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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增补仲裁条款的换函

时间:2024-06-26 19:5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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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增补仲裁条款的换函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增补仲裁条款的换函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日)
               中方去文

澳大利亚堪培拉
贸易部长
尊敬的约翰·道金斯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就通过增补一条关于解决中澳实体间商业争议程序新条款的方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的贸易协定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通过增补一条关于解决中澳实体间商业争议程序新条款的方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的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所进行的会谈。
  上述会谈旨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贸易的发展。
  根据会谈情况,我现在荣幸地代表澳大利亚政府提议,下述条款将作为第八条甲款增补到协定中:
  第八条 甲款
  缔约双方对两国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间签订的合同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鼓励其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其他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迅速、公平、合理地解决。
  如果此类争议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不能迅速解决,争议双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解决。此类仲裁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或争议双方均可接受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采用各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推荐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它国际仲裁规则。
  缔约双方应保证由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如上述内容符合两国代表在会谈中所达成的立场,我谨荣幸地进一步提议,本函及您的确认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及其证据,并自您复函之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符合两国代表在会谈中所达成的立场,并同意您的来函及本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对修改该协定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及其证据,自本复函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郑拓彬(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阁下
阁下:
  我谨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通过增补一条关于解决中澳实体间商业争议程序新条款的方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的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所进行的会谈。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约翰·道金斯(签字)
                         澳大利亚贸易部长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于堪培拉

关于印发《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政办发[2005]79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咸宁市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咸宁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咸宁市知名商标,是指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咸宁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由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的推荐、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所有者申请,工商部门审核,媒体公示,消费者评议,认定委员会评审确认。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咸宁市知名商标评审确认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面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在市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市场信誉良好;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质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类商品中领先,并在全省有一定的影响;
  (六)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商标法律意识,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
  (七)申请人近三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该商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质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商品中排位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六)该商标近三年广告宣传情况;
  (七)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情况及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第七条所列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市属企业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通过《咸宁日报》等市级媒体予以公示,并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后,报请认定委员会评审确认。
  第十一条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咸宁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经评审确认,予以认定,颁发《咸宁市知名商标证书》, 并在《咸宁日报》等市级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咸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由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除按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外,还应报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被许可人在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以使用“咸宁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五条 咸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咸宁市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咸宁市知名商标资格,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凡被认定为咸宁市知名商标的,在其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保护:
  (一)该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咸宁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二)该商标所系商品视同“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潢专用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上擅自使用或仿冒;
  (三)咸宁市知名商标纳入“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保护范畴;
  (四)被认定为咸宁市知名商标后方可申请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七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咸宁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咸宁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假冒咸宁市知名商标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撤销其咸宁市知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低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咸宁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五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四)咸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咸宁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商标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
  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撤销的,其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推荐、评审和认定咸宁市知名商标,评审费、公示公告费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1]52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30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rtf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¹«¿ª·¢ÐÐ֤ȯµÄ¹«Ë¾ÐÅÏ¢Åû¶ÄÚÈÝÓë¸ñʽ׼ÔòµÚ10ºÅ¨D¨DÉÏÊй«Ë¾Ð¹ɷ¢ÐÐÉêÇëÎļþ.1062401178677.rtf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目录.rtf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ÉÏÊй«Ë¾Ð¹ɷ¢ÐÐÉêÇëÎļþĿ¼.1062401178677.r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