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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01 07:1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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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或进行专业实习;
  二、互相邀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团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列入下一个合作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计划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两国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等问题,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签字后,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的和其他必需的手续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孟、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总统计划顾问
     黄  华          米尔扎·努尔·胡达
     (签字)             (签字)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将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情节严重的,可以现场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关于中毛合作为毛里塔尼亚培训检验技术人员议定书

中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关于中毛合作为毛里塔尼亚培训检验技术人员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28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毛方)就为毛里塔尼亚培训临床及卫生检验技术人员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毛方要求,中方同意首先在毛方国家卫校培养十名临床检验技术员,有关卫生检验技术员的培养以后另定。

  第二条 临检班学制三年,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开课。

  第三条 学员将从有三年以上工龄的护士或社会医务人员中经过考试录取。

  第四条 教学大纲规定第一年为基础课,由卫校负责;后两年为专业理论实践课,由中方负责。

  第五条 专业理论课在卫校讲授,生产实习课在国家卫生中心及国内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

  第六条 三年修学期满,卫校将发给学员检验技术员毕业证书。

  第七条 为了保证顺利开班,中方提供师资和部分实验器材、化学试剂、教学图表等。

  第八条 毛方负责中方师资住房、水电费和一辆汽车。卫校提供教学、办公用品和教材用纸,以及实验室、办公室、储藏室各一间。

  第九条 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如有修改和补充,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社会事务部长
       崔  杰             恩迪耶·卡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