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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时间:2024-06-29 00:2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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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铁道部


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1995年3月8日,铁道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单位(含铁路企业、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均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输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指一般临时工和其他从业人员),或整项任务发包的,暂由用人单位与劳动力输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劳动者与劳动力输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公、检、法人员除外),均应以书面形式与法人代表订立劳动合同。法人代表与主管部门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除《劳动法》规定条款外,用人单位可结合铁路实际,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指站、段,下同)可受法人代表委托与本单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受法人代表委托的基层单位不得再行委托。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当事人一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可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鉴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初次就业的或再就业的劳动者,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严格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与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铁路用人单位(含因工作需要在铁路内部非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为:企业内部转岗工作的不得少于1个月;新录用的为3~6个月。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是否签订岗位合同,由用人单位自定。
第十条 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解除原因并签章;其他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当事人在合同上签章或由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注明解除原因并签章。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呈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基层单位之间变换工作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同一基层单位变换工作岗位的,不须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只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擅自离开单位,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规定的标准,享受工资性补贴,其家属不再享受半费医疗;不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可以享受半费医疗。
第十三条 劳动者工作单位变动,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手册的转移。在铁路内部变换工作单位,只办理养老保险卡片的转移,不须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第十四条 劳动者“退养”,不须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由当事人协商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岗位变动情况。“退养”人员的工资不得挤列养老保险统筹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行事,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有关手续,尽量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工资部门有权督促本单位法人代表和劳动者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有权对下级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权纠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和《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步进行,实施方案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各单位现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10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10月24日)

批准任命:
井助国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负图、冯世光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平、加荣亭、朱聿清、任旺山、孟松波、徐志义、梁民周、郭嘉谦、杨文哲、魏同德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若克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济怀、王笑山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王一才、初明乾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显静、郑清泉、徐廷彩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刘翔鸥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刘若克、缪成云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希良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程振鸿、李克勤、邹来德、邵长和、耿凤翔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沈毅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7年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3人;
2、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
3、补选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工作由本次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实行等额选举。副主任候选人3人,应选3人;委员候选人2人,应选2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1人,应选1人。
四、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和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如果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提名人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人坚持提名,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代表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作为候选人的意愿。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
五、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六、预选选票和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选票印制三种:“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选票”、“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和“补选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选票”。
七、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代表团全体代表半数的,才能进行预选。预选实行人工计票。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员由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定,计票员由各代表团在工作人员中指定。
预选选票中候选人的排列,以主席团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分别排列。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排前,以姓氏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排后,以收到候选人登记表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对预选候选人赞成的,在该预选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的,在该预选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代表对预选候选人投赞成票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由预选主持人和监票员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八、选票中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如经过预选,按预选得票数多少顺序排列。
九、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每一位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但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对候选人赞成的,在该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的,在该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
代表不能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十、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三、大会选举实行人工计票。选举大会设总监票员2名、监票员8名,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员、监票员由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后,大会通过。
选举大会设总计票员2名,计票员31名,在监票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总计票员、计票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名,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
十四、选举大会会场设8个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按代表座区设7个。各个座区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十五、大会投票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十六、计票完毕,经总监票员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执行主席指定工作人员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宣读候选人、另选人的得票数,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结果。
十七、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十八、本选举办法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