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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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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30日 财办农〔2002〕99号

沿海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而设立的。为了加强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中央财政设立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渔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转产转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因协定影响而退出捕捞的海洋渔船的报废补助;
2.吸纳转产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经济发展、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项目补助。
第四条 报废渔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渔船所有人;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 申请报废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2000年海洋渔船普查中登记在册、按有关规定纳入管理、主机功率20千瓦以上的捕捞渔船(根据《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不允许更新的除外),重点是拖网、帆张网或其他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捕捞渔船;
2.持有渔业船舶报废证明;
3.持有拆解证明或沉海作人工鱼礁的证明。
第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补助标准依据渔船确定(具体补助标准附后)。
第七条 转产转业项目资金主要补助能吸纳一定数量的转产捕捞渔民、有利于改善渔业生态环境、带动渔区经济发展的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水产市场、休闲渔业以及利用报废渔船作人工鱼礁等项目建设。
第八条 报废渔船的定点拆解、清污沉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报废渔船的拆解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指导下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补助程序:
1.各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协定影响程度、全国年度减船转产总规模和资金补助的相关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减船转产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2.各地减船转产计划应列明拟报废渔船总船数、总功率、转产渔民总人数,同时附上拟报废渔船的船名船号(“三证”复印件)和渔船所有人的身份证号、报废渔船拟处理方式等情况;转产转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测算能够吸纳捕捞渔民人数、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和带动渔区经济发展等情况。
3.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市、区)上报的减船转产计划进行审核,确定各省(市、区)减船转产任务,提出资金补助额度;组织有关专家对转产转业项目进行论证并确定项目及补助金额。减船转产任务及转产转业项目由农业部下达,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下达。
4.地方渔业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减船转产任务,经核实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拆解证明等有效凭证后,对减船和补助情况予以公告,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及时足额向补助对象支付资金。为保证减船资金专款专用,该项资金要在省市县财政部门管理下,通过同级财政国库分账核算。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要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转产转业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法律公证后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底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发放情况,收缴报废渔船“三证”情况、拆解情况,报废渔船沉船作人工渔礁情况,转产项目吸纳捕捞渔民情况、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情况和带动渔区经济发展等。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及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捕捞渔民减船补助标准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15-caibannong0299f_20050615.gif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钱其琛
副主任委员
  谢 非   马万祺   廖 晖   王启人   王英凡
  何厚铧   吴 福   曹其真(女) 何鸿燊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人林   马万祺   马有礼   王启人   王孝行
  王英凡   王雪冰   区宗杰   区金蓉(女) 叶一新
  田期玉   吕聪敏   朱祖寿   乔晓阳   刘本立
  刘明康   刘炎新   刘焯华   刘羡冰(女) 刘 镇
  安 民   许世元   许和震   许崇德   许辉年
  汤炳权   李水林   李 冰   李成俊   李延龄
  李荣融   李 康   杨允中   杨秀雯(女) 杨俊文
  肖蔚云   吴仕明   吴立胜   吴建璠   吴荣恪
  吴 福   何玉棠   何美华(女) 何厚铧   何鸿燊
  张伟超   张伟智   张廷翰   岑玉霞(女) 陆 昌
  陈邦柱   陈佐洱   陈炳华   陈振华   陈滋英
  邵天任   林笑云(女) 欧安利   罗立文   罗永源
  周礼杲   郑秀明(女) 孟学农   赵燕芳(女) 柯小刚
  柯为湘   柯正平   贺定一(女) 骆伟建   钱其琛
  高开贤   唐志坚   唐坚谋   唐树备   唐星樵
  黄龙云   黄汉强   黄如楷   曹其真(女) 崔世昌
  崔德祺   梁庆庭   梁 宋   梁秀珍(女) 梁披云
  梁金泉   韩肇康   释健钊   谢后和   谢 非
  蓝钦文   甄瑞文   鲍马壮   廖泽云   廖 晖
  谭民权   谭伯源   黎振强   颜延龄   潘汉荣
秘书长
  陈滋英
副秘书长
  李水林   谢后和   贺定一(女)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公安部 共青团中央等


教育部 公安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教基一[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团委、妇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少年儿童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少年儿童安全事故数量和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是,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如寄宿制学校增多导致学校日常安全管理难度加大,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监管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特别是今年以来媒体集中曝光的个别地方出现的少年儿童被性侵犯案件,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切实预防性侵犯少年儿童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确保教育系统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各地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广泛宣传“家长保护儿童须知”及“儿童保护须知”,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性侵犯,遭遇性侵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警觉,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离家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返回时间、和谁在一起、联系方式等,牢记父母电话及报警电话。要运用各类媒体普及有关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学生保护热线和网站。

  二、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各地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检查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重点检查教职工、学生是否有异常情况,特别是要关注班级内学生尤其是女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要加强对边远地区、山区学校、教学点的排查,切实做到县不漏校,校不漏人。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发现的性侵犯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报警并报告上级部门。

  三、全面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中小学校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指导学校建立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健全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严禁学生私自离校。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完善重点时段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

  四、从严管理女生宿舍。各地教育部门和寄宿制学校要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要抓紧时间改善宿舍条件。女生宿舍原则上应聘用女性管理人员。未经宿管人员许可,所有男性,包括老师和家长,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宿舍管理人员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女生宿舍周围游荡,要立即向学校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学生临时有事离校回家必须向学校请假并电话告知家长,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离校。做好学生夜间点名工作,发现有无故夜不归宿者要及时报告。

  五、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把好入口关,落实对校长、教师和职工从业资格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要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评价,落实管理职责。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要关注教职员工队伍心理状况及工作状况,加强心理辅导,防止个别教职员工出现极端心理问题,及时预防个别教职员工出现的不良行为。

  六、密切保持家校联系。各地教育部门、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等方式,提醒家长尽量多安排时间和孩子相处交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特别要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要让家长了解必要的性知识和预防性侵犯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孩子进行讲解。学校要同家庭随时保持联系,特别要关注留守儿童家庭,及时掌握孩子情况,特别是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时,家校双方要及时沟通,深入了解孩子表现情况,共同分析异常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学校密切联系,构筑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的保护网络。

  七、妥善处置中小学生性侵犯事件。各地教育部门要建立中小学生性侵犯案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在学校内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同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避免再次伤害。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与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被性侵犯的学生有转学需求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予以安排。对性侵学生者,各地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八、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分析学校及周边安全形势,掌握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重点排查民办学校、城乡结合部学校、寄宿制学校内部及周边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对少年儿童性侵犯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防止发生社会人员性侵犯在校女学生案件。各地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性侵犯学生案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九、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学后、放假前等重点时段集中开展,纳入对新上岗教职工和新入学学生的培训教育中。共青团组织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作为青少年自护教育活动的重要方面,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组织专业社工、公益律师、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妇联组织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纳入女童尤其是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内容,维护女童合法权益。要加强协同配合,努力构建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


教育部 公安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