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23 17:1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16日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人民为全面完成民族独立进程和发展民族经济所作出的努力。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基吉纳
     (签字)                (签字)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于北京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和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高〔2002〕11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院、精品专业、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积极进行了申报,经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批准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电技术应用专业等62个专业为第一批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等12个基地为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一、二),我部将于近期下拨启动经费。
  
以上二项目由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建设。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少于国家投入资金数额1:1的比例配套资金。各校也应配套建设资金。2002年国家将向每个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投入启动资金5万元,向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机电技术实训基地和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各投入启动资金50万元。2003年将视各地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加大投入。同时,启动上海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等10个基地的筹建项目,启动经费由各单位自筹,我部将视2003年经费落实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投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精品专业和重点建设实训基地的领导和政策支持,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设起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精品专业和示范实训基地。

附件一:

国家高职高专精品专业建设项目名单

   专业                学校 
  
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通信技术专业          北京联合大学 
  
高级护理专业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机床数控技术专业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       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养殖技术专业          西南农业大学 
  
模具制造专业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技术与地球物理专业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华北航天工业学院 
  
雕塑专业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 
  
智能建筑专业          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动画专业            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钢铁冶金专业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设施园艺技术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模具设计与制造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园艺(分配保护地园艺)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动物专业          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长春汽车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会计专业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园林专业            南京林业大学 
  
纺织专业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鞋类设计与工艺专业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专业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纺织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影像技术专业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制冷与空调专业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远洋船舶驾驶专业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工业外贸专业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茶叶专业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机床加工技术专业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通信技术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专业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机械及控制技术专业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加工技术专业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飞机机电维修专业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程专业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种植养殖专业          海南大学 
  
动物生产专业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市场营销专业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导游专业            昆明大学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森林资源管理专业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矿山工程技术专业        甘肃工业职工大学 
  
机电一体化专业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 
  
采矿工程专业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食品工程专业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机械及自动化技术专业      福建工程学院 
  
飞机维修工程专业        厦门大学 
  
公路与桥梁专业         青海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室内设计与装修专业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二:

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基地                  依托单位 
  
 四川 四川机械电子工程实训基地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 数控技术实训基地            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筹建基地(10个)              依托单位 
  
 上海 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          同济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先进制造技术实训基地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 机电类实训基地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 汽车技术、自动化控制、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数控技术类实训基地  
  
 贵州 商贸管理运作实训基地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 合肥工程实训基地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 热能、电气及自动化综合实训基地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农业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 机电类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下沙大学园区高职实训基地(经贸类)   浙江省教育厅





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2001年11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代表私营企业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接受市、区(市)总工会的领导。
  市、区(市)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以参加工会成为工会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禁止、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六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者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
  第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组织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私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成员和组织员的人选。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组织所在的私营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工会撤销后,应当到原登记机关注销其法人资格。
  第十条 私营企业中未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的任何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研究确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奖惩与辞退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私营企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私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扣留职工的合法证件或者对职工搜身、侮辱、体罚、拘禁、殴打等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并支持和帮助受害职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与职工停工、怠工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调解和处理。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开展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和其他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督促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组织互助互济活动。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私营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协商应当按照合法、利益兼顾、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私营企业协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经费。
  私营企业已建立工会的,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缴当月的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私营企业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工会经费应当独立支配和使用,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并接受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应当在企业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确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同意。
  私营企业工会的兼职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的非专职委员和组织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工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并经企业同意的,其参与活动人员视为正常生产、工作,其各项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或者组织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或者组织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任职期间,经上一级工会与私营企业协商,可以由私营企业在其原工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市)总工会有权要求私营企业纠正;拒不纠正的,有权提请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一)禁止、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二)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本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的;
  (四)未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和上一级工会批准,随意调动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工作,或者擅自辞退、开除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和组织员的;
  (五)随意撤销或者解散工会的。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