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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

时间:2024-07-09 09:1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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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及《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4号)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2002年上半年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一、批准颁发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

1、中绿实业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8号)

2、北京清华永新双益环保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9号)

3、南京师范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920号)

4、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24号)

5、武汉化工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27号)

6、西藏自治区建设环保产业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505号)


二、批准颁发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

1、阳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1号)

2、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国环评证乙字第1322号)

3、长治市环保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323号)

4、张家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1号)

5、宿豫县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2号)

6、江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3号)

7、如皋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4号)

8、海安县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5号)

9、大丰市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1926号)

10、靖江市环保事务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7号)

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盐都分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8号)

12、江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29号)

13、常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0号)

14、昆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1号)

15、仪征市环境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932号)

16、海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3号)

17、启东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4号)

18、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35号)

19、潮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3号)

20、新会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44号)

21、深圳市龙岗区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45号)

22、广州市番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46号)

23、广元市新希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230号)

24、雅安市环境科技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3231号)

25、贵州省毕节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313号)

26、思茅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425号)

27、巴州环境工程设计室(国环评证乙字第4012号)


三、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晋升为甲级:

1、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812号)

2、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4号)

3、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6号)


四、批准以下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中“火电”行业类别单项由乙级晋升为甲级,可承担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原证书编号不变:

1、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406号)

2、新疆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4号)


五、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由乙级(限于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晋升为乙级:

1、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

2、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826号)

3、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831号)

4、渭南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616号)


六、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名称变更:

1、辽宁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503号)更名为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22号)更名为锦西化工研究院;

3、福建省煤炭工业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215号)更名为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

4、郑州工业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2511号)更名为郑州大学

5、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05号)更名为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6、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08号)更名为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7、湖南核工业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720号)更名为核工业第六研究所;

8、贵州省放射性环境监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3312号)更名为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

9、新疆电力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4号)更名为新疆新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七、批准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调整:

1、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1006号)增加“水利、水电”行业类别;

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24号)增加“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3、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43号)增加“化工、石化及医药”、“火电”行业类别;取消“社会服务”、“机场及相关工程”行业类别;

4、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44号)增加“交通运输”、“火电”、“机械、电子”行业类别;

5、煤炭工业部太原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303号)增加“交通运输”、“建筑材料”行业类别;

6、冶金工业部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508号)增加“轻工、纺织、化纤”、“火电”行业类别;

7、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902号)增加“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

8、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1号)增加“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9、福建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202号)增加“机械、电子”行业类别;

10、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2606号)增加“交通运输”、“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

11、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2号)增加“区域开发”、“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

12、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国环评证甲字第3104号)增加“人体健康、电磁”要素类别;“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13、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401号)增加“交通运输”、“社会服务”行业类别;取消“火电”行业类别;

14、张家口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217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15、营口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519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类别;取消“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16、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02号)取消“建筑材料”行业类别;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行业类别;

17、绍兴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005号)增加“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18、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015号)增加“轻工、纺织、化纤”行业类别;

19、福建省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216号)增加“交通运输”、“区域开发”、“海洋及海岸工程”行业类别;取消“社会服务”、“农、林、牧、渔业”行业类别;

20、泰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434号)增加“区域开发”、“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21、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国环评证乙字第2624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

22、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2号)增加“交通运输”、“区域开发”行业类别;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4号)增加“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

24、云南省环境科技开发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409号)增加“交通运输”、“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类别;取消“火电”、“社会服务”行业类别。


八、因体制改革,批准颁发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1032号),同时取消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32号)和北方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20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九、因体制改革,批准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更名为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待定),同时取消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5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

1988年1月12日,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国探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由国内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发〔1986〕107号文件和本细则的规定,与本人联系,明确探亲期限,做好管理工作。对已经批准由探亲转留学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国内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应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以前将批准人员的名单(包括批准留学的期限、内容和国外所在学校的名称等)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并按国家对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的要求做好他们的工作。今后对出国探亲假和探亲期间转留学的审批,应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并注明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意见的准假证明,依法受理审批。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院校)。

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
一、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二、审批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时,既要考虑对在国外学习时间较长的研究生及其配偶的照顾,又要考虑国内的工作安排和需要。
三、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如系国内的在学学生,所在单位(学校)不给予出国探亲假。
四、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时,公派出国研究生本人须同时向其国内选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的复印件报我驻外使、领馆备案。
五、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须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申请表》(附表,本刊略),由所在单位根据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征求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学校)意见后,进行审批。
六、被批准出国探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由所在单位出具准假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探亲手续。
七、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八、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九、已探过亲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回国后申请再次出国探亲,亦按上述规定申报、审批。
十、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在探亲假期间取得可靠的经费保证及入学证明,要求在国外转为自费或公派留学的审批办法如下:
1.申请者须在批准的探亲假期满前至少两个月,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由探亲转留学审批表》(简称“JW106”表,另发)。
2.申请人的原工作单位审核其经费来源的可靠性、拟去学校的情况及申请人配偶的学习期限等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3.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我驻外使、领馆,由使、领馆通知本人。
4.申请转为自费留学者,其留学资助应来自定居国外的亲属。
凡出国前为国内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以上职务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或探亲期间联系到的资助为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金,均应转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被批准者,须与国内工作单位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内容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公证。协议书中的保证人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提名,并须经国内所在单位同意。
十一、凡经批准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者,均须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
十二、对符合上述规定转为留学的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驻外使、领馆可为其出具在国外学习所必需的证明。但其原持护照不变。
十三、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食品工贸集团、鲲鹏食品集团、华都食品集团:
为切实加强活体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副食品政府储备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副食品活体储备工作,加强副食品政府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副食品活体储备的财务行为。各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好政府储备任务。
第三条 各承储单位必须做到政府储备与企业经营周转库存严格分开;市级政府储备与中央储备严格分开;活体储备与冻肉储备严格分开。并逐步形成活储与冻储的有机结合,做好储备任务的落实和储备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副食品市场流通的新特点和我市副食品资源现状、我市副食品活体储备的基本模式是:
(一)生猪活体储备的基本模式是选择与本市承储企业形成“一体化”经营的周边生猪基地和部分本市具备活储条件的生猪生产单位,以契约方式买断政府对未来某一市场状况下在圈活猪的动用权,以达到在市场波动情况下调控市场猪肉供应的一种政府猪肉储备方式。
(二)牛羊活体储备的基本模式是以承储单位对产区基地全资补栏、委托饲养为基础,通过契约方式控制在圈活体牛羊的产权和动用权,以保证政府调用的一种政府储备方式。
(三)鸡蛋场存储备的基本模式是通过合理安排国有鸡场蛋鸡存栏和鸡蛋上市周期形成有效的鸡蛋场存机制,以达到市场波动情况下政府可及时调用的一种鸡蛋政府储备方式。
第五条 各承储单位应积极推进副食品贸工农一体化建设,加速发展稳定的副食品生产基地,为实施活体储备培育承储条件。
第六条 为保证政府储备商品的安全,承储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承储资格认证(具体标准由市商委制订),同时对在圈活体实行挂牌管理。
第七条 已具备承储条件的一体化生产基地需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 承储资格经确认后,由承储企业按照有关活储规定代政府与承储点签订委托储备协议,并将有关基地文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各承储单位和承储点应努力提高科学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安排好副食品的均衡生产和均衡出栏调市,并保证在储备协议规定的调用期内完成年度储备调用任务。生猪、活牛调用期为4个月,鸡蛋调用期为3个月。各承储点的年度储备调用量由市商委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承储单位根据各承储点的承储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条 活体储备商品成本由市财政局根据副食品一体化生产基地的实际生产成本,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制定,并做为政府动用储备时的基础结算价。
第十一条 活体储备商品的更新由承储单位在一体化经营中的正常周转运行中解决,政府不在另行安排更新费用补贴。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适当安排周转资金,用于承储基地引种、扩群,提高饲养水平,以保证基地生产和基地商品收购的正常资金需要。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发生的收益由财政部门收回或冲抵下一轮补充储备商品库存价值;贬值部分财政部门动用副食品风险基金予以弥补。政府动用
储备商品时的差价清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下发。
第十二条 活体储备商品的政府储备费用主要包括:(一)储备商品资金占用利息。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储备商品成本及核定储备量计付。(二)运费补贴。此项支出在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支付。(三)管理费用。用于承储单位为组织、协调活体储备任务,进行产销衔接和生产服务等
所发生的必要管理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活体储备费的拨付实行按财政年度季初预拨,年终清算办法。各承储单位应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专户反映,并将活体储备商品与冻储商品分开核算。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副食品活体储备报告制度。各承储单位应在每月后的20天内将副食品活体储备的存栏、出栏、补栏及储备费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在每月后30天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承储单位必须做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服务工作,加强生产监控和市场监测工作,安排好副食品储备的调用、补充、更新计划。
第十六条 市商委、市财政局及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副食品活体储备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杜绝危及储备商品安全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实行奖惩制度。年终根据对承储企业的考核结果,对储备任务完成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停拨储备费并暂停承储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