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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06:14: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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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11号

一九九O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切实加强内部治安防范管理。消除政治上不安定因素,预防各种突发事件,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同火灾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提高单位内部的自治、自防、自卫能力。保卫国家、集体和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各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把这项工作纳入生产、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或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把全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作为各单位获得荣誉与奖励的一项条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治安负有全面责任,是法定治安责任人,法人代表可以委托一名同级副职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把降低发案、减少犯罪、预防事故、后进转化等治安保卫主要目标,纳入各单位领导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与各项业务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同奖惩。把治安保卫工作同各部门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挂起钩来,逐级逐项把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各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健全制度 分类管理

  第七条 加强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管理。
  (一)凡管理现金、有价证券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当天的现款,必须当天交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存入保险柜,并设专人就室看守。

  (二)到银行存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数额巨大的,应由保卫(公安)干部警卫并有专车接送,中途不得到其它场所逗留。

(三)加强对支票和其它有价证券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财务专用章和支票要分开保管,堵塞漏洞,防止被盗、被骗,私人现金和有价证券一律不准存放在单位。

(四)财务部门和存放上述物品的房间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要安装报警装置。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用安全保险柜,要经常检查保险安全性能是否可靠,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

第八条 加强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凡有枪支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枪支弹药管理,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的人员持有和使用枪支,严防丢失或发生其它事故。

(二)加强武器弹药专库(柜)的防护设施,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枪库要安装报警器,要枪弹分离,详细登记、建立档卡。设专人昼夜看管,实行严格交接班制度,要做到窗有铁护栏,门板包铁皮,保证安全。

(三)凡单位、个人持有猎枪、汽枪,必须妥善管理,按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并在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四)严格枪支使用纪律。滥用枪支或丢失武器弹药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专库保管、专人负责。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室存放;根据物品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电气设备,并要有完好的安全设施,严格进出库制度,建立健全领用、清退登记等手续。

(六)购置、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落实防范措施,做到绝对安全。

(七)危险品库四周一定范围内禁止明火和吸烟。无关人员禁止入库,专管人员要尽职尽责,一丝不苟。若发现储存物品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保卫)技术安全部门处理。

第九条 加强消防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把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重点物资仓库作为防火重点,划定防火负责区域,配置消防器材、普及防火灭火知识,经常检查消防隐患,堵塞漏洞,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条 加强要害部门(部位)安全管理。

(一)经县(市)、区主管机关或单位批准,列为要害部门或要害部位的,要切实做好保卫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以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为主要内容的《岗位责任制》。

(二)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录用,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专业技术者担任。对不适合要害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三)对特别重要的要害部门(部位)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配备警卫或执勤人员守护,加强值班巡逻。

(四)对要害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准擅离岗位,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要害保卫和保密制度。

(五)要害部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六)对外来人员出入要害部位,必须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加强物资仓库管理。

(一)物资仓库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范设施,露天仓库、货场要配备更夫、护厂巡逻人员看管。

(二)对原材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储运等各个环节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算等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定期检查。

(三)仓库保管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库房钥匙要妥善保管。离开库房时,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四)管理物资仓库的部门,要经常自行组织安全防范检查,随时整改不安全因素,堵塞漏洞。发生盗窃案件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

(五)物资回收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收购废旧金属、器材等物资,堵塞盗卖销赃渠道。

第十二条 加强对稀有金属、有色金属和贵重物品的管理。

(一)稀有金属、有色金属是国家严格控制的物资,要严格管理,必须存放在防护设施的库内,不准露天存放。

(二)各种稀有金属、有色金属加工零部件的剩余料和使用稀有金属、有色金属加工零件的剩余料,必须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严防流失、被盗。

(三)对贵重物品(彩电、录像机、收录机、照像机、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子计算机等)要设专人管理,落实保管责任,存放在防护设施的房、柜中,门窗要牢固,符合防范要求。

第十三条 加强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的管理。

(一)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文件、图纸、资料和档案的安全。要按照《中华人同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失泄密和窃密事件要及时报告追查处理。

(二)对机密图纸、资料和文件要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保管的房间要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并登记建卡,严格借用手续。管理部门对所管图纸、资料、文件要定期清点,节假日要严密封存。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公供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要配备专职门卫人员,制定出入制度,凭证出入。门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二)浴池要固定专人管理,凭证(票)就浴,建立衣物存放柜,贵重物品和票证不准带入浴池,以防失窃。

(三)内部招待所、宾馆要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礼堂、俱乐部要固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入场须知》和治安管理制度,并公布于众。对外营业的俱乐部,要建立治安值班室,发现违章和可疑人员及时查处报告。

(五)集体宿舍、倒班宿舍要设专职人员管理,对住宿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四防安全”教育,制定宿舍公约,房间要有安全防护措施,住宿人员要保管好自已的物品。

第十五条 加强对文物的管理。

(一)文物的出土、保存、使用、展出和销售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清理查核。按照不同的等级分别制定管理措施。

(二)对贵重文物,要指定专职人员管理,库房要坚固,安排值班守护力量,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保证文物安全。

(三)对盗窃文物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对损坏、丢失文物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门卫、巡逻、值班制度。

(一)值日、值宿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值日、值宿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各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同时指定专人保护好现场。

(二)值日、值宿人员,要对出入本单位人员认真询查,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扭送单位公安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要害、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值日、值宿必须坚持有领导带班,并认真填好值日、值宿记录,交待清楚遗留问题和提出处理意见。

(五)值日、值宿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是各级领导的职责和义务,必须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

(二)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保障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安全检查要坚持月查、逢假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大检查制度。检查的重点是火源、水源、电源、易燃易爆、生产要害、财务部门及存放物资的处所等。

(四)保卫(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检查的监督和验收工作,对不履行检查制度的部门有权提出批评,限期整改,下达《隐患漏洞整改通知书》或通报。

第十八条 健全外事安全管理制度。外事旅游、侨务部门及涉外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各种法定手续、证件,接受外事部门的检查。要加强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他们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搞好内外和横向治安联防。

(一)企事业单位和相邻的街道、农村之间,要建立由单位公安保卫组织、驻地派出所、治保会参加的治安联防组织,共同搞好联防。

(二)联防组织制定切实可行和联防公约。要向企事业内部职工和周围群众有针对性的进行维护治安、遵守纪律教育,共同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三)由有关各方协商,划区分片,组织巡逻,搞好安全防范。

(四)企事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要由几个单位共同搞好横向联防,维护厂(店)、校内外治安秩序。变各自为战为联防作战,提高防范和控制犯罪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综合治理内部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宣传、教育、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劳动人事部门,要各司其职,抓好干部、工人、学生的四项基本原则、理想、纪律、道德、文化教育,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

坚持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使干部、职工、学生学法、懂法、执法、守法,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教师包学生、领导和保卫干部包重点人员的方法,切实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可教育的不准将他们推入社会,增加社会负担。

对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要努力做好安置、教育、疏导工作,变消极因素为各级因素。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奖励种类:

凡模范执行本实施办法,为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做出一定贡献,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记功。

(一)为维护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预防了火灾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职工犯罪明显减少,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的;

(三)能及时发现制止犯罪,并上报有关部门,积级做好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预防恶性案件发生的;

(四)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帮教措施落的实,转化工作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

(五)模范执行本实施办法,勇于纠正违法的;

(六)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的;

(七)见义勇为的、拾金不昧或主动协助公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为维护单位治安秩序和侦破案件做出贡献的;

(八)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九)发现火警迅速准确报警、积极扑救,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漫延的;

(十)在灾害事故中为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奋不顾身,表现突出,做出一定贡献的;

(十一)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妥善处理,防止灾害事故和案件发生的;

(十二)保卫(公安)干部、经济警察、护厂、消防人员尽职尽责,为维护单位治安秩序贡献突出的;

(十三)部门领导重视,能经常主动采用各种形式,向职工进行“四防”宣传教育,自行组织本部门的治安防范检查,及时堵塞漏洞,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十四)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党、政、工、青、妇齐抓共管,积级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能学以致用,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和依法育人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十至二百元的罚款,取消奖金一至三个月、取消浮动工资一至六个月,并可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治安责任人、直接当事者应从重处罚。

(一)单位领导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以致发生案件或灾害事故的;

(二)财会部门存放现金超过核定限额,又发生现金被盗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发生火警火灾的;

(四)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下达《隐患漏洞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按期整改,以致发生案件或灾害事故的;

(五)其它因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以致发生案件或灾害事故的;

(六)一年内多次发生违反本实施办法的;

(七)违反本实施办法又拒不承认或嫁祸他人的;

(八)发生案件、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年内发生职工违法犯罪案件(指够立案标准的)灾害事故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取消当年企业升级、评选六好企业和文明单位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市、县(市)、区公安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下达《违反内部治安安全防范管理处罚建议书》,由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公安机关。罚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分类裁决,合并执行。但是,罚款合并不超过二百元,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个人的罚款,不得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没有列举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比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罚,但须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部发生盗窃案件,隐瞒不报的,根据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破案后缴获的赃物、赃款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四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吉政发(1987)108号文件的实施办法》和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七日四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平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四政发[1989]47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并转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统计和去年年底我院召开的五省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长座谈会的反映,1987年经济纠纷案件上诉增多,第二审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上升,特别是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数量已经超过维持原判的数量,说明第一审办案质量不高,仍然是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除了客观上的一些原因,如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审判力量等不能适应这一新的形势,需进一步加强外,从主观上看,主要是有些审判人员执法不严,审判作风不细,领导把关不严,有些法院把办案数量作为奖惩的依据,单纯追求结案率而造成的。这一情况应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树立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无论刑事、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案件,都要强调一个准字,既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更要注意保证办案质量,任何忽视办案质量而片面追求结案数量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如何解决办案质量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一、要加强学习,熟悉法律、政策,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二、要加强业务指导,高、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三、要有计划地开展案件质量的检查,并形成制度化。至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客观上存在的一些困难,除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交涉外,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同时报告有关党委和政府设法解决。
今年上半年,我院将派人下去,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有重点地对去年审结的第一、二审经济纠纷案件进行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有重点地安排对审结的第一、二审案件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办法,特别是要用典型案例,以案讲法,不断提高审判水平。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会协[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积极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省注协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新业务拓展指导和推介工作。中注协将制订《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并主持分工认领和分头推进工作。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积极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的必要性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办56号文件指出,要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突出服务特色,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领域服务,成为面向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提供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改善行业业务结构,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合理布局,实现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缓解当前行业过度竞争、竞相压价问题的必要途径。拓展包括非审计业务在内的各类新业务,增加市场容量,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当前过度竞争、竞相压价的问题,有利于把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的注意力引导到开发新业务上来,从根本上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结构,迅速形成行业新的增长点,进而缓解行业过度竞争压力和竞相压价问题。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需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高端产业,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就是经济结构调整的组成部分,同时,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领域,能够为服务业其他门类的发展以及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和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强化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实现行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围绕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型鉴证业务,积极开发非审计业务品种和市场,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使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5,使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收入结构得到优化。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大力提升全行业对拓展新业务必要性的认识。

  1.组织新业务拓展必要性的研讨和宣讲活动。各级注协要通过举办有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院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理论与实务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和宣讲会等方式,从理念、需求、政策、技术、人才、组织领导等各方面,提升行业上下对拓展新业务必要性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

  2.为社会各方寻求行业新型服务提供便利。各级注协要积极联系协调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商会(协会)等联合举办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业务见面会、洽谈会和推介会等。中注协将定期组织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举办或参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服务贸易组织)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新业务交流促进活动。

  3.会计师事务所要自觉发挥拓展新业务的主体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要转变自身发展和业务增长理念,深化对业务结构调整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树立主体意识,发扬首创精神,在进行正确市场定位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把发展重点放在培育专业优势和推动特色服务上,重点关注市场需要,重视人才培养,注重品牌建设,通过服务所体现的专业优势,最终形成市场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二)研究推动鼓励扶持新业务拓展的配套政策。

  1.推动新业务相关立法。各级注协要把推动包括医院年报审计、大中专院校年报审计、农村财务信息鉴证和公司秘书服务等在内的新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作为重要切入点,加大协调力度,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新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2.研究出台行业鼓励扶持政策。各级注协要研究出台新业务拓展鼓励和支持措施,包括奖励等措施,对成功推动新业务试点和会计服务基地建设的,给予一定奖励。

  3.协调政府部门出台鼓励支持措施。省级注协积极协调所在地政府(部门)将会计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体系,包括各类财税支持和奖励措施。

  (三)组织做好新业务示范基地建设和试点工作。

  1.组织各地分工重点推动,确保新业务项目拓展和开发成效。做好各省注协分工认领和分头推进新业务拓展工作。对重点推动的新业务项目,要抓紧制订拓展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业务拓展取得切实成效。近期要重点推进包括会计服务基地建设、医院年报审计、大中专院校年报审计、农村财务信息鉴证、海关稽查鉴证、法务会计等新型鉴证业务项目和市场需要的各类非审计服务的拓展。

  2.搭建多方合作平台,探索新业务领域开发的有效途径。各级注协要协调推动与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签订“行业服务政府(部门)经济社会管理合作协议”,协调推动与国家重要经济区、金融核心区、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相关自由贸易区等签署“行业支持相关领域发展合作协议”,搭建起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政府与企业和各类机构组织间的中介桥梁和纽带。

  3.开展新业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实现新业务拓展新突破。省级注协要大力推动和积极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新业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主动参与相关规章制度订立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各自优势,不断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参与新业务拓展试点和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四)组织制订新业务相关执业准则和指南。

  1.中注协要根据新业务拓展项目重点安排,确定新业务执业标准或技术指南的制订项目和时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过程中得到相应技术支持,保证新业务领域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省级注协要组织必要的专业力量,研发新业务拓展手册,编写新业务拓展指导意见,并为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与服务支持。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开发相关新业务技术软件,提高新业务附加值,降低新业务开发和服务成本。

  (五)持续加强新业务拓展所需人才的培养。

  1.中注协组织定期开展新业务培训需求调查,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新业务人才专项培训,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新业务提供智力支持。中注协将加强与有关院校的合作,推动建立新业务拓展所需要的专业领域学科建设,优化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人才培养。

  2.各省注协要加大新业务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在制定培训计划时,结合本省承担的新业务重点拓展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人才的培训。指导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储备各类新业务所需要的相关专门人才。

  3.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新业务拓展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结合本所新业务拓展战略制定新业务人才培养和储备方案,积极加大新业务培训投入,组织本所人员参加相关新业务专门培训。

  (六)开展新业务拓展理论研究和操作指导。

  1. 中注协定期组织开展新业务拓展理论、做法经验的交流,跟踪国内外新业务领域发展趋势,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开发提供理论和实务研究支持。

  2. 中注协将定期组织对国内外新业务项目的梳理工作,编写《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将会计师事务所各类业务名称、性质、法律规范、服务对象、胜任能力要求等方面系统梳理,为各地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开发新业务提供充分信息。

  3.跟踪研究国家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重点等政策规定,以及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编印《注册会计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参考文献》。

  (七)加强对新业务拓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中注协、地方注协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以中注协为统领、地方注协为主要推动力、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因地制宜、因所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新业务拓展开发工作机制。

  2.各级注协可根据需要组建由政府部门、学术界、执业界专家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新业务拓展委员会”,作为协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做好行业服务经济社会新领域的研究,确定新业务促进工作目标和思路,扎实推进新业务开发进程。

  3.各省注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新业务拓展工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主动走访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相关各方,听取他们的服务需求、意见和建议,并向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宣讲介绍。要不断总结反映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的做法经验,并及时上报中注协。要组织好新业务拓展经验交流促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