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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类别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7:5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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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类别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类别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6日  证监市场字[2000]1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类别变更涉及的有关证券登记业务,配合证券市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现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后变更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国有法人之间的,转让后的股份类别仍然登记为国有股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转让行为,受让方为非国有法人(包括非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他投资者的,其受让的股权可以登记为其他非流通股份:

  (一)出让方取得财政部书面批准的;

  (二)因法院终审裁决而被执行的;

  (三)由法院主持或授权拍卖的;

  (四)自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作出专门规定,出让方依据其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

  以上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证监市场字[2000]8号文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女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打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 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六)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教高〔2003〕7号


  当前,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明确提出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要求教育部门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为此,教育部和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12月在35所大学启动了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该《纲要》明确提出要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大规模培养软件初级编程人员,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为了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教育部决定选择部分高等学校采取多项扶持政策,支持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尽快满足国家软件产业发展对高素质软件职业技术人才的迫切需求,并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培养模式的改革。经统一部署,有关高校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推荐和专家评审,现决定批准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35所高等学校首批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为做好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目标是:经过三至五年努力,建设成校均规模在4000人以上、能够培养大量就业能力强的高质量实用型软件技术人才的基地;学院要拥有一支教学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拥有培养高素质实用型技术人才需要的、完备的、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实训基地和其他办学条件;经过改革,形成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产学研合作办学的运行机制与保障机制。

  二、建设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应在办学体制和培养模式上积极推进改革。在办学体制上要实行开放式办学,吸收国内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特别要加强与国家和地方软件园的联系与合作,同时争取国际国内若干软件企业、公司的支持,共建实训实习基地和技术开发研究室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合作培养人才以增强办学活力。在培养模式上要使学生在学习期间就有足够时间参加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突出以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的人才培养特点。学校教育要与软件行业的资格认证相结合。以职业技术需要为依据,构建新的培养计划,并使师资、教材、实训基地等建设与之相适应,使达到培养规格的毕业生既能得到毕业证书,又能得到一个或多个软件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试办学校面向社会大力开展软件职业技术人员培训。提倡和支持各试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立足所在地区、按照行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特色、上水平。

  三、国家支持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单位根据社会需要开展招生制度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试办学校主要从全国高考和各省级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招收应届高中和中职毕业生。另外,还可通过由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高职班单独入学考试,招收少量有一定相关实践经验和较好理论基础的在职人员。录取办法按有关招生规定执行。允许试办学校举办与软件技术相关的第二专业学历教育。凡国民教育系列毕业的专科和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入学。录取名单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二专业学制可为一年半,毕业后发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学费标准由各试办学校参照计算机类高职学生的培养成本自行确定,报当地有关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各试点学校应制订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就读机会的配套措施,通过建立贫困学生奖贷学金制度等,支持成绩优异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四、国家支持试办学校积极开展学制和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学制应以二年制为主。鼓励试办学校积极探索灵活的学习方式,推行更加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支持学校按照国际软件产业的发展趋势和要求自主制定专业课教学计划。思想理论教育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开设“两课”相关课程,总学时不少于110个。试办学校软件类专业及相关专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评审推荐后可分批列为“部级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由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支持其进行重点建设。

  五、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实行优进劣汰。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办学校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工作根据建设目标和各试办学校申报的改革和建设方案,采取学校自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议的办法进行。通过检查评估,实现建设目标者,继续予以扶持,并正式命名为“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改革和建设成果不理想的取消扶持政策;鼓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区软件产业和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省级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两年后,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评估,达到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要求的学校,也可以获得命名。

  六、建设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是我国软件产业人才培养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尝试,旨在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推动力。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要抓住机遇,加快建设步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作要加强指导,并在经费投入和发展政策上给予扶持,使之尽快成为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实用型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基地。 

首批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高等学校名单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联合大学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华北工学院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长春工业大学

  长春工程学院

  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安徽电子信息技术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大学

  江西先锋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大学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大学

  武汉软件职业学院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

  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