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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3 12:0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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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为维护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的完好,保障农村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郊区农村有线广播网专用的各种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简称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广播线路设施,遵守本规定。
二、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全市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局(科)和乡、镇广播站(室)负责本地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禁止危害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架空线路下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建设建筑物,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线杆(塔)周围两米以内,禁止取土。
(二)禁止在架空线路下和地下电缆通过的地面上植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周围树木的树枝,应与广播线路及其设施保持两米以上的距离,不足两米的,由树木所有单位或个人负责将两米以内的树枝剪掉。
(三)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禁止在广播线路及其设施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
(四)禁止在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上拴系绳索和搭挂杂物。
(五)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钻探、掘土等作业;禁止堆放重物或倾倒垃圾、渣土和腐蚀性液体。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改建、迁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征得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广播管理部门的技术标准妥善处理。改建、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担。
五、区、县、乡、镇广播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开展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宣传,组织沿线单位和群众进行护线联防。
沿线单位和群众发现偷盗、损毁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广播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违反本规定,没有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失的,由违章者负责赔偿。
对故意损坏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或因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致使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级广播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广播线路阻断或设备损坏的,应予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87年5月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9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已经2006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


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和九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系,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乡镇现行管理体制和工作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乡镇综合改革的工作要求,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合法合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核心,切实解决乡镇原有职能职责和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在乡镇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加强乡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的有效途径,通过清理界定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等形式,着力解决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通过创新服务模式、转变服务方式、强化服务职能等形式,着力解决乡镇公共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体系不全、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实现乡镇政府由传统全能型管制型向法治型服务型转变。


二、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创建法治型政府


(一)清理界定乡镇政府的法定执法职责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以及具体事项、范围、标准和要求,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清理界定的现行乡镇政府具体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共24项(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规范限定乡镇政府受委托的执法职权


限定委托执法领域。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区县设置的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限定于以下三个领域:一是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内河交通运输安全、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执法职权;二是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食品卫生、药品监管的执法职权;三是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殡葬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动植物检疫监管的执法职权。


限定受托执法主体。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决定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政府以区县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限定委托执法范围。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决定限定的范围依法委托乡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但重点限定在农村公共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监管、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中的部分具体事务性执法监管上,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暂不宜委托给乡镇政府。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执法事项共14项(具体内容见附件2)。


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规范委托执法方式。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以及乡镇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在附件2明确限定的委托执法范围内,与乡镇政府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各个乡镇可以不同)并向社会公告。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执法活动(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


规范受托执法责任。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对受托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区县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托乡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政府自行承担。


规范罚款收入管理。乡镇政府接受区县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三)合理确定乡镇政府协助执法义务


依法界定协助义务。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履行协助区县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义务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消极对待。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的协助执法义务共15项(具体内容见附件3)。


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区县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在试行委托执法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联合执法。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农村执法格局,逐步解决区县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之间存在的权责不一、协调不够、效率低下、监管缺位等问题,共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三、强化乡镇公共服务,创建服务型政府


(一)推动乡镇政府公共服务创新


建立乡镇政务集中咨询制度。全市所有试点乡镇政府要根据现有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进一步整合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在不增加机构、人员的前提下,强化乡镇政务咨询工作职责,选派作风好、能力强的人员,集中承担咨询服务工作,统一解答农民提出的有关生产、生活、技术、信息以及政策、法律等咨询问题。


推广乡镇政务代办服务模式。乡镇政务代办服务要充分体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试点乡镇政府要全面推广“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的服务代办模式,实现农民申请办事一个窗口受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缴。乡镇政务代办服务,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代办费用,代办服务工作经费由乡镇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试行乡镇行政服务合同管理。试点乡镇政府在履行特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对农民委托办理的事项可以与农民签定行政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签约当事人名称、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农民通过与乡镇政府签订行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促使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推进,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探索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试点乡镇政府与原所辖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政事与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机构改革,对可由原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探索试行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本乡镇不能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可以通过市场购买部分农民需要的公共服务产品,可采取公开招标、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等方式,探索将一部分农村公益性事务逐步推向市场化、社会化,节约乡镇政府管理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一是强化农村科技服务。为农业和其他产业提供新技术、新成果的示范、推广,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推动农村经济整体技术进步。乡镇政府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指导村社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二是强化农村信息服务。整合政务、农业、劳务、水利、人口计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等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区县、乡镇、村三级信息服务体系,建立统一的乡镇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区县政府要积极指导乡镇政府抓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逐步建立农业、农村、劳务、人口、地理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正确使用好、利用好市场信息、政策信息、气象信息等为生产生活服务的信息资源。做好乡镇信息化规划,加快通信、电视广播“村村通”工程建设,通过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农民提供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满足市场需求,增加农民收入。


三是强化农村就业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就业服务机制。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


四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其他专项救助、临时性救助和社会帮扶为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提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城镇低保制度,健全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优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和特困户救助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五是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以户村为基础、小城镇为龙头、城乡共建为动力、连片创建为纽带,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村民”等创建活动。乡镇政府要加强村容村貌整治,建设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新型农村社区。大力推进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乡乡建”多功能文化服务设施工程、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培养农村文化人才。积极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居文化活动室等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根据农村文化需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基层文化活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六是强化农村义务教育培训服务。乡镇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完全保障。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农民子女报考职业学校以及参加职业学校短期职业培训,同时要努力实现由短期培训转向长短结合,逐步过渡到以中长期培训为主的转变,促进农民文化素质提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


七是强化农村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按照“一村一室”要求,采取政府投入为主,集体和个人投入相结合、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落实配套措施,健全资金筹集、基金管理、服务与补尝、监督等机制。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积极动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配合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最大限度提高参合农民实际受益率。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的问题。


八是强化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开展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紧紧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病,为育龄群众的健康着想,开展术后随访和生殖健康系列服务。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及社会保障政策,巩固农村计划生育成果。


九是强化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健全乡镇法律援助机制,做好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困难农民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适当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保证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重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区县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乡镇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严格按照本决定,认真搞好本辖区范围内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和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


(二)加强工作指导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要求组织协调机构到位、工作力量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职责,切实搞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要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同时,要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乡镇政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执法公开制度。乡镇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事项、处罚标准等内容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建立案件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接受区县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查处的违法案件每季度必须向区县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备案;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立即向有权查处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做好对违法人员(行为)的监控。


建立执法考核制度。区县政府及相关委托执法部门应对受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专项考核。乡镇政府应根据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事项、权限,并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办法,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监督、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与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五)规范财政保障


进一步理顺区县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规范乡镇收支行为,改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各区县要按照乡镇财政供给范围及标准,确定乡镇支出需要。乡镇财政主要承担乡镇政权运转所需经费和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经费,要在保证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同时,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重点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受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乡镇政府支出基数以及向乡镇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确保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六)强化行政监督


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启动追责程序,追究乡镇行政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促进乡镇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乡镇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委托规范、指导及时、监督有力、追责到位。


乡镇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及时进行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要对乡镇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反馈给被检查乡镇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被检查乡镇政府限期整改。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纳入改革试点的具体乡镇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决定,并书面公告。各区县(自治县、市)改革试点方案应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派出机构的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是否纳入改革试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决定。


七、改革试点期间,本市政府系统的原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八、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乡镇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建城综函[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7年工作总结

  2007年城市建设司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历届中央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年初确定的总体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现将2007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稳步推进

  (一)积极研究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组织力量对《国务院关于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推进节能减排 保障公众利益的若干意见(代拟稿)》进行了修改论证,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方法和途径,协调相关部委联合上报国务院并专题向国办做了汇报。

  (二)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取得进展,北方地区70%的省份完成了“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重点转向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召开了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经验交流现场会,开展了“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北方地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进一步落实

  (一)组织开展了首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

  组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推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落实。大力宣传公交优先理念,组织开展了以“绿色交通与健康”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北京等110个大中城市按照所签署承诺书的要求,组织有关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举办了各种生动活泼的群众性活动,使公交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认真研究推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政策措施

  指导各地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起草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评估办法和标准体系》、《关于建立和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草案)》,加强城市交通规划指导,强化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三)积极推动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建设

  起草了《关于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开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BRT)建设。与亚行共同开展了区域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研究。

  三、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一)加快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督察体系

  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印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研究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初步建立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组织开展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与处理成本及污水处理费的核拨联动机制研究。配合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管网补助与削减COD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组织完成了太湖等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

  (二)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

  根据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结果,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对不合格的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导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总结推广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活动”经验,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充分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示范带动作用

  成立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联谊会,举办了首届中国人居环境高层论坛,组织人居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城市,通过举办论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共同学习、交流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推动人居环境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组织对2007年中国人居环境奖和园林城市申报城市和项目进行了评审。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注重西部地区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组织召开了西部地区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现场研讨会,总结成都、重庆国家城乡统筹综合改革配套实验区的经验和做法,交流西部地区人居环境建设的经验,引导西部地区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突出特色做好人居环境建设工作,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四、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一)进一步加强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管工作

  印发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了全国百城城市供水水质跨地区交叉检测和水质督查及城市供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完成了《2006年城市供水安全检查有关情况》,并报送国务院。组织编制了《城市供水厂安全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服务标准》。配合发改委编制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成功应对了无锡太湖、秦皇岛水体污染事件,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

  (二)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城市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函》,要求各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组织了3个督查组对安徽、江苏、广东、辽宁、四川、宁夏等部分省(区)市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督查,会同质量安全司对湖北、广东、上海、重庆等部分省市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督查。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

  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的通知》,修订发布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公布了第三批试点城市,并组织专家对第三批试点城市进行培训。完成了成都等试点城市的验收工作。目前共有51个城市(区)开展了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浙江、江苏等省陆续开展了省级试点建设。

  (四)研究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减少道路开挖,组织开展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调研,并组织专家研究起草了《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完成了论证报告。认真总结北京、广州、大连、厦门、成都等城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和应急救险方面经验,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指导各地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应急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优化调度和应急管理水平。

  五、推动资源节约型活动开展

  (一)深入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督促各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再生水利用。组织开展了“2007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与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共同向全国青少年发出了倡议书,广泛宣传节水理念。公布了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组织开展了创建节水型城市十周年展览、论坛等宣传活动。

  (二)认真做好城市绿色照明工作

  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组织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作,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指导与督促各地做好城市绿色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制定了《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大力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印发了《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提出了“因地制宜、合理投入、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指导方针,引导各地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公布了11个国家生态园林试点城市。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公布了南京市绿水湾等4处国家湿地公园。会同厦门市举办了第七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

  六、出租汽车行业保持总体稳定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开展出租汽车信息调查统计工作,编写了《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召开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调研,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发生的11起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了《值班信息》。目前,全国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有所减少,频率减缓,群体性事件较去年下降了56%,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保持总体稳定。

  七、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全面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总结工作

  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和综合整治现场考核验收方案,组织10个考核验收组对9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对10个不合格单位和40个基本合格单位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召开了“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推进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会议”和新闻发布会,表彰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十佳单位、工作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

  (二)组织开展了风景名胜区设立25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全面回顾、总结和展示25年来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就,大力推动《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了中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成就展、中国风景名胜区网络评选活动、风景名胜区暨世界国家公园风光摄影展等活动,颁布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关心和参与风景名胜区建设,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推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进度,加强了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工作。黄山等16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五大连池等10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过部际审查会议审查。完成了九华山花台客运索道等4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工作。要求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的单位,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报批。

  (四)推动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

  完成了2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数据本底库建设。积极推进遥感监测核查,完成了对河北省崆山白云洞等10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遥感监测抽查,并督促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对其中疑似工程建设的500余处变化图斑进行了现场核查和处理,逐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依法行政,强化了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监管力度。印发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五)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工作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了第三届世界自然遗产会议,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积极配合IUCN专家做好三清山申报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启动了五台山、“中华五岳”、丹霞地貌申报世界遗产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八、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和《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颁布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许可证等格式文本。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组织各地开展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组织研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

  九、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努力做好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交办的事项

  2007年共收到全国人大建议42件,办结率100%;政协提案80件,办结率100%。重点集中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供热改革方面。共接到国务院领导交办件118件,完成116件,办结率98%。收到部领导交办件42件,完成42件,办结率100%。

  十、进一步加强了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主题,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组织机关干部认真研究中央各项战略部署,更加自觉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抓好业务知识学习,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不断加强机关组织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了《城市建设司机关工作手册》、《城市建设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城市建设司党支部工作规则》等制度,对各类学习、会议、公文处理、党支部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要求,明确了工作责任,强化了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机关工会组织充分发挥服务作用,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荣获了“建设部先进基层工会”荣誉称号。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机关干部吃苦耐劳、团结一心,勤奋工作,克服了人手少、任务重等种种困难,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荣获“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全面回顾2007年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重大课题的理论研究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的督查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对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在新的一年里,城市建设司将按照部党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