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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统一名称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0:5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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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统一名称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统一名称的通知

人专发[1989]15号
1989-12-18


  根据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组部、中宣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我们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了三批(1984年度、1986 年度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批,后因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科技干部局由国家科委成建制地划转到国家人事部,从1988年度起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共2219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与此同时不少省、市、自治区和一些部委也在各自的范围内选拨了一大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经常宣传报道他们的贡献、事迹,起到了很大的鼓舞激励作用。但是,在宣传报道中,由于对这些专家使用的名称不尽一致,比较混乱。不少宣传报道还简称这些专家为“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市级专家”;有的专家在自己的名片上也印制了这样的名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不是职衔,不宜在名片上印制。上述简称缺乏科学论证,不够严密,容易引起误解,更不宜使用。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我们没有事先说清楚。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工作,今后,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一律称为“19××年度经×××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19××年度、经××省(部)批准的,称为“19××年度经××省(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在19××年度、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称为“19××年度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请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各新闻单位予以注意,并请各省、市、自治区、各部委及时将此通知向有关专家通知。
特此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



建办秘[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最近,一些单位和组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精神,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评比项目、出台评比标准、评选办法,从事“生态住宅”、“健康住宅”等评选、评比及授牌活动,给企业或项目冠以名目繁多、名不符实的称谓,甚至冠以国际、亚太、中国等名称混淆视听,有的还在报纸上大肆宣传,误导消费者。这不仅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助长了弄虚作假之风,有的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不应有的法律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纠正各种乱评比活动,切实贯彻好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理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各种乱评比活动,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任何部门、单位和民间组织对住宅小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的评比、排序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评比、授牌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并对已造成的影响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广告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精神,对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严肃查处。

  三、今后,建设部组织、参与或同意的针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评比,都将在评比之前以部办公厅名义发文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并在《中国建设报》和建设部网站上发布;否则,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有权拒绝。

  四、针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各类评比活动,一律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对非法进行评比、排序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评比结果,违规进行广告宣传,在评比、排序、授牌活动中乱收费,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管单位,建设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5〕20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南湾、上天梯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治理、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浉河管理是指本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规划、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浉河河道主管机关,信阳市浉河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规划、治理、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浉河区、平桥区要把浉河治理开发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浉河河道、沿岸治理,采取措施,巩固建设成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参加浉河治理和维护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浉河河道、水质和浉河管理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浉河规划、治理、开发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治理、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浉河两岸治理工程用地和可供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用,垄断土地市场,然后采用拍卖、有偿划拨等形式,交水利部门或其他单位开发,收益由市政府集中用于浉河治理。浉河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要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浉河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建设,在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时,相关审批机关应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浉河水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浉河水面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从城市规划区内浉河取水,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河道的治理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一条 浉河沿岸的利用和建设,要服从河道治理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浉河内设置拦河渔具、取土、捞沙、排放污水、弃置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禁止在浉河内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在浉河内进行捕捞。

第十三条 禁止损坏堤防(含护堤林木、草皮)、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在堤防及护堤地内禁止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禁止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浉河河道及管理范围内挖塘、围堰、修筑渠道、道路等;原有阻水建筑应予拆除或改建。

第十五条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等,必须报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浉河两岸临河建筑物应保持外形整洁、美观,阳台、门窗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设置砌体围墙,应采用绿篱、花坛、透景围墙,原有砌体围墙应逐步改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沿河道路上设置广告、标语牌;不得随意占道设置经营摊点;不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景点和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牵绳挂物和张贴宣传品。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沿河道路、景点、公共用地。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按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沿河道路车辆管

理规定。禁止大型客车、货运车辆、拖拉机在沿河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 要严加保护浉河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公共绿地、景点林地、行道树等绿化物;爱护沿河区域的公共设施。禁止下列损害两岸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 损坏两岸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 在绿地内或树木下建房搭棚、砌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四)其他损害两岸景点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向浉河排放污水的出口,需重新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径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浉河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沿河乡(镇)、城市街道居民应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浉河管理工作。

沿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和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浉河管理区域内的文明卫生,按要求设置垃圾容器,定时定点倾倒。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处20元至1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堤防(沿河道路)、行洪滩地堆放物料、砂石的,处20元至200元罚款。
(三)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每立方米罚款8元至12元。
(四)在行洪滩地内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的,每亩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管理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七)盗窃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的,损毁堤防、护岸、橡胶坝及建筑物的,除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外,视情节依法惩处。
(八)在市区沿河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浉河管理的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浉河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