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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时间:2024-07-15 20:4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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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2月5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第五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蒙古族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为自治县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保障蒙古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将蒙古语言文字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以保证。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蒙古族公民努力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汉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蒙古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中,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理论研究,有计划地做好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第二章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蒙古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1、负责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2、负责制定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检查、督促、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4、负责做好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推广和规范化工作;
5、办好蒙古文刊物,开展学术交流,鼓励蒙古文学艺术创作;
6、搜集、挖掘、整理蒙古族文化遗产;
7、负责组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8、协调有关部门之间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者的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
9、总结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交流优秀成果;
10、完成自治县自治机关交办的其他各项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及所属有关部门和蒙古族聚居乡(镇)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送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者到高等院校或科研部门进修,提高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专业队伍的素质。
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推动他们参与相应系列的晋级和职称评定工作。

第三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司法等领域里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公民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根据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蒙古语言文字培训班。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培训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蒙古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培养蒙古族科技人员,鼓励他们用蒙古语言文字从事科研工作,撰写科研成果论文。
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民族教育工作中,重视蒙古语言文字教学,同时加强汉语言文字教学,培养蒙、汉兼通人才。
第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中,重视蒙古族公民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并充分利用自治县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培养为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蒙古族人才。
第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族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蒙古族教师的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蒙古族学生在报考汉语授课的学校和专业的升学考试中,可以用蒙古文答卷并加试汉语文,蒙古语文和汉语文成绩分别以50%计入总分,同时享受招生工作中有关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办好蒙古文报刊,根据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以普及科技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蒙古文报刊种类。
第十九条 自治县内的图书和报刊发行部门要积极做好蒙古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工作,不断增加蒙古文图书报刊的发行量。
第二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蒙古族文化艺术和蒙古语广播电视等工作的领导,鼓励用蒙古语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事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下发重要文件、发布布告等公文,使用蒙、汉两种文字;举行大型会议,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也可根据需要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公文刊头、牌匾、车辆标记、证件、公共事业的路标、屯标、路牌、门牌等均用蒙、汉两种文字。
国家、省、市驻自治县企业、事业单位的门牌、机动车辆标记等也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由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翻译、审核。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干、招工考试时,设蒙、汉两种文字试卷,根据本人意愿应试者任选其中一种文字,在同等条件下用蒙古文答卷者优先录用。
在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与汉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内蒙古族公民有权使用蒙古文字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他各类文书。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检查案件时,应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或汉语言文字,蒙古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不通晓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法律文书应使用蒙、汉两种文字,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蒙古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四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自治县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翻译人员。
蒙古族聚居的乡(镇)、场文书须由蒙、汉兼通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者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承担自治县下发的公文、有关会议材料的翻译任务。向国内外翻译介绍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特点,向本县翻译介绍全国各地的先进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 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研究
第三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在蒙古族群众中推广和普及蒙古语标准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宣传等部门应首先使用并大力推广蒙古语标准语。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蒙古语文学会工作,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加强同蒙古语文学术界的学术交流与协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199号


北京、河北、吉林、江西、河南、西藏、陕西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要求采取坚决措施,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各岗位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将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经济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积极配合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各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彻底治理措施。特别是要对煤矿为重点的矿山,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石油化学工业领域等,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隐患排查。支持、配合有关方面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限期整改存在的各类问题,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停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设施,并继续加强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切实做好煤电油气运的安全生产和供应。当前正值“迎峰度夏”的关键时期,连续高温酷暑,发用电屡创新高,工业生产增速仍在高位运行,电力需求还将继续攀升,加大了煤电油气运生产供给压力。各有关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处理好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当安全生产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在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使用和需求侧管理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坚决措施,努力消除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煤电油气运安全稳定可靠供应。
四、扎实做好主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主汛期强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把各项措施抓好、抓实,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尤其要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严加防范自然灾害损害发输变电设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要重点防范矿山、尾矿库、海上石油平台作业、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
五、继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气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健全信息传递渠道,实现协调联动,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要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当前经济运行所面临的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队伍和物资,经常开展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应急响应快速、指挥保障有力、处置行动高效,严防人身伤害,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对煤电油气运保障供应的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的生产、供给和质量安全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组织产品生产,切实保障市场供给
  结合经济运行动态和市场需求变化,指导企业按照岁末年初消费市场需求特点,积极有序组织消费类工业产品的生产,不断调整和改善供给,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努力创新管理和服务,保障产品适用、货源充足、质量安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的消费需求。
  要确保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应季服装等大宗消费品的有效供给;做好食糖、食盐等重要产品产销运协调,保证市场供应;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做好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非常年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加强与原料产地及能源、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协调产品原料、煤炭、电力、油气、运输等生产要素供应,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农业、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稳定原料收购、储存、生产、流通环节的工农、工商关系,完善市场功能,促进产销衔接和区域调节,全力保障消费品有效供给。
  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原料、生产、设备、安全、营销管理和产品追溯等基础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继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做好问题乳粉彻查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抓住质量、品种、品牌、服务等环节和信誉、标准、责任等关键,加强质量诚信建设,推动提高消费品质量信誉,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分工和任务要求。
  加快推动食品行业全面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工业企业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通过提升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加快形成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保障职工利益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重点做好生产用化学原料、有易燃易爆风险的生产工序、易燃易爆产品的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操作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有利于生产安全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等管理,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家电、日用玻璃、造纸、家具和纺织服装等行业,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督促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劳务合同,不拖欠职工工资。
  五、加强生产成本控制,稳定产品出厂价格
  认真组织落实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企业顾全大局,加强管理,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指导企业严格生产成本和资金运行考核,加强财务资金、成本、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积极推行资金预算控制、资金计划管理、现金流管理,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消耗定额管理和销售费用管理等精细管理;挖掘生产潜能,减少能耗物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资源和资金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化解原料涨价等不利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出厂价格,配合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工作。
  六、加强运行监测预警,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加强消费品生产、销售、库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产品产销存运行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应对冬季冰雪等极端天气及突发事件下保障大宗消费品供应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生产现场、设备和库房等生产设施设备防压、防潮、防冻等安全管理,有效防备异常气候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注重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完善应急保供调控体系,健全应急保供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正常生产和市场供应。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动员和指导消费品工业企业,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生产和供给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