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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时间:2024-07-01 05:4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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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规审发[2005]23号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流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营销措施。

第四条 零售商的促销行为是一种营销策略,是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行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零售商应开展能够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的促销活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促销等活动。

第六条 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必须提前将活动范围、活动方式、详细规则等内容向消费者明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促销活动应将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提前在促销活动场所明显适当的位置进行告示,使消费者了解或掌握促销活动真实的信息。

(二)促销活动规则中,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让消费者承担;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三)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已向公众告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以下形式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保留促销活动前十日内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

(一)打折让利

零售商开展打折让利促销活动,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各类促销商品的折扣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

(二)购物返券

1、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

2、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

3、禁止以虚构原价(虚构原价指所标示的原价不是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

(三)价外馈赠

零售商开展价外馈赠促销活动,应当告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四)有奖销售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促销活动,应当告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五)限期、限时购物

零售商开展限期购物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不得组织开展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以及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

(六)降价销售

零售商开展降价销售促销活动,所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使用红色专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

(七)积分返利

零售商开展积分返利促销活动,应告之积分商品范围、时间、返利比例等具体规则。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应当进行如实的广告宣传,不得使用虚假的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标称“全场”促销活动。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延迟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

第十条 零售商通过促销方式销售的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应保证商品质量和承诺提供售后服务。严禁销售馈赠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坚持符合规范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因开展促销活动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前制定促销活动场所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在促销活动中,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通道,有效地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依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行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加强对企业促销行为的行业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零售商开展规范的促销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促销活动的指导;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6月 日起施行。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2005年)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17号

  经研究决定,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自2005年7月15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1.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2.农药临时登记

  3.农药正式登记

  4.农药分装登记

  5.农药续展登记

  6.农药广告审查

  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8.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10.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



项目名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②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④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登记情况资料等

     ②杀鼠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范围、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④微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名称、分类、剂型、含量等)

     B.毒理学资料(急性经口毒性、致病性)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测定数据、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遗传工程体类别、受体生物、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方法、
      遗传工程体安全等级及审批结论)

     B.试验目的、试验地点、试验面积(释放规模)、试验时间、试验单位、试验设计等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⑥天敌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科、属、种、品系、鉴别特征、分布状态)

     B.防治对象、防治方法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资料

     C.与原剂型优缺点的比较资料

     D.室内生物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②新含量: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毒性资料

     C.改变含量的目的和意义资料

     ③新使用范围:

     A.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室内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B.境外在该作物的登记使用情况资料

     ④新使用方法:改变方法的目的、意义和特点资料

     ⑤新混配制剂:

     A.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产品化学资料

     B.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毒性资料

     C.试验作物和防治对象资料

     D.室内配方配比筛选报告

     E.混配目的资料

     F.境外研究和登记情况资料

    (5)相同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相同制剂:产品化学资料

     ②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概况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境外产品)或省级农药检定

      机构(境内产品)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
      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流程图



  

  





项目名称:农药临时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②产品化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④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⑤残留资料(原药为中等毒及其以上的制剂产品)

     ⑥环境生态资料

     ⑦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⑧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结果报告、模拟现场试验报告)

     E.残留资料(用于食品和饲料上的卫生杀虫剂)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杀鼠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1年2地药效试验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对鸟、禽畜的毒性资料)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产品: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制剂产品:视需要提供)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微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特性、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特性资料(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基本资料:原药、制剂;补充资料:有毒性问题产品)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根据农药品种而定)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遗传工程体概况、毒理学、效果、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效果资料(药效报告、抗性研究及庇护区的设置、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

      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⑥天敌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生物学特性、效果、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B.生物学特性及产品标准资料

     C.效果资料

     D.对农作物的影响资料

     E.对国家保护物种的影响资料

     F.对有益生物的影响资料

     G.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资料

     H.与本地品系杂交的可能性及影响资料

     I.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J.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②新含量: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F.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③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等

      资料的简述)

     B.药效资料

     C.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D.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新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环境生态资料

     F.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5)相同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相同原药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原药

      登记相同的资料

     B.减免部分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或在6年内
      但经首家获准登记者同意使用其资料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产品概况摘要资料

     b.产品化学资料

     c.质量全分析报告

     d.首家获准登记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资料的文件

     e.毒理学资料

     f.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相同制剂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制剂

      登记相同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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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9年2月10日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附件: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ОО九年四月二日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
(经2009年2月10日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基金定位
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旨在鼓励外国优秀青年学者到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工作,促进中外学者之间的研究合作与学术交流。
二、申请及资助模式
(一) 本基金采取部门推荐,申请人通过依托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的方式实施。2009年,先在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所属研究机构和大学内试行。
(二) 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发布申请指南,申请人经依托单位向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材料,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进行遴选,并将推荐意见和名单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三) 该基金仅资助研究经费,依托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在研究项目实施期间的生活费用、相关保险及所必需的生活及工作条件。
(四) 资助期限为半年或一年。资助期满后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请延续资助,延续资助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当年35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外国优秀青年学者;
(二) 曾在知名大学、研究机构从事过三年以上基础研究工作或具有博士后研究的经历;
(三) 在中国工作期间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自然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该基金的申请人依托的研究机构或大学应是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
(二) 依托单位指定联系人,负责向外国青年学者提供政策咨询,并协助进行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 依托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
2. 依托单位为申请人提供的在研究项目实施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 申请人承诺保证资助期内在依托单位的工作时间;
4. 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四、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 申请程序
1. 申请人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的统一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两封推荐信(至少有一封来自国外);
2. 申请人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
3. 依托单位根据其隶属关系向中国科学院或教育部提交申请;
4. 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分别对依托单位的申请进行遴选后,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推荐名单;
5. 申请人通过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请书;
6.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对推荐的申请进行专家评审。
(二) 评审程序
该基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国际合作局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科学部负责项目的后续管理;评审会议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具体受理及评审程序是:
1. 国际合作局发布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
2. 项目受理截止期后,国际合作局负责汇总依托单位评价意见、部门推荐意见和项目申请;
3. 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4. 国际合作局将专家组资助建议报委务会议审批;
5. 国际合作局办理有关资助通知和拨款事宜后,将资助项目移交相关科学部。相关科学部负责资助项目的后续管理。
(三) 评审要点
1. 申请人接受教育的背景和基础研究素养及潜力;
2.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及取得的进展;
3. 申请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及科学意义;
4. 申请人与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合作前景和预期成果。
5. 申请人的研究计划及经费预算情况。
(四) 延续资助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资助期内取得良好工作进展且有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需求的,可以申请延续资助。
1. 申请延续资助者应当在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撰写延续资助申请,通过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或教育部提交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
2. 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3. 国际合作局将专家组资助建议报委务会议审批。
五、实施与管理
批准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管理:
(一) 申请人收到资助通知后,应当按照申请书中提出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活动。申请人、依托单位必须按照所签定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承诺。依托单位和指定的联系人协助申请人做好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沟通等工作。
(二) 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终止或调整研究计划的,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 资助项目的资助期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四) 本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并标注项目批准号。
获资助者在依托单位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管理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 资助经费下达到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受理时间、资助规模与资助强度
(一) 本基金在试行期间每年受理1次,受理时间在5月。
(二) 本基金的资助期限为半年或一年,资助经费为10万/半年或20万元/一年。
(三) 2009年资助50人左右,资助经费总额约1000万元左右。
(四) 2009年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各推荐40名。
七、时间安排
(一) 3月10日前,国际合作局将受理通知发至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其中包括允许推荐的申请项数。
(二) 5月20日前,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提交推荐的外国青年学者名单,基本信息包括:排序号、申请人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国外受聘单位、国内依托单位、课题名称、申请代码、执行年限。
(三) 6月30日前,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推荐的外国青年学者通过依托单位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时提交电子申请书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份(包括必要的附件)。
(四) 7月31日前,国际合作局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五) 9月委务会议审批。
(六) 2009年10月底前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