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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0:3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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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改善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有关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教委制订下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1987年11月28日

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2003〕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执行,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要求)
  对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部门网站建设,促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主管部门)
  政府部门网站的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评议考核主体)
  政府部门网站的考核方为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政府部门网站的被考核方为各政府部门主管网站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评议考核内容)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内容,由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网上服务、监督投诉和系统维护五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分类评议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并对各部门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评议方式)
  政府部门网站的评议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特邀专家跟踪考核和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评议这三方面组成。
  第八条(网上公众评议)
  网上公众评议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
  网上公众评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总体工作要求确定评议内容,一般于每年四季度进行一次。
  第九条(特邀专家跟踪考核)
  特邀专家跟踪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
  市政府办公厅在本市相关行业或者系统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各相关政府网站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全年度跟踪考核。
  特邀专家跟踪考核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十条(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评议)
  日常监督评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各部门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网上办事、咨询、投诉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建立政府部门网站监督、评价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政府部门网站的长效管理。
  第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的公布)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结果的抄报)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市领导,并抄报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等部门,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序列。
  第十三条(施行)
  本试行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内容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内容


  一、信息公开
  政府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所有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部门所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
  (二)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工作时间等联系方式。
  (三)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内容。
  (四)办理本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颁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期限。
  (六)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地址、时间、方式、收费情况等。
  (七)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与义务。
  (八)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
  此外,与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职能有关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
  二、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是指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一)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项目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项目全部上网办理。
  (二)对于尚不具备上网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转变职能、流程再造等,努力创造上网办理的条件。
  (三)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
  (四)通过精简办理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将每一项目的办理流程以程序化、格式化、数字化方式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对于每一项目,要向社会公众提供详细的办事依据、政策法规,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无缺。
  (六)网上办事的每一事项或者每一环节,都必须明确办理时限,各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公众反馈办理结果。
  (七)各部门要规范结果反馈格式,凡受理事项未获批准的,要详细告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
  (八)各部门要通过网上办事的不断实践,建立起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网上办事体制以及业务流程,着力提高网上互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网上服务
  网上服务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目的是缩小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增加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直接交流,使社会公众从单一的了解政府,逐渐转向通过政府网站实现与政府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
  (一)政府各部门要在其网站上建立针对本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的咨询窗口,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政府各部门要在网站内设立专职咨询岗位,选派熟悉本单位工作业务、有强烈责任感的同志负责咨询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的咨询服务要建立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实时服务的,要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四)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详细告诉原因,提出建议解决的方法。
  (五)咨询答复的语言,要亲切、和蔼,通俗易懂。
  (六)各部门要在其网站上发布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服务信息。
  四、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是指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设立的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
  (一)各部门必须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监督、投诉栏目。
  (二)部门网站要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
  (三)部门网站要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详细规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办理答复时限。
  (四)部门网站须在接到投诉的24小时内,告知投诉人已接到投诉要求,并按工作流程告知本次投诉的办理答复时限;对认为重要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该工作日的当日下班前,对当天的投诉给予响应。
  (五)投诉要求转本单位下属部门办理的,要告知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联系方式,并在规定办理答复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属于对政府工作建议的投诉,要向投诉人表示感谢,并答复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
  (七)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须用亲和、亲民的语言,说明投诉要求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据,并尽可能按照投诉要求及政府部门职责,告知投诉人承担投诉内容的相关政府部门。
  五、系统维护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系统,建立完整、可靠的运行维护制度,是确保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一)政府部门必须明确本部门系统维护的责任领导人和责任部门。
  (二)政府部门必须有专职机构负责部门网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如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部门应负责对受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网站无论是由政府部门的专属机构运行、维护,还是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政府部门都必须对本部门网站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政府部门网站必须及时更新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所有公开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无误,并在信息更新的同时,通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保证门户网站与部门网站的信息同步。
  (五)政府部门必须确保部门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不能出现信息浏览、服务链接失败的情况。部门网站要采取技术手段和落实专职人员监察、控制网站的运行,一旦发生类似情况,须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六)政府部门必须加强部门网站的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创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创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创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南昌市创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创建工作(包括城市管理工作,下同)部署,强化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创建工作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城市创建工作及城市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被问责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影响创建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和方式

第四条 各级创建职能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在创建工作中,上级指令、政令执行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创建工作部署,未能完成市分配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导致创建工作丢分,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二)在创建工作中,工作举措不力,相关人员不尽责任,虚于应付,敷衍塞责,导致工作落后、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牵头单位不负责,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等,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对全市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的,或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创建工作的各类考核评比中成绩排名落后,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需要问责的;

(八)在创建工作中,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创建工作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问责:

(一)组织工作混乱,直接影响和妨碍市创建工作开展的;

(二)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或指使、授意、纵容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构要求纠正、整改的意见和建议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文明形象的行为得不到发现和及时纠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文明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问责方式

在创建工作中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1)黄牌警告;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教育;

(3)通报批评;

(4)效能告诫;

(5)停职检查;

(6)免职或建议免职;

(7)给予行政处分。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在创建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专业督查组、有关职能部门移送,市创建督查组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 在全国创建工作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考核评比排名落后的,可以进行问责,对需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委提交正式移送情况函和相关事实材料,交创建督查组问责。具体问责情形和方式:以当年度城市管理月考核成绩由高到低排名为准,第一次排名在末位(成绩<80分,下同)的,对直接责任人黄牌警告;第二次排名在末位的,对直接责任人效能告诫,同时对分管领导黄牌警告;第三次排名末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或建议免职处分,同时对分管领导效能告诫,对主要领导黄牌警告;第四次排名末位的,给予分管领导免职或建议免职处分,对主要领导效能告诫;第五次排名末位的,给予主要领导免职或建议免职处分。

第三章 实施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市创建各专业督查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创建工作各项指标的落实检查,对责任单位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职能部门或专业督查组提出问责建议报送市创建督查组,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市创建督查组依照程序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一条 在创建工作中,上级领导要求查办的、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创建督查组组织调查,分清责任,视情节,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问责线索初核后需立项问责的,由市创建督查组作出立项建议并报送市纪委监察局批准。

第十三条 市创建督查组完成调查核查后,向市纪委监察局提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经批准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查的或情况特殊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调查处理结束后,问责情况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