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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时间:2024-07-02 14:4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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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企(2001)56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股份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2001〕财字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00年2月25日成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对职工的住房资产和相应的住房周转金等均留在存续企业,没有投入股份公司。考虑到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遗留问题这一特殊情况,对股份公司无房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逐月补贴,可由集团公司直接承担,随同集团公司存续企业的住房补贴,一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1年2月9日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公安部 等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年8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军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措施控制汽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采取技术措施,将汽车及其发动机排放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将排放指标纳入汽车维修质量标准,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对出厂汽车及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汽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所必需的排气污染检测手段,其质量检验单位应按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严格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新产品(不包括采用已定型的汽车底盘改装的新车)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本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放情况,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抽测,抽测频率每季度不得多于一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达不到或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限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的汽车排气限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和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的汽车排气限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在用汽车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初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抽检内容,初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七条 凡年检排气合格的汽车跨省、市行驶时,所到地区不再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定型投产前,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认定,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
各级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强制推销汽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四章 汽车维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对所维修的汽车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经维修的汽车其排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汽车排气污染维修规范和维修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汽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的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汽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车辆维修后的排气状况必须经过自检合格方可出厂。
第二十三条 凡承担汽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安装、更换和调整等业务的维修企业,必须经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专修许可证,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修竣工、发动机总成大修及车辆排气专修出厂的汽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五章 进口汽车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检部门对进口汽车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法定检验。进口汽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商检法规,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将其纳入订货合同,排气污染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口。
第二十六条 对未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纳入订货合同的进口汽车的单位或个人,由商检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汽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汽车排气检测设备能力不能满足汽车排气年检需要的地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承担汽车排气年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有汽车的单位进行汽车排气污染的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九条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汽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的抽检和业务指导。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检测工作,直到合格。
第三十条 承担汽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检测的统计数据。
第三十一条 汽车排气污染的初检、年检和对汽车生产企业的抽检,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测工本费。对汽车排气污染的路检,对汽车保有单位的抽检以及对维修厂维修后汽车的抽检,凡不超标者不收检测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排气污染物,包括发动机排气管废气、曲轴箱泄漏、油箱及燃料系统的燃料蒸发的排放物。
发动机排气管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1983年颁布,按标准规定的日期进行检测。
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标准已于1989年颁布,按标准规定的日期进行检测。
油箱及燃油系统燃料蒸发污染物待排放标准颁分后,按标准规定日期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摩托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颁布机动车船监督管理办法后,本办法即行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关系,明确分工,稳步推进。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供参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去年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1992〕69号)及兴平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之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引起了重视。有8个地市召开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69个县(市)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7个地(市)和一些县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初步建立了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骨干队伍,制定、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已经由局部试点开始进入全面推开的新阶段。到7月中旬,全省有70多万农民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收
缴保费约900万元。
同时,当前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有的地方认识还不够一致。一些领导和群众还搞不清楚农村养老保险到底要不要搞?现在搞还是富起来以后再搞?由政府来搞还是由保险公司来搞?思想摇摆不定,工作进展迟缓。二是关系不顺,阻力较大。一些地方把开展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与乱摊派、滥收费和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混淆起来,造成思想混乱,致使这些地方的领导同志顾虑重重,长期犹豫不决。三是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不健全。目前全省还有5个地、市和41个县(市、区)没有解决养老保险机构的编制问题;已建立机构的县、市人员到位差,
办公地点和经费也不落实,无法开展工作。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今后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的思路和指导原则应当是:抓住机遇,坚定信心,把握政策,分类指导,依靠群众,坚持自愿,方法灵活,稳步推进,努力把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进到新的阶段。为此,建议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向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宣传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宣传陕政办发〔1992〕69号文件和省上领导同志的讲话,宣传全国及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形势和先进经验,使广大干部群众加深对国务院和省
政府文件的理解,认清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性,调动积极性。
二、理顺业务分工,全面开展工作。凡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开展起来的县(市),要逐步走上规范化、正规化轨道,提高投保乡镇、村的覆盖面,提高农民的投保率。同时要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解决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问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
,应本养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启动时间,不再申报请示。启动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以利尽快启动运转。关于同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工问题,根据国发〔1991〕33号和陕政办发〔1992〕69号文件精神,重申全省农村(含乡镇企
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已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应维持现状,不再扩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保险公司自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
必须立即停止。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搞好社会保障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强化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当做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好。各级政府的主管领导同志要主动搞好协调工作,
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应当明确,组织及动员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国家提倡的社会保障事业,同加重农民负担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从而划清政策界限,注意工作方法,努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各地(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机构,配备得力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切实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用诚挚的服务争取群众投保,用良好的信誉、方法和条件吸引群众自愿参与,努力把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推向前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199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