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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13 13:4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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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3年延安市人民政府26号令


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
绿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区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依法管理义务植树工作,规范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是指延安市城区适龄公民因故不能参加每人每年义务植树15株或者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它绿化任务所缴纳的用于代其完成法定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绿化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未经市政府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取绿化费。市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负责绿化费收支的监督管理。
二 收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范围:
(一)凡是长期居住或暂时居住在延安市城区(东至桥沟镇柳树店村、南至柳林镇王家沟村、西南至万花乡张坪村、西至枣园镇莫家湾村、北至河庄坪镇李家洼村)的男18岁至60岁,女18岁至55岁,因故不能亲自履行植树义务的城镇居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二)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有和非公有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外来就业人员(持有原籍当年已履行义务植树证明者除外)按人数收缴绿化费。
(三)对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已完成植树任务但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差额折算补缴绿化费。
第五条 绿化费免缴范围
凡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在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工作的适龄公民,免缴绿化费。城区居民中的特困户、灾困户、病残户等,可酌情减缴或免缴绿化费。
第六条 绿化费收缴标准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完成至少15株义务植树任务,如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按15元的标准收缴绿化费。
三 收缴办法

第七条 因故不能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必须在春季3月12日前15天内,向市绿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 后,按适龄人数向市绿化办一次性缴纳绿化费。
第八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收费前必须到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凭《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出具相应的票据。
第九条 绿化费支出渠道: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税后留利中列支,其它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四 使用范围与管理

第十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绿化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绿化费支出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包括城区绿化工程的造林作业、浇水、管护等劳务支出和购置生产性工具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城区绿化工程的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收缴管理及委托工作所需费用等支出。
第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编制绿化费的使用计划,提交市绿化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五 奖 罚

第十三条 对完成义务植树和绿化费收缴工作的先进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绿化费必须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5‰的滞纳金。
六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发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6〕30号



印发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办法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1〕14号)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河源市教育强镇(乡、街道办事处、农场,下同)督导评估办法。

  一、创建教育强镇,是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的具体行动,是推动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对提高我市教育综合实力和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教育强镇督导评估,是对全市各镇一个时期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及乡镇教育综合水平进行评定的督导制度。

  三、创建教育强镇,由县区、镇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教育强镇的督导评估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通过市评估的,授予“河源市教育强镇”称号。

  五、督导评估程序

  (一)自评。镇对照督导评估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评,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二)申报。凡自评达到市督导评估标准要求的镇,由镇政府向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审查同意后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

  (三)评估验收。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镇政府自评报告和县区政府的推荐报告;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及专访、问卷调查;

  4.采取重点抽查和一般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随机抽查各类学校(幼儿园)1/3以上;

  5.评估组对采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逐项评分,形成评估意见;

  6.评估组向镇政府反馈评估意见;

  7.评估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

  六、对获得“河源市教育强镇”称号的镇,市、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考核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教育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七、落实动态管理。教育强镇每4年复评1次。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及待遇,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八、教育强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河源市教育强镇”称号:

  (一)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乱收费,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的;

  (四)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四率”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连续2年严重滑坡的。

  九、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河源市教育强镇(乡)工作的通知》(河府〔200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敬农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引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满五年(政策性安置、区划调整和婚姻等原因迁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未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市区实行市级统筹,三县分别统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财政、审计、编制、发展改革、农业、公安、统计等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 缴费标准与基金筹集
  第八条 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10%或15%。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两年内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中:年龄每超过一年减缴一年费用(不满 6 个月不计,超过 6 个月按一年计),但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男45-60岁、女40-55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正常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两年内选择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对本办法实施两年后参保或未经许可中断缴费的,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延期缴满 15 年后享受待遇。对不愿延期缴费的,一次性返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设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号码,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
  第十二条 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其来源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利息、其它收入。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统筹基金。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以市区参保人数(含享受待遇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区财政以本区参保人数(含享受待遇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 元;县(含乡镇)以本县参保人数(含享受待遇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 180 元,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要于当年内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当年个人账户划转额的 30%记入补贴账户。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补贴账户不计息。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缴费补助。
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优先用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待遇领取条件与计发办法
  第十四条 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本办法实施时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以上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45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补贴账户养老金:本人补贴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第十六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依法继承;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享受待遇,如有结余可依法继承,同时享受丧葬费 800 元。今后,丧葬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公布。
  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十八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
  对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待遇的人员,自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积累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转入金额的 30%记入补贴账户,并按其选定的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对不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退还给本人,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享受待遇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原农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停止办理。
  第十九条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因土地被征用、职业变动等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转移和折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申请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规定转移的统筹基金,分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对采用非法手段冒领、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内部审计和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