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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时间:2024-07-11 21:4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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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2002年10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八条 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可持续发展共同议程的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可持续发展共同议程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表明其为现在和将来人类的福祉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坚定承诺;
  愿意为进一步实现一九九二年里约联合国环发大会的目标,尤其是二十一世纪议程的建议共同努力;
  意识到两国幅员辽阔、海岸线漫长、生态系统繁多、生物和自然资源丰富,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努力中两国面临相似的挑战;
  认识到两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包括可持续资源管理、环境无害技术和服务方面有大量的更深入和长期的合作机会;

 一、决定制订可持续发展共同议程,作为两国政府协商和合作的框架。

 二、共同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就环境问题的优先领域诸如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森林资源、荒漠化、海岸带管理和海洋问题、淡水资源、有毒有害废物和污染控制等问题交换信息和看法;
  (二)双方就可持续发展及环境问题有关的多边论坛协商各自立场,特别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联合国环境署、和环境领域国际公约缔约国会议;
  (三)交换为实现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的目标制定国家战略的经验;
  (四)对能解决双方共同关注问题的环境无害技术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交换信息,尤其是环境评估和监测,包括遥感、可持续使用淡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传统使用和管理方面;
  (五)交换促进水资源和海岸带无害管理的经验和信息;
  (六)在能源供应、开发替代能源(特别在乡村地区)、保护区管理、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城市政策和废物管理方面交换经验和信息;
  (七)交换有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信息;

 三、举行有相关政府机构参与的定期高层磋商,以推进本共同议程的目标,促进以上领域及其他双方关注的环境问题的双边讨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外交部为可持续发展共同议程的主要执行单位。

 五、本联合声明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在巴西利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李国新(签字)        LuisFilipeLampreia(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以色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以色列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国际社会公认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本公报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出现疑义,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 色 列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戴维·利维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