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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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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7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9年7月6日)

(1989年7月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杨波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张凤阁(女)、张穹、赵登举、陈振东为最高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免去谢宝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四、免去马计考、王琦、张明、付兴民、殷百川、王然冀、崔进(女)、李有明、邸双生、张弥恩、陈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对制造毒品的治理对策

乔铁军


  众所周知,中国不生产海洛因,而只是海洛因过境“残渣沉淀”的受害国,但是进入90年代以来,境内外毒犯互相勾结,利用我国天然麻黄素充足的条件,以各种名义开办“化工厂”,用人工合成的方法制造“冰”毒,其造成的危害,不亚于海洛因。这是毒品犯罪的新情况,值得严重关注。造成“冰’’毒的犯罪活动,既有治理一般毒品犯的共性,又有与其他毒品犯罪不同的特殊冈此整治“冰”毒犯罪活动的对策,也应有其自身的特点。现提出以卜儿点对策建议:

1、大力宣传“冰”毒的危害,提高对打击制造“冰”毒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冰”毒的危害缺乏认识,某些生产麻黄素的厂家和销售部门的负责人,明知麻黄素可能被用来制造“冰”毒,但却只顾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利益,敞开供应麻黄素及可能被用于制造.“冰”毒的相关设备,这是对国家和民族利益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因此,要打击和遏制制造“冰”毒的犯罪,首先需要提高对“冰”毒危害性的认识。尤其是要提高备级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认识。目前的确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同志以为“冰”毒对人体的危害可能小于海洛因,似乎不必投入更多的精力就可以将其禁住。这个问题不解决,与之相关的管理问题、专业队伍建设问题、经费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等难以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这些认识问题,应切实加强对“冰”毒危害的教育,使广大群众都能了解“冰”毒是一种什么样的毒品,其危害是什么,提高对打击制造“冰"毒重要性的认识。

2、关键是要从源头堵住制毒原料的流通渠道

  国家禁毒委员会应组织好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的调研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麻黄素等制“冰”原料和棚关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目前的问题,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主要还是执法不严。国务院早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韵同知漩,但足这些规定在符地却未能得到认真的贯彻,实际的执法情况着实令人担忧。鉴此,我们建议:国务院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应进一步强调“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把加强麻黄素管理的责任分解到每一个单位,对敷衍塞责甚至抵制中央政策,法令的有关责任人员,应该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防止易制毒原料及其相关设备流入非法渠道,特别一应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对麻黄素、氢化钯、乙醚、丙酮、氢气瓶、活性炭、烧碱、苯丙酮、甲胺等易制毒原料和可能被用于制“冰”的空压机、发电机、反应密封炉等设备的生产、销售,都应纳入当地公安部门的特行箭公安部门定期对这些原料、设备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冰”准加工制造一排污量很人和用量也很多,这足犯罪分予无法克服的问题,它为我们侦破制“冰”案件提供了有利的线索。据此,公安部门应主动与环保、工商、卫生、消防部门协同配合,定期对异常用电、用水户及出现异常污染生产单位进行调查、监测,以便更快发现制毒窝点的蛛丝马迹。

3、加强对科技队伍的管理,防止高科技被非法利刚 “冰”毒的加工制造,是一项科技含量较高的犯罪活动。因此,吸取以往的教训,国家应当考虑制定对科技队伍如何加强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于某些特殊的科技领域,要采取适度的限制措施,尤其对可能被用于制造“冰”毒的技术、设备和方法,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此类技术被用于制毒。

4、加强对外柬投资的管理和监控.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一大批曾被扣击处理过的制造“冰”毒的犯罪分子,即将刑满释放,这批人在被释放后重操旧业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在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要特别防止这些有制造“冰”毒的犯罪前科,并有潜在犯罪可能的不法分子,打着来大陆投资办企业的旗号,把制“冰”黑手仲向我国大陆。

  为此,我们建议:在引进外资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毒犯向我渗透,把好入口,掌握尺度:强化验证管理工作,同时还加强对“沈钱”犯罪的打击,有效遏制“冰”毒犯向我国的入侵。

5、加强情报调研和情报交流,搞好专案侦查情报调研和交流是有效打击制造“冰”毒犯罪的重要手段,过去已有丰富的经验。今后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建议各地公安缉毒部门加强经验交流,同时运用公丌的和秘密的手段,并在特殊部门建立情报网络,把可能制造“冰”毒的犯罪预谋纳入工作视线。同时,保持与工商、环保、消防、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严密监控措施,以防止制造“冰”毒的窝点出现,一旦发现则及时予以打击。在专案侦查上,要针对制造“冰”毒案件的特点,组建专门负责监控和侦查这一特种犯罪的侦查小组,配备懂得化工技术的侦查人员,并注意在破案后留根,运用好控制下交付的手段,力争将制造“冰”毒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决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决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实施方案是在本市推行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实施方案符合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它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本市的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有利于新老医疗制度的平稳过渡,有利于建立并逐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会议决定批准实施方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尽快制定与实施方案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操作办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定;要增加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可能因病致贫的人群给予必要的帮助。本
市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同时,要在全社会发展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以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
会议强调,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本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广泛宣传,细致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要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在医药卫生领域中加强监督管理。全市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而共同努力。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