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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5:4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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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基厅〔2004〕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加快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2004年,在17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将有首批使用新课程的初中生面临毕业和升学,为保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各地应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在17个国家实验区认真组织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现将《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实验区所在地的地(市)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并为改革提供政策保障;要及时、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2005年在全国更大范围内进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实验区及实验区所在的地级市有关部门组成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验区实际,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

  三、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承担起这项工作的责任;各级教研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研究考试改革的业务及管理问题,做好参谋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验区的改革方案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的关于改革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要求,在两年课程改革、评价与考试改革探索的基础上,2004年,要在17个有首批初中毕业生的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为推动、保障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并为2005年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制度创新,使学校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工作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本次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为此,对实验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要单独命题,普通高中招生要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保证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业考试应在课程内容结束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要减少考试科目,学业考试的科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学校还应对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查,并体现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

  3.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4.学业考试的方式要多样化。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不同形式。

  5.要明确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程序和要求,逐步建立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的队伍建设。

  成立以骨干教研员和优秀教师为主的命题、审题小组,审题人员和命题人员必须分开。阅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骨干教师。应确保阅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阅卷质量的管理,如在作文阅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

  6.学业考试的成绩应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等级数和等级标准由各地根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7.根据《通知》的精神,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8.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应以《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使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具有可行性,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9.实验区应组织专门力量制定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对学校的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与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10.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并在同学互评和学生成长纪录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1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1)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2)等级。建议采用 “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非常慎重。

  1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校评定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与处理。

  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3.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应成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

  14.实验区应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参照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差额投档的原则,分批录取。要避免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简单转换为权重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

  各高中学校根据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定学校招生标准并进行录取,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委员会加试。

  普通高中学校如要组织加试,必须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参照学生初中阶段的研究性学习成果,采取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

  15.各地应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试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均衡发展。在试行名额分配、推荐等招生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取信于民,防止走后门的现象。

  四、组织保障

  16.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1)公示制度

  各地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费用的收支,以及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

  (2)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实验区评定委员会投诉,评定委员会应给出书面答复。

  (4)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个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能力,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可信度。

  (5)监控评估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监控工作的进程,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对不符合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命题。

  17.实验区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次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者,要按照本文件要求,结合实验区的具体情况,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形成有实质性突破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2004年17个国家级课程改革实验区的《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经公示后,应经实验区所在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的说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的前身是建立于五十年代的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75年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撤销而撤销。1984年恢复重建。其机构按三级设置,即:兵团分别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10个农业师分别设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农垦师分院,农牧团场较集中的25个垦区分别设基层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实行特殊体制,担负着屯垦戍边的使命。兵团法院、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认真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各项审判、检察业务,办理了大量案件,为维护兵团和全疆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起到了重要作用。兵团法院、检察院的恢复重建,是充分发挥兵团特殊作用的需要。但兵团法院、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落实,以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任免缺乏法定依据,两院印章不能嵌用国徽。长期以来影响了审判、检察工作正常开展,影响到兵团法院、检察院的建设和队伍稳定。我们认为兵团法院、检察院是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问题应尽快解决,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
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广泛调查研究,就兵团法院、检察院的设置、案件管辖、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免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进一步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研究,为保证兵团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12月7日




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商建发〔2005〕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切实用好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的相关扶持资金,积极稳步地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决定对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组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时间及方式

  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的对象: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县(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

  验收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试点企业要求及管理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验收。

  验收的方式:原则上由试点项目所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负责复检。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试点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三、验收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企业提出验收申请:试点企业在当年11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1、附件2),申请对已经完成和当年内预计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的项目验收。
   2、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材料报送至当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验收
   1、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2个工作日内逐一完成验收,并拍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验收的,经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2、验收完成后,地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验收负责人应当时在《验收申请表》的主页和回执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3、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汇总,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连同《验收申请表》一并送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包括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照片的文件名同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的名称。

  (三)复检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可根据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到实地进行复检。抽查的具体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不高于10%。抽查的方式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在复检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应将项目名称及地址信息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及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验收申请表》是申请资金补助和享受其他各项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其存档3年。
   3、每年1月15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结果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附件3)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规财司),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抄报财政部。
   4、商务部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地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5、试点企业对地级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试点企业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提出复议,商务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6、验收合格的项目将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7、对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商务部将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其免费发放由商务部统一制作的标志牌。标志牌不实行终身制,凡抽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农家店将收回标志牌。对标志牌的发放、管理、使用及收回,商务部将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验收依据及界定

  (一)验收依据
   1、《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
   2、日用消费品农家店按《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按《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3、商务部批准各地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函;
   4、试点企业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5、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新建和改造农家店的界定
   对新建和改造的农家店,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界定是否在当年完成新建和改造。
   1、新建农家店的界定方法。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农家店是否新建: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查看税务登记证日期;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改造农家店的界定方法。可分别从加盟和直营两种方式界定:
  (1)对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的,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加盟合同的签订日期;查看农村店铺工商执照变更日期,包括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查看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对直营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可从4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验收小组由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包括适当吸收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试点企业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建立联系人制度,做到上下信息通畅,事不等人。

  (二)各地验收情况将作为各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违规地区及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核减以后年度试点比例及申请扶持资金资格。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规财司)备案。


  附件: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