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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6:4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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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买卖、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经营单位安全经营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和提供网点布设方案。
  工商部门负责根据批发经营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禁止谋取暴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和禁放区域、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协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情况,研究部署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本市市区内实行禁放制度,根据需要在禁放区内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和燃放。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来年正月十六允许在指定的燃放区域内定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禁放区内的指定销售和燃放区域由市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批发企业和批发网点管理
  第九条按照严格资质、规范管理、控制布局、确保安全、经营有序的原则,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批发网点。
  第十条根据统一归口经营的要求,市区(包括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开发区)设立一家批发企业,各县(市)各设立一家批发企业。
  批发企业下设批发网点,批发网点的布设方案由市、县(市)供销社制定并报请所在地安监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批发的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二)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批发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有可靠的通信设备;
  (五)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六)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七)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受到行政撤职或刑事处分;(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九)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机构;(十)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十一)经安全评价合格;(十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批发网点的设立参照上述条件执行。严禁个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第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批发网点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评价报告。
  经评价合格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批发网点经营者,应填写申请表并持相关资料向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批发经营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上报省安监部门发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对批发网点由市安监部门发放批发网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从依法设立的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所经营的产品应有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严禁经销非法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假冒伪劣及违禁产品。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的烟花爆竹箱体外包装上应粘贴由省安监部门核发的专用封签。在每个烟花爆竹产品上都应粘贴由当地安监部门免费发放的注明批发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专销防伪封签。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跨行政区域进行储存和销售。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零售网点管理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布设。
  第十七条市供销社制定市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报请市安监部门同意后执行。
  各县(市)供销社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报请当地安监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布设零售网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销售地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没有加油站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商场、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不得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
  (三)不得设立在国道、省道、集贸市场等车辆或人员较多场所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销售负责人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础知识及燃放常识;(三)有可靠的通讯工具;(四)销售场所经安全评估合格;地处乡镇的零售企业需要设置储存设施的,储存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评价合格。
  第二十条零售网点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领零售许可证。属本市市区指定销售区域内的,应向市安监部门申领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安监部门应设立受理申请登记薄,按受理顺序登记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严格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
  第二十二条零售网点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烟花爆竹存放量,存放的货物不得超过15自然箱;
  (二)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持证经营,严禁一证多点,严禁买卖、出租、转让许可证件;
  (四)在规定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禁止走街串巷和流动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
  (五)必须到当地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批发网点进货,严禁从其他渠道进货;
  (六)按国家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烟花爆竹储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评价合格,并报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产品应储存在独立的专用仓库区或专用仓库,且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严禁在居民区储存。
  第二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看管,并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人员在库内住宿或进行加工作业,严禁带入火具、火种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第五章烟花爆竹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输实行许可制度。跨省、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的购货方应到本地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规定。购货方应派押运员专车运输。
  第二十八条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悬挂或张贴危险物品标志,不得同时载运旅客,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装。
  第二十九条运输烟花爆竹应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准载明的品名、数量、运输路线和有效期限运输。押运人员应随身携带许可证件以备查验。
  通过道路运输的,严禁在居民区、行人稠密地段和名胜古迹、旅游景区及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附近停歇。第三十条从批发企业到批发网点及从批发网点到各零售网点都应实行专车配送,专人管理。
  第六章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储存重要物资仓库周围200米区域内;
  (二)山林、绿化林带、苗圃内;
  (三)列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200米区域内;
  (四)车站、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建筑物楼道内;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主办(燃放)单位应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要求,根据燃放级别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技术方案根据燃放工程级别,由具有批准管理权限的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予以批准。
  经批准后,由持有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及持有《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的人员按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焰火晚会燃放主办单位应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燃放后立即清扫燃放地的遗留物。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在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撤销其许可证,工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对有其他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新乡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公乐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李实市商务局局长
  张有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同标市供销合作社主任
  贾海庆市公安局副局长
  白存玉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栓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徐建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奕阳辉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武胜军新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牛好明延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文仲军封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尚志东原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任红海获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华林卫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佩珍长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桂铭红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董国安卫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安嵩牧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赵世忠凤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主任由李同标兼任。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应用

栾桂平


  “宽严相济”是我国一项重大刑事司法政策。如何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宽严相济,从实践上正确把握和灵活适用,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要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思维,综合全案,综合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被害人的状况等因素,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准确量刑。量刑情节是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及适用何种刑罚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宣告刑的根据,是在特殊情况下变更法定刑的依据,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查明犯罪人是否具备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对具有法定应当从宽、从严处罚情节的,要毫不犹豫地兑现落实;对具有法定可以从宽、从严处罚情节的,如无正当理由也应兑现落实。对于酌定情节要根据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注重从审判实践经验中加以总结,裁量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立法补漏性和司法灵活性,是法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石和武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时候,既要重视适用法定情节,又要重视适用酌定情节。法官判案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酌定情节的认定和适用。因此,适用酌定情节要有理由充分,符合常理、常情。如对坦白、退赃等酌定情节的犯罪人尽量从宽处罚,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结果,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一、在具体案件处理上,有针对性地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未成年人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微犯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处以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审判人员要结合当地经济状况、被告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大调解力度,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最大限度的争取双方当事人和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团结,促进和谐。如对交通肇事、轻伤害等案件,如果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考虑判处被告人缓刑。 对于罪轻、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现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多适用罚金刑和缓刑等;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 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配合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要做到在法律范围内宽严有度。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刑事审判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要认真遵循刑事政策,处理好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相互关系,找准二者之间最佳结合点,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人民法院执法能力的一种考验。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做到宽严相济,发挥刑事审判工作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

关于印发《第二代移动电话业务通信质量监督检查测试方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第二代移动电话业务通信质量监督检查测试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保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利益,促进经营者改善提高移动电话业务通信质量,加大对第二代移动电话业务通信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按照《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规定》及《电信服务标准》,信息产业部制定了《第二代移动电话业务通信质量监督检查测试方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测试方法依据《电信服务标准》,对第二代移动电话业务通信质量指标进行测试和统计处理,包括:可接入率、接通率、拨号后时延、掉话率、计费差错率等,同时根据测试条件对单通、断续等其它指标进行统计。本测试方法适用于电信管理机构对第二代移动电话业务通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样性技术测试,也可作为经营者进行自身通信质量检查的参考方法。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该测试工作。测试中采用的仪器设备需经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功能和性能的验证,以保证测试结果的一致性和精度要求;测试报告应按本测试方法中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详细内容。

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近期的测试主要针对两家移动通信公司的GSM网络进行,对于CDMA网络通信质量的监督检查待测试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