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7号)、《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进行清理核实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 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登记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登记。符合政策迁入条件的,一律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工作的三级以上士官),凭退伍安置办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在校学生,院校毕业、肄业后其户口由学校迁回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服刑、劳教人员(含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
(四)出生入户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出生证明及父母户口簿办理;
(五)夫妻投靠的,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六)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凭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办理;
(七)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八)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无地或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行政村居民,凭国土部门的征地审批证明办理;
(二)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含租赁)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已取得蓝印户口的;
(二)夫妻投靠中投靠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行政村居民不得擅自更改年龄。已迁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得擅自更改迁出、登记时间。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中心城区行政村(资管委)名单
一、资阳区:共12个村(资管委)
1
大码头街道办事处
金花湖资管委
2
汽车路街道办事处
永丰资管委
3
长春工业园
接城堤资管委、五里堆资管委、杨树资管委、马良资管委、龙塘资管委、白马山资管委
4
长春镇
清水潭村(部分)、新祝村(部分)、南丰村(部分)、白鹿铺村(部分)
二、赫山区:17个村(资管委)
1
会龙山街道办事处
红星村
2
桃花仑街道办事处
桃花仑资管会
3
赫山街道办事处
大丰村、赫山村、茂林村、毛家塘村、团洲村。
4
金银山街道办事处
金银山资管委
5
龙光桥镇
全丰村(部分)、龙光桥村
6
龙岭工业园
石头铺资管委、帅家冲资管委、天子坟资管委、长坡资管委、漆家桥资管委、光明资管委、清溪资管委
三、高新区:共19个村(资管委)
1
朝阳街道办事处
沙河村、龙头山村、天星桥村、大明村、羊舞岭村、鸬鹚桥村、梓山村、江家坪村、姚家湾资管委、明月资管委、大海棠资管委、七里桥资管委
2
谢林港镇
石桥村、楠木塘村、猫村、中山村、石港湾村、凤形山村、涧山村
山东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的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等流通于社会,具有社会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社会用字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出版印刷用字、影视用字、商业用字、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字、地名用字等。
第三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应以一九五五年国家公布的《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一九八八年三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书写应以一九五八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一九八八年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第四条 不准使用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淘汰的异体字、旧印刷字形、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及各类自造字、错别字。
第五条 一般书写行款,要求左起横行(竖起时要求由右向左)。
第六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牌、商品名称、地名标志等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必须在汉字下正确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七条 对现有各种不规范用字,应按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限期加以改正。对一时改正确有困难的牌匾等,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许可,由用字单位和个人另行制作一块书写规范的字牌。
第八条 实行社会用字管理责任制。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汉字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负责人,落实责任制。
第九条 省、市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汉字使用的管理。
第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给予表彰,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