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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时间:2024-07-22 07:5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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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3]16号

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200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2002年,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局《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安监管政法字[2002]6号)的要求,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颁布后,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对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全年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化专项整治,依法强化监督、监察,巩固发展全国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形势,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把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重点工作如下:

一、抓住精髓,把握灵魂,深入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要认真贯彻国家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积极、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宣传十六大精神,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要紧密联系实际,坚持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将搞好安全生产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充分认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要求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围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总体目标,大力宣传抓好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为主要内容的“三件大事”,加快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矿山应急救援“六个支撑体系”的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思想观念、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手段、科技、文化的“五项创新”,为实现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三、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全面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是今年工作的主线,也是“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将其贯穿到全年工作中去,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去。要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要从上到下强化安全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

四、继续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要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继续推进和深化。要结合安全监察、专项督查和事故查处,搞好安全警示教育,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与协作,对那些有法不依、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善并导致重大事故的典型进行揭露和批评。通过舆论引导,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五、精心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宣传活动。在总结借鉴以往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的活动要搞得有声有色,丰富多采,注重实效,更有针对性。积极倡导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宣传先进,争创先进,加强队伍建设。国家局在年初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命名表彰了2002年度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单位、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模范安全生产监察员及先进个人。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系统培育“五种精神”:热爱事业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不计名利、公正无私的奉献精神;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团结战斗、密切配合的协作精神,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气,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特别能战斗的安全执法队伍。

七、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人的需求出发,把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出发点,运用各种方式,传播安全文化,营造安全文化的环境,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和激励人的目的,进而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

八、构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逐步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队伍,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上的各种宣传力量,共同构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网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水平。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任重道远,新的一年,面临极好机遇。我们要不辱使命,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4)75号

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5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陈砦村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30号冷库在存放蒜薹时发生货架倒塌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7万元。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用于冷库的仓储货架,并且在设计、生产、安装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货架整体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不足造成失稳坍塌;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购置货架时未对供货厂家的设计、制造、安装资质进行确认,其30号冷库货架安装完毕后没有进行质量验收;该公司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对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据此,河南省人民政府已经对19名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决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郑州市“5.5”事故暴露出部分仓储企业(包括各种商品储存企业、仓储式超市等,下同)在安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仓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安全基础较差的中小仓储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督促仓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要促使仓储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对从事租赁经营的仓储企业要督促其加强对出租库、出租场地的安全管理,明确与承租人之间的安全责任。

  三、督促仓储企业严把仓储设备设施质量关,加强仓储设备设施订货、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仓储企业要严格审查供货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资质,并对产品和施工安装质量组织验收,严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仓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从而从源头上加强防范,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仓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正确使用。

  四、加强仓储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督促仓储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规定,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加强仓储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要将郑州市“5.5”事故情况及教训向所有仓储企业进行通报,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在近期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认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电路、货架、库房等生产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员工是否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请各地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安排对仓储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督促仓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及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具体执行。
第五条 凡在本市内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由选购商品、选择服务;
(二)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计量以及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获得法定的质量、计量、安全、卫生、价格等保障;
(四)因商品或者服务未能达到规定的或者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五)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揭发或申诉;
(六)少数民族消费者可以提出尊重其风俗习惯的要求。
第七条 消费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劳动;
(二)遵守营业场所秩序;
(三)选购、挑选时应爱护商品,应按商品说明安装使用、维护保养;
(四)投诉或起诉应符合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应按照国家的规定附具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及有效时限;

(二)销售进口商品,必须经国家有关机关检验批准,方可进入市场;
(三)严格遵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按质论价,不得非法提价、多收费用或增加收费项目;
(四)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
(五)按国家规定或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或约定履行;
(六)不得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和提供不符合规定或约定标准的服务,对达不到技术标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按规定经批准后可降价出售,并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明字样;
(七)不得生产、销售明令禁止或淘汰、过期失效、腐败变质的商品;
(八)不得生产、销售宣扬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及其它违禁商品;
(九)不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十)不得以虚假广告或宣传推销商品;
(十一)不得强行出售、搭售商品,不得掺杂使假;
(十二)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安全、卫生、文明、方便。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十条 社会监督是消费者或有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活动的社会团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一)传播商品、服务信息,宣传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并提供咨询;
(二)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有关机关处理;
(三)协同有关机关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标准、计量进行检查和测定;
(四)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公开揭露;
(五)协助有关机关查处伪劣、违禁商品;
(六)参与产品和服务的评优活动;
(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可以进行查询;
(八)支持消费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指导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相互配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新闻单位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压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或赔礼道歉;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标准,造成消费者人身严重伤害,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团体、组织在执法中,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章 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以下时效期限予以保护: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效的,从其规定;
(二)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在限期以内。
第二十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下列程序请求保护:
(一)直接与生产、经营者交涉,说明情况,要求修、换、退或者赔偿。如属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应当先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然后由销售者再向生产者索赔;
(二)交涉无效或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推诿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消费者的投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应尽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处理,一般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负责给消费者答复;
(四)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消费者协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对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被查询机关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