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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4-06-26 12:4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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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3〕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再就业和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培养低保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充分扩大低保资金的社会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低保对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按无劳动能力(一般包括18岁以下未成年人、女50周岁、男55周岁以上和残疾多病等)、低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三类划分,并分类执行保障标准。无劳动能力者执行143元的基本保障标准;有劳动能力(含低劳动能力)并自谋职业或经政府介绍就业者,按高于基本保障标准执行;有劳动能力经政府介绍却不就业者,视具体情况按低于基本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有劳动能力应参加就业的人员范围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同时身体健康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
  第五条 低保对象自就业之日起,提高低保标准,就业所得收入3个月内不计入家庭收入。从第4个月起,就业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若到未缴纳保险费的单位就业,计算个人收入时将保险费扣除。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并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的,按家庭人均18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在中心的国有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但没有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家庭人均16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二)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未获取经济补偿,同改制后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按家庭人均20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有劳动能力,并由政府帮助介绍或安排就业岗位但不就业者,相应降低家庭保障标准。第一次介绍不就业者,执行家庭人均143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次介绍仍不就业者,执行110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次介绍仍不就业者,对家庭无劳动能力人员,按家庭人均110元的低保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本人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并视为有收入,收入标准按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第七条 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优抚对象等,在当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本人享受部分上浮20%。属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保留者所在家庭的上述人员,可上浮30%。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就业工作。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主动在本辖区内介绍就业,同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
  第九条 城市低保对象经政府介绍再就业后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业证明(自谋职业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变更保障标准的手续。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完有关变更手续,并报(区)民政局批准施行。
  第十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按《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劳动服务。社区居委会可根据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数额和社区的劳动任务确定公益性服务劳动时间。
  (一)建立制度化公益性劳动服务制。有劳动能力,但未自谋职业也未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义务参加公益性劳动服务时间,原则上每月不低于3个工作日,不高于6个工作日;低劳动能力者,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个工作日,不高于4个工作日。
  (二)不参加公益性劳动服务,且时间累计超过两个月规定应参加劳动服务时间的,取消其低保资格。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的,必须持有当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建立社区负责管理公益性劳动考勤制度机制。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将低保对象再就业及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情况,作为核发低保金和认定是否享受低保待遇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开具虚假医疗证明、就业证明、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新政〔2003〕5号)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本人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无理上访人员和非法上访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低保标准为新乡市市区标准,县(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邮电部关于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3日,邮电部

现将国内公众电视会议资费标准(试行)通知如下:
一、通话费
(一)通话费以分钟为单位,每分钟向用户收取:
n A
(∑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0.7)+11(n+1)元
1 64

其中:A为传输速率,A>64kbps,n为开放对端地点数。
(二)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非假日21:00至次日7:00内通话减半计费。
二、预告费
根据预告内容字数和受话地点,按每10个字收取长途电话基本价目1分钟费用计算。
三、销号费
业务开始前48小时销号免费。
业务开始前24小时至48小时内销号的,收取基本通话时间费用的25%。
业务开始前24小时内销号的,收取基本通话时间费用的50%。
本资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试行,至1996年5月1日止。试行期间,资费标准不予下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