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强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现印发给你们。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完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制度,对规范双方买卖行为、加强产品流向监管、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经营安全十分重要。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把推行使用该示范文本作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烟花爆竹企业在烟花爆竹买卖活动中依法签订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明确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依法销售、购买烟花爆竹。
自2012年8月1日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要将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作为到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材料之一,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
2012年7月9日
附件: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19/173841/content_173841.htm
GF—2012—0115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
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 〕 号
供货单位(章): 购货单位(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订 货 清 单
产品代码
(同流向登记的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
级别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箱含药量
(千克) 订 货
数 量 单 价
(元) 金 额
(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与方法: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
十一、运输安全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购 货 单 位 ( 章 )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户
供 货 单 位 ( 章 )
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户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汉中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卫生局
汉中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汉卫基妇发〔2007〕7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直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并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我局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制订了《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局基妇科提出,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汉中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死亡孕产妇的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提出改进妇幼卫生工作的措施,以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的过程。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的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汲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市、县(区)两级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一)市、县(区)卫生局的职责
1.组织领导、监督协调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组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费用。
4.根据评审结果,组织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
5.督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组及时反馈评审结果。
(二)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1、市妇幼保健院的职责
(1)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的二级评审工作。
(2)有针对性地参与孕产妇死亡个案的调查。
(3)参与并督导县区组织实施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4)每年的7月、次年的1月各组织一次全市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报告及时报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5)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6)完成本市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7)反馈评审结果。
2、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1)在县(区)卫生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2)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的全面调查,上报调查资料。
(3)将关于孕产妇死亡的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报告(包括改进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在评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同时将评审报告报市、县区卫生局。
(4)在评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至有关医疗机构。
三、市、县(区)两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1.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由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
2.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的职称要求:
(1)市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当以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为主。
(2)县(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当以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为主。
(二)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死亡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疗机构或下一级孕产妇死亡评审组不能明确的死亡原因予以明确或做出死因推断。
2.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十二格表”、“三个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妇幼保健、医疗服务、管理等诸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四、评审原则
1.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仅限于卫生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评审结论对外披露。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加评审的多数人的意见为结论。
3.相关学科参评原则:孕产妇的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应当邀请该学科专家参与评审。
4.回避原则: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市、县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实施的发生在本机构的死亡孕产妇的死亡评审。但当评审因为实施回避而导致评审组人员缺席较多,评审无法进行时,是否回避由主管卫生局决定。
五、评审数量
评审数量应根据辖区内的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而定。
1.县区评审:对本县区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市上评审:对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六、评审时间、程序及要求
(一)评审的时间
根据孕产妇死亡时间、数量确定。市上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县区的评审随时进行,应当在孕产妇死亡后一月内完成评审。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孕产妇死亡信息收集
(1)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调查并填写完整的《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并提供死亡孕产妇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进行了遗体解剖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之外的孕产妇死亡: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入户调查(具体责任,由县区卫生局明确规定),并填写《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如有与医疗保健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死亡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死亡孕产妇的资料。
2.实施孕产妇死亡评审。
3.根据“十二格表”、“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