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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26 16:3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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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九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论到何种类型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 按下列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其原有的个人帐户都可以接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连续计算:
(一)到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1%的比例为职工按月缴纳(其中私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6%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户主按每月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缴纳本人养老保险费,按14%的缴费比例为其帮工缴费,帮工本人按6%的比例缴费。
第三条 企业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前,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补足所欠的养老保险费。缴清后,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计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必须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政策规定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每年向参保职工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职工也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个人帐户情况,以监督单位及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机构准确计帐。
第五条 职工个人帐户计入、流动转移实行实帐制度。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先缴清,再计入,后转移。
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管辖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职工跨地区转移的,个人帐户转移按省劳动厅《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赣劳社〔1999〕66号)办理。
第六条 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再就业暂无缴费能力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封存,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待重新就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中断前个人帐户的存储额、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计入金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职工的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且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计发养老金。其中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相应提高计发养老金的待遇,多缴多享受 ;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发布后,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九劳社〔2000〕3号)废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19号

  随着硕士生报考人数的迅速增加,招生单位自命试题工作任务日益加重,考务组织和考试安全面临较大压力。在2004年举行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中,福州大学、新疆大学发生较大数量的错寄试题事件,妨碍了考试工作如期顺利进行,造成不应有的工作损失和社会影响。另有一些招生单位试题命制质量不高、在试卷安全保密环节上存在漏洞和隐患。为做好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的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1.各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27号)和《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逐项落实,进一步加强自命题的管理工作。

  2.切实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命题人员必须具有丰富教学经验,高度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并签订保密义务责任协议书,按照保密程序和规则认真履行职责。

  3.加强对试题及答案的管理。各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和参考答案分别封装后,要由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并指定专人印制、监印。

  4.加强试题交接、保管等各环节的管理。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保管等各环节都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以保证绝对安全。各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可靠,工作仔细,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试卷分袋封装工作,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

  5.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泄题或试题错装、错寄事件,招生单位要立即上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和我部高校学生司,同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泄题影响范围,就地查处。发现较多数量错寄试题后,应在规定时间安排考生到招生单位补考,不再采用传真补寄试题的办法。考生补考往返旅费及住宿费由错寄试题的招生单位负责。

  6.建立责任追究制。招生单位自命试题及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秘密。对泄露或丢失试题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17号)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错寄试题数量较大的单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7.各省级招办要加强对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的保密、保管工作的指导,并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省级招办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辖区内各硕士生招生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58号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强化责任意识和任务意识,调动市本级财税部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挖潜增收的积极性,促进市本级财政收入健康快速增长,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其征管一线单位(即市财政局契税分局,市国税局重企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服务中心、稽查局)。
二、考核任务
考核任务仅指地方财政收入。将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列为考核任务。2004年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考核任务为14610万元,比上年实际完成数增长10%。分部门为:
(1)国税1660万元(仅指“两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扣除由国税办理的各类退税后的净收入),增长10%;
(2)地税9980万元(指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中地方分成部分的收入),增长10%;
(3)财政2990万元(指财政部门负责入库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契税),增长10%,含抵减专员办退增值税预计90万元。
三、奖励办法
各征收部门按上述考核任务,以市本级年终金库报表数为准,实行分档奖励,年终一次兑现。具体办法如下:
1、完成任务奖
凡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市政府奖励市局和征管一线局(中心)主要领导每人2500元,市财税三家在职在编的正式干部职工人平400元。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予奖励。
2、超收分成奖
凡超额完成考核任务的征收部门,按照超收额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分段计算奖励,分段计算办法为:超收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部分奖励10%(地税不含经费挂钩比例,下同);超收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部分奖励15%;超收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奖励20%;超收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25%。其中:国税各段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可以用于补充征收机关工作经费和发放个人奖金,其中:征管一线奖励经费占70%,市局机关占30%。
此外,市政府另外给予征收部门市局和征管一线局(中心)主要领导超收奖励,其中:每超额完成考核任务增幅1个百分点,提高10%的完成任务奖。
四、奖金拨付
完成任务奖,年终一次拨付到位。超收分成奖,当年仅拨付征收单位奖励经费的50%,如第二年未完成考核任务,则剩余的50%予以扣除;如第二年完成考核任务,则将上年未拨部分连同当年应拨付的奖励经费一并拨付到位。
五、惩罚
对未完成全年考核任务的征收部门实行经济惩罚,其中:地税部门按欠考核任务数的10%扣减其挂钩经费;国税部门按欠考核任务数的15%扣减其地方补助经费;财政部门按欠考核任务数10%扣减其预算经费。
六、其他
本考核办法暂定三年,其中考核任务一年一定。年度执行中,如遇财税体制调整和国家出台重大的增减收政策,均按可比口径考核。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相关的奖励办法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