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日本政府贷款湖北省植树造林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日本政府贷款湖北省植树造林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林基[2005]162号
各有关项目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现将《日本政府贷款湖北省植树造林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本政府贷款湖北省植树造林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日本政府贷款湖北省植树造林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管理,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等规范性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管理主要是指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贷款的投放应至少选择其中一种办法以防范和降低贷款的风险,否则原则上不应投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贷款的投放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 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金额、期限、用途、抵押(担保)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时间等。
第六条 贷款申请的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接受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造林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与评估,认定是否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
第七条 同意受理贷款,通知借款人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同时借款人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办理借款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一)法人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办理贷款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财产共有人出据同意贷款的承诺书:
5、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上月末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提供林地租赁、承包合同原件;
7、担保方式;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农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提供林地租赁、承包合同原件;
5、担保方式;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保证、抵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相关证明;
2、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有关证明;
3、抵押物明细表;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
5、合伙、合作人出据的同意担保承诺书。
第三章 保证担保
第九条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条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年龄在45岁以下的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系统内已参加养老统筹的干部职工可以作保证人,每位保证人最高保证担保额为3万元。
第十一条 作为保证人的国家公务员和林业系统内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其资信和身份证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四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违约金、相关息费和追偿贷款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章 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物为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及违约金、相关息费和追偿贷款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房屋抵押。抵押人所具有的并已取得产权证的城镇房屋。抵押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抵押申请,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屋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屋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屋的价值;
(五)抵押房屋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房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所在地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抵押权人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关于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发放事宜。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抵押额不得超出其评估值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抵押人所具有的并已取得林权证的商品用材林森林资源资产。下列商品用材林森林资源资产可以抵押:
(一)幼龄林;
(二)中龄林;
(三)成熟林。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 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估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估算,必须提交评估报告书,并建立项目估算档案。
第三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
(四)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价值;
(五)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人、管理方式、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期限必须在森林资源的规划成熟期内。
第三十二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下列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属集体林的其抵押登记机关为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国有林的其抵押登记机关为所在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六)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的,林权证同时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发给抵押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人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发放事宜。
第三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额不得超过其评估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六条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不得批准采伐(债务人提前偿清债务,抵押解除的除外)。如在抵押期间批准采伐而造成抵押权人的债权不能按期实观或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因保证森林资源的生长需要合理采伐的,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抵押登记机关方可按有关森林资源采伐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并且抵押人在办理采伐手续之前,应向抵押权人交纳与采伐收入相应的保证金,以保证抵押人所取得的采伐收入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采伐收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后,抵押权人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抵押人。
第五章 贷款风险审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报送来的调查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资料审查:所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法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法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法人及担保人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是关联企业;
3、法人及担保人有无不良记录:
4、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方式等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三)经营状况审查:
1、法人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80%,自有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
2、森林资源资产状况审查:林种、林龄面积、蓄积的审查;
3、法人及担保人的森林资源资产、可抵押或担保的房产是否在本辖区内;
4、是否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风险审查:
1、分析法人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评价确定法人的风险程度;
2、法人、农户贷款是否超.过自身的资产总额;
3、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咨询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贷款项目效益审查,预测其盈利水平。
(六)抵押、担保手续审查。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还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权益价值的70%以内;
3、抵押物权证真实、清楚、有效。
第三十八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经办人和负责人在报告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六章 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四十条 贷款风险监测。贷款业务发生后,从强化贷款风险管理出发,对贷款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估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四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预警体系和质量监督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对借款人、保证或抵押担保人统一确定授信额度,集中控制风险。
第四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实行定期巡查制度,成立巡查专班,落实巡查责任人,每年至少应对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巡查两次以上,并在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立牌公示,建立群众举报制度,以保证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季向省林业局基金站报送《日贷项目抵押登记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季后5日内报送上季度发生的风险管理行为基本情况,包括采取的保证、抵押类型、贷款发放情况、抵押物基本情况、抵押物及相关单位发放的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省林业局基金站负责对各项目市县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组织对各项目市县日元贷款风险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没有按照《日元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操作来规避风险的项目市县可以采取暂停报帐、收回项目资金等手段来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章 还 款
第四十五条 建立贷款偿还约束机制。项目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规范、职能明确和责任落实的还款约束机制,按时按规定将本息归还省林业局基金站。
第四十六条 项目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四十七条 设定为抵押物的林木资产到了成熟期,需要采伐的,抵押人必须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报经省林业局基金站同意后,方可办理木材采伐手续,抵押物的采伐需在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抵押物变现所取得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所发放的贷款。各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抵押人偿还的贷款后,应于15日之内全部上解到省林业局基金站。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县在转贷协议框架内,属提前还款的,可根据本地实际向省项目办提出实施第二轮项目的申请。
第五十条 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事宜的,项目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印发《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阳府〔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业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方式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2012年6月30日前,本规则适用的区域范围为阳江市市区,包括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2012年7月1日之后,本规则适用的区域范围为阳江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交易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交易公告和须知,竞买人通过阳江市土地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的行为。
网上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出让和转让交易。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阳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阳江市土地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七)结果公示。
第七条 网上交易按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网上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门户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和《阳江日报》等媒体同步发布。
网上交易公告可以是单宗土地或矿业权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土地或矿业权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网上交易前20日发布网上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网上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等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凭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办理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重新申领。持有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效数字证书的申请人,方能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申请人对网上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交易的宗地或矿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无异议。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此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或矿业权竞买,如需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则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交易截止时间的前1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五条 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
(五)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七条 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1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或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底价的,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半小时,由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由交易中心向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交易项目底价。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网上交易期限截止时,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交易中心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
(二)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网上交易系统及时显示网上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二条 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后,网上交易系统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网上交易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成交;
(二)网上交易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交易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五)在网上交易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其他依法不成交的情形,不成交。
第二十三条 网上交易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与交易中心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凭《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与网上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二十四条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交易系统管理。
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交易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对网上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交易期间的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二十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维护须经交易机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交易中心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应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详细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在1天内连续5次输错密码,网上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六)依法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监察部门、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在原批准部门做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中心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交易系统竞价通道。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将网上交易违法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备案,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交易中心应取消其参加本中心网上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接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若竞买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各有关机构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网上交易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中心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