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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南宁市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简章

时间:2024-05-28 02:0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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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南宁市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简章

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事局


2005年南宁市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简章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桂政办[1996]1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报送2005年全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计划的通知》(桂人发[2005]24号)的要求,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定于2005年9月3日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计划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共689人。为确保这次考试录用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对象
  1、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报考不受户口所在地域限制;
  2、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为广西的人员。报考市公安局职位的人员详见《2005年南宁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强。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公安攀爬、射击、潜水、特技驾驶、散打、摔跤、排爆等特殊技能的职位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对象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招考职位所需求的资格条件(见各职位报考条件)。
  三、报名方法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单位一个职位。
  本市人员必须到现场报名,外省市人员可在南宁人才网进行网络报名(报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的除外)。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从7月22日至28日,其中:
  1、现场报名:
  (1)集中报名:7月22日至23日(每日8:30-16:30时)在南宁市第九中学集中报名(地址:人民东路230号,朝阳广场广西通银大厦旁,报考者可乘2、3、4、5、7、17、18、22、23、24、26、37、40、58、72、74、78、80、81、101、201、204、211、212、218、220路公共汽车到站下车)。
  (2)分散报名:7月25日至28日(每日上午8:30-12:00时,下午15:00-18:00时)到报考单位人事部门报名。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到市人才培训考试中心(市建政路3号)进行资格复审。
  2、网络报名:
  7月22日至28日,报考者可登录南宁人才网(www.nnrc.com.cn或www.nnhr.com.cn )。
  (三)报名手续
  1、提交材料:
  (1) 大学本科以上人员凭毕业证、身份证报名;
  (2) 大学专科毕业生凭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报名;
  (3) 职位要求的其它有关证件;
  (4) 符合第八条规定可加分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获奖人员应提供获奖证书及单位证明)。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2、本市的现场报考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报考登记表》一式二份,先提交给考录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然后提交给资格审查组进行复审;外省、市的报考者可登录南宁人才网,在网上填报《南宁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网络报考登记表》。
  3、经资格复审合格者,交报名费10元,考试费100元(报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职位的,另交专业科目考试费)。外省、市网上报名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应于8月6日前将报考费电汇到指定账户(账号在“南宁人才网”公布)。
  4、招考职位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为1:4以上(含1:4),才予开考。对达不到比例又确实需要开考的,由考录单位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报录用审核机关批准,确实不能开考的,可以根据个人要求办理解除报名资格手续或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参加考试。
  (四)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于2005年8月30日至9月2日到报考单位人事部门领取。
在网上报名的外省、市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交考录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凭电汇单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及内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总成绩300分(报考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执法职位的非对口专业院校的毕业生加考专业试,总成绩为350分)。其中《申论》科目100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100分,面试100分。
  (一)笔试
  1、考试时间:
  2005年9月3日(星期六)
  上午:申论
  下午: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2005年9月4日(星期日)
  上午:专业科目考试
  2、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在笔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4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对达不到1:4比例的职位,由录用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或调剂进行面试。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然后以笔试、面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五、考核
  被确定为考核对象后,所有的被考核者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组织的考核。考核工作由考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和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考录单位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讨论,根据被考核人个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考试情况等综合素质与职位需求的匹配等情况,按1:1的比例从被考核人当中择优确定体检人选。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考录单位共同组织。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桂人发[2005]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录用审批
  各考录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和职位条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实行公示制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录用机关工作者审批表》或《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录用手续。
  被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并接受初任培训。各考录机关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没有乡镇或农村及其他基层工作经历的,上岗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安排到乡镇锻炼一年,作为公务员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八、照顾加分
  退役军人、归侨或侨眷加3分;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一等功奖励)加10分;市厅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二等功奖励)加7分;县(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三等功奖励)加5分;西部志愿者、村委会干部(“村官”)加5分。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最高一项。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九、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各考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次考录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和安排,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报考者与考录单位的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回避。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考试录用有关政策执行,坚持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报考职位详见南宁市各单位职位需求信息表。
  咨询电话:南宁市政府公共服务呼叫中心 0771-5527741 监督电话:0771-5539126



附:招生计划表 (详情请浏览:http://www.nnhr.com.cn/GWYBK/Info/default.asp)


                    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 南 宁 市 人 事 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作者: 王志坚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动产所有权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民事流动中的交易安全,因为: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民事流转日趋迅速便利,交易者不可能在每次交易中均对动产出让人是否拥有所有权一一详查,否则,就必然会造成交易过程延长,阻碍民事流转速度。第二,对原所有权人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可以避免民事流转不至于因动产所有权的诉讼导致交易处于动荡和不安全状态。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在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于第三人的现象。那么,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占有该动产,才构成善意占有并取得所有权,这方面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尚未完全明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对于类似的案件,由于审判人员认识上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有的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鉴于实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在一定条件下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如果滥用,势必侵害原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对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律不得不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下面就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概述如下:
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并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第一、第三人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动产,这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如果出让人对其出让的动产具有处分权,则第三人所取得受让动产所有权依据的是物权法,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第三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占有动产时须出于善意。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转让动产时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知悉或应当知悉权利有瑕疵而取得的权利的,在法学理论上叫恶意,恶意取得权利的不为法律所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由此可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标准,如果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三人须按上述规定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占有动产,且在动产交付过程中始终出于善意方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第三人须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如果第三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动产的使用权,则不适应善于取得制度,而应归于债权或其他法律制度调整范畴。
二、第三人受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第一、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动产。动产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只要受让人实际占有了动产,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约定附条件的和特殊动产除外)。因此,动产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了交易行为外,还需所有权人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到专门管理部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因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同样,法律规定以要式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受让的动产必须是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就是说,凡是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动产,均不能适应善意取得制度。比如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枪支弹药、毒品、黄金、白银、珍贵文物、外汇等,不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亦并非所有流通物均适用。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葬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葬物、隐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纪念物、遗物、赠与物等,一般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些财产虽然价值不是很大,但它却包含着财产所有权人的精神寄托和感情。
(3)已被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动产,因该动产事实上已转变成了禁止流通物,所以,也不适应善意取得。
(4)赃款赃物一般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98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上述规定显然对动产原所有人给予了重点保护,故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无人认领的赃物,通过拍卖取得所有权的,应当例外。
第三、第三人须通过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动产的占有。
(1)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第三人必须通过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动产,且该交易行为是以转移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2)该交易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环节,如果善意第三人与非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等交易行为缺少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效力。但是,如果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发生在原所有人与占有人(即非权利人)之间,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善意 占有,这正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所在。
(3)第三人受让动产需按正常交易价格支付价款,这是从另一个侧面阐述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出于善意。如果第三人受让动产时不支付对价,难免有取得非法利益之意。
三、善意取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其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在原动产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原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也可主张返还让与人出让该动产所取得的对价。原动产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退回原物。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王志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7]25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

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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