觉尊重和遵守规则,它有什么资格来组织开展这项游戏活动?又有何资格要求各级俱乐部或者球队甚至球员按照游戏规则来进行游戏?既如此,则足球这项游戏还能"健康"发展并吸引众人参与吗?假如不是怀着赌博的心态,那么我们有理由深表怀疑。

由此想到了法治。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有言,法治者,社会既有良法且社会活动主体又能普遍守法也。普遍守法,当然是就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主体而言的,并无例外。详言之,一社会施行法治,在具备"良法"的同时,单个的个人、集体的个人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国家或者政府都必须自觉地尊重作为社会生活之规矩的"良法"并严格地遵守这"良法"。否则,绝无法治。而在其中,国家或者政府及其官员尊重和遵守"良法"或者守规矩,对于法治之有无、法治之存废,意义尤其重大。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罗隆基先生在《什么是法治》一文中就明确地提出:"国家有了形式上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这不算法治。是一个国家,姑不论他野蛮退化,他的执政者横暴专制到什么地步,他总有几条法律。国家的小百姓守法奉命,这不算法治;愈在横暴专制的国家,小百姓愈不敢不守法奉命。法治的真义,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的,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由此看来,问题似乎比较简单了。看中国是否行法治,以及法治程度如何,只须看政府及其官员是否守规矩(法)以及如何守规矩(法)。
因为,不依规矩便无以成方圆,政府及其官员不守规矩(法)便当然无以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