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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1998-2000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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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1998-200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1998-200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7日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7日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为扩大和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文化和科学交流,根据1986年9月3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商定: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文化和艺术领域,特别是文学、出版、戏剧、音乐、造型艺术、博物馆和文物保护领域的合作及各类文化团体和协会间的合作。

  第二条 各方承认对方的属于自然人和法人及其合法继承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并将保证按照《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的规定来加以保护。
  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益的具体条件和措施将在双方的专门协议中规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考虑互派一个10-15人、为期10天的艺术团的可能性。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化艺术公司根据其直接达成的有关合作原则和财务条件的协议进行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双方根据可能支持业余艺术团体按有关活动章程规定的条件,参加两国组织的重要国际艺术活动。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博物馆藏品或艺术展览。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4人以内的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交流访问。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音乐、戏剧、美术和电影院校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九条 双方支持出版社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换可推荐翻译出版的书籍和杂志,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出版对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里的优秀著作。
  双方支持文学翻译家参加在对方国组织的专门学术会议。

  第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鼓励交换信息资料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作家协会和其它创作家协会间根据其直接合作协议进行交往。

  第十二条 双方支持电影工作者为拍摄影片和相互提供电影服务而进行合作,并研究为合作制作电影达成合作协议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双方将互相邀请参加对方国家组织的国际电影节。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对等原则互办电影回顾展。

  第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资料馆之间的直接合作,鼓励互换有关中、波影片的信息和广告资料。

            二、高等教育和教育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波兰共和国国民教育部签订的直接合作协议。

             三、科学和保健

  第十七条 根据双方所签协议,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中国医学科学院继续与波兰科学院合作,特别在共同研究双方科学院商定的题目及举办双边或多边学术会议方面的合作。
  继续密切中波科学合作,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各省分院和各省市社会科学院同波兰科学院的直接交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部际合作计划在保健、医学科学方面进行合作。

               四、档案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波兰共和国国家档案总局将直接签署档案合作协议,其中:
  1、双方按对等原则每年为档案专家提供10个工作日进行考察;
  2、双方就纸张、纸质文件、羊皮纸文件及墨水和墨的保护方面相互交流经验。
  3、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有关档案科研成果和档案情况的刊物。

            五、新闻、广播和电视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中国新华社和波兰通讯社根据1986年5月27日签署的协议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台和电视台机构扩大交往。
  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和波兰电视股份公司将根据直接合作的协议进行合作。
  中国广播电台和波兰广播股份公司将致力于签订直接合作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的直接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记者协会之间发展合作关系。

               六、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七、通则

  第二十四条 派出方需提前两个月将所派人员材料、对日程安排的建议、外语条件通知接待方。
  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应提前一个月将出访人员的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六条 派出方应至迟在艺术团抵达前三个半月向接待方提供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二十七条 送展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三个半月将必需的情况资料提供给接受方。

  第二十八条 在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具体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八、财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 互派人员和艺术团:
  1、互派人员: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
   (2)、对不超过30天的短期逗留者,接待方保证:
   --免费住宿。根据现行规定,最低条件不低于
   三星级饭店标准。按专门协议互派的代表团
   另则接待。
   --膳食或标准伙食款。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的国内交通。
   --突然生病和不幸事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3)、对超过30天以上的长期访问人员的财务条件,将根据接待方规章确定。
  2、互派艺术团体: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成员抵离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以及服装、道具和乐器的往返运输及保险费。
   (2)、接待方保证艺术团成员的住宿(带卫生间和早餐的房间)、膳食(演出期间增加易接受的干粮和饮料)、国内交通、零用费、突然生病和不幸事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并负担接待方规章规定的所有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互换展览:
  办展费用、展品保护条件及保险将由有关承办单位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代表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艺术比赛及其它活动的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但双方可根据对等原则提供财务优惠。

              九、结束语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7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波兰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5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1995年1月1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卢卡申科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卢卡申科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
  根据两国领导人北京高级会晤结果,达成以下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深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互利合作的共同愿望,
  深信这种合作符合两国的长远利益,有助于巩固世界和平与安全,
  决心扩大双边关系中业已取得的所有积极因素,
  声明如下:

 一、双方相互视为友好国家,确认将按照联合国宪章,本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关系。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中白两国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在两国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联合声明及其他双边文件的基础上有了稳步发展。
  双方相信此次中白两国北京高级会晤及签署的文件,将极大地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为两国在双边和国际问题上进行广泛的建设性合作开创一个新的阶段。

 三、双方将继续保持政治对话,包括最高级会晤。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扩大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机构间、社会组织间的交流。

 四、双方研究了双边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前景,认为有必要充分利用两国经济改革所提供的新的可能性。
  为此,双方将
  ——为两国地区间的贸易联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促进两国企业间建立合资企业方面的合作以及在双方境内的互利投资。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彼此为对方企业创造进行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所需的良好的组织、金融和法律条件。

 五、双方愿意进一步发展科技合作,扩大科技信息交流,建立中白两国的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公司之间的直接科技联系。

 六、双方将重视积极开展文化、教育、艺术、新闻、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人员往来。双方认为相互学习两国的语言有重要意义。

 七、双方将继续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并根据该领域现行的双边协议和各自的国际义务确保每方公民在对方境内的权利。

 八、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同台湾建立和发展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完全拥护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任何措施。

 十、双方确认在全球问题上的立场存在广泛的一致,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并主张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十一、双方将继续进行关于国际问题的双边磋商。磋商的题目包括巩固和平与安全、寻求解决重大的全球和地区性问题,以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问题。

 十二、双方对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观点相近。双方对联合国威信日益提高表示满意并主张提高其作用,认为联合国体制应充分反映当今世界不断变化的现实。

 十三、本声明的条款不涉及双方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亚·卢卡申科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于北京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工业法制建设的意见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工业法制建设的意见
煤炭工业部



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加强煤炭工业法制建设,既是煤炭工业走上健全的法制轨道、保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战略措施,也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煤炭工业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全国八届人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煤炭行业的实际出发,一手抓立法,一手抓教育,尽快形成煤炭工业法规体系,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依
法治矿,保障煤炭工业健康地发展。
一、充分认识煤炭工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法制建设放到重要位置来抓
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不断提高对加强法制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要从发展煤炭工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改变煤炭工业法制建设基础差、部分职工法制
观念和法律意识薄弱这一现状的迫切要求,增强法制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改变只重视生产和在实际工作中法制建设摆不上位置、落不到实处的现象,真正把法制建设摆在应有的位置上来抓,在全国煤炭行业形成重视法制建设的良好气氛。抓住有利时机,克服困难,开创煤炭工业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二、加快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为重点的立法步伐,尽快形成健全的煤炭工业法规体系
煤炭工业立法的基本要求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保障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加强宏观管理,规范微观行为为目的,尽快建立起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1.抓紧《煤炭法》的起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煤炭工业的主体法,是建立健全煤炭工业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煤炭法》的起草工作,工作量大,程序复杂,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集中精力,加快建设。这项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
牵头,并会同有关司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保证起草工作顺利进行。要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专家顾问和集体的力量。同时要做好行业内外的宣传工作,造成良好的立法环境和舆论环境。争取九月份拿出大纲,年底完成初稿,明年上半年报送国务院审查修改和征求意见
,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发布施行。
2.抓紧抓好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在制定《煤炭法》的同时,各项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要总体推进。首先要根据发展煤炭工业的需要,编制好煤炭部五年立法规划和93年度(含94年)立法计划,包括勘探、设计、基建、生产、安全、运销、经营、加工利用、科教、环保等各方面
需经国务院批准的法规和煤炭部批准的规章。各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提出立法规划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讨论立项。其次,要认真组织论证起草工作。凡经国务院批准立项和经部同意起草的法规、规章,要按各司局职责范围分别进
行论证起草工作,按照程序和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3.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要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建议并参与地方煤炭法规、规章的制定。
三、抓好群众性的学法、用法、普法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制观念
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的部署,以专业法的学习为重点,继续搞好“二五”普法教育。
1.抓住重点,分层次进行。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专业部门领导和专业工作人员的普法学习。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在学习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侧重学习《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专业部门领导干部和专业工作人员,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
作需要,分别学好《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财务、税收、外贸等有关法律、法规。职工群众的学习,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学习内容。在学习中,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煤炭行业的方针政策和煤炭部门的工作
部署,做到学以致用,把学法、用法、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落到实处。
2.抓好培训工作。部将利用大专院校对局级领导干部进行脱产培训。各企事业单位要分期分批地对矿处级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各单位要落实培训教材和培训经费,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3.多种形式并用,搞好宣传,使普法工作总体推进。利用报刊、板报、宣传栏、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介,积极进行宣传。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群众性的学法活动。各新闻、宣传部门要把法制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宣传报道重点。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
。部拟在明年上半年召开普法工作经验交流会。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对这项工作要定期检查,总结新鲜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动学习逐步深入。
四、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形成专兼结合的法制工作网络
1.加强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负责企业代理诉讼、合同管理、内外关系经营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工作。目前法律人才紧缺,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一方面要采取优惠政策吸引法律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煤矿
工作,另一方面要选派有实践经验和培养前途的职工到大专院校定向培养,鼓励并支持职工进行业余法律学习。要进一步关心专职法律工作者的生活和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
2.加强法制工作的理论研究。法制、法律工作是一门科学,专业性强。鉴于煤炭工业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滞后,部拟筹备建立煤炭法律研究团体,以推动这方面的工作。同时要发挥煤炭战线的法律专家、法律工作者和大专院校的作用,积极开展理论研究,适当组织有针对性的研讨活动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建设。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单位的党校、干校、培训中心,都应配备懂法律的专职教员。宣传部门和普法主管部门要抓好法制教育骨干队伍建设。基层区队可设业余法制宣传员,向职工群众宣传法律常识,解答职工在学法中的疑难问题。

五、加强领导,保证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法制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要把法制建设切实作为大事来抓。要带头学法,带头讲法,带头用法,成为法制建设的模范。
2.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法制建设机构。部机关各司局和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法制建设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法律部门要做好服务、检查、指导工作,发现和解决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各级党政工团,要协同工作,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法制
建设。
3.各单位要尽快制定法制建设规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使法制建设工作有效有序地进行。规划必须有目标,有措施,有标准,有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请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和部直管单位,务必于9月中旬以前将法制建设规划报部政策法规司。



199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