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运作规则
批转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运作规则的通知(阳府〔2003〕93号)
2003年8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运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运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公平、公正地处理民营企业的投诉,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是阳江市政府授权处理全市民营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履行民营企业投诉事项的调解、协调、处理、督查职能,宗旨是依照法律及政策办事、公平维权、化解矛盾、优化政务环境、促进发展。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民营企业在设立、生产、
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本中心反映、报告,请求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民营企业是指自然人出资兴办的企业;自然人出资控股51%及以上的企业;上述两类企业控股51%及以上的其它企业。具体包括: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民营企业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
第六条 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遵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投诉中心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投诉人的商
业秘密和不愿公开的秘密。
第二章 投诉和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
向本中心投诉。
第九条 投诉应当有投诉的事实、理由、有明确的投诉
对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2、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能提供证据材料;
3、投诉人属于本市民营企业,投诉对象属设在本市的行政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匿名投诉;
2、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真实;
3、投诉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
4、已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局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
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诉投诉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章 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采取调解、协调、督查、移送处理等办法处理投诉案件。
第十三条 调解和协调。
投诉事项一般以组织协调会议进行协调为主,可以调解的投诉事项组织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1、三日前将调解、协调会议的时间、地点、调解、协调事项通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提请当事人准备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事实证据。
2、主持会议居中调解、协调。
3、做好记录,并请当事人签名。
调解、协调会议一般在投诉中心举行,根据需要可以在现场举行或在其他地方举行,但一般不在被投诉单位举行。
第十四条 督查。
调解、协调无效,经审查被投诉人确有失当行为、存在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中心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向被投诉人发出督查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处理。
被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中心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直至司法机关:
1、经督查被投诉人仍未纠正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失当行为;
2、投诉案件涉及违纪、违法;
3、投诉案件涉嫌犯罪。
第十六条 投诉案件的调解、协调、督察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办理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处理的公正性的,当事人可以向投诉中心申请该工作人员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理投诉事项一律不收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解释。
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
二○○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