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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3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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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6年9月23日 证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

排意见>>一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组织所在地的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传达,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搞

好今年的证券期货市场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意见的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

期货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 国办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地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

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6年8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 期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

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

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

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

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

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

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

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一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

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

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

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

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

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

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

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

股发行计划,改为“问题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

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

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扬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

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

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

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

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

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 >(

国发[1996]20号),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

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已经获得的地方监管部

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

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

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

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

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

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已设置的异地

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

  要尽快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气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

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以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

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

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有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

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友爱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这类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

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也期货市场。证

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

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

会要通报各交易所和经纪机构,不得再接纳其从事期货交易。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和期货

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

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继续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和外汇按金交易的,

各地监管部门要配合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各种名目

的变相期货交易场所。

  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

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从今年开始,证蟠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帮助和督促上

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

制。让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

开发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

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

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

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

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

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

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

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

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

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

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香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

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

总结上市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

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处擅自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 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

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

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

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批准后方可上市,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或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

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

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

上,使证券市场在规划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

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

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

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

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来人员

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

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

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宁政发[1989]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境内发生的专利纠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是我区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对专利纠纷进行调处。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专利纠纷的受理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时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二)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三)有关专利申请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申请专利的费用纠纷;
  (四)专利侵权纠纷;
  (五)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六)专利实施许可证合同纠纷;
  (七)其他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纠纷。


  第六条 管辖:
  (一)第五条(一)至(七)项的争议或纠纷,申请人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于(五)、(六)项纠纷也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或者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期限:
  第五条中(三)、(四)两项纠纷申请处理的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授予之日,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处理其他专利纠纷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专利纠纷调处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者,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人证言及实物证据,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调处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申请人是专利权人的,须附有专利权证明。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接到专利纠纷调处申请书后,经审查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十五日内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纠纷的调处。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形成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人罢免并加盖公章。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专利纠纷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久调不决。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专利纠纷时需调查取证的,可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材料,取证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当事人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达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如果是申请人则视其为自动撤回申请,如果是被申请人则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处理决定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处理决定书应由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公章。


  第十五条 在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书,所交费用不退。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纠纷调处的,必须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第五条(四)项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承办专利纠纷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者,应回避。
第四章 专利纠纷调处的收费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按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案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协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专利纠纷以处理决定方式结案的,受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责任的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专利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由双方协商分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建设部


发改农经[2007]1181号

关于印发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编制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资源是日益紧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水利是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利发展和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实施《规划》涉及方方面面,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把《规划》实施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按照既定的分工,密切协作,形成促进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合力。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要正确处理水利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做好相关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强化规划的约束和指导作用。要按照《规划》的部署抓好“十一五”时期的各项水利工作,推动水利事业进一步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确保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建 设 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