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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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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27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各级经
贸委要把电力体制改革列入1999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
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是一项复杂
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分步推进。6个试点省(
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抓紧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发电市场运行和监管
的规则,其他地方经贸委应做好调查研究等前期工作。
  三、各省(区、市)经贸委要与本省(区、市)电力局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按照《通知》中确定的原则,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共同推进本地电力工业政
企分开的改革。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1998]1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邻、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关于深化电力工业
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
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27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
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现对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行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等政策,促进了电力工
业的发展,形成了多家办电的格局。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
电力供需已基本平衡。为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电 价,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应积极推进电厂、电网分开(简称厂
网分开)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电厂之间的平
等竞争。为此,选择上海、浙江、山东和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直辖市)进
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时试点。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发电市场
运行和监督的规则,并加强对试点工作地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方针、深化省级电力公司的改革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电力局(公司),要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
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
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实行政企分开后,深化省级电力公司为实体的改革,每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只设立一个省级电力公司、对全省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这符合电
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
积极性,有利于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为此,首先在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进行试点: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在地沈阳市设立辽宁省电力公司,将黑龙江省、吉林省电力
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分
公司。 
  三、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电力资源分布不平衡,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是我国电力工
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为便于三峡输变电工程
和全国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将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的
事业部。为充分利用南方电网(包括广东、贵州、云南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的电力资源,实施国务院确定的“西电 东送”战略,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
司的协调作用,促进南方电网的发展,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实行厂网分开,其
电网部分进行资产重组后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电厂独立运作。 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全
资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加强对境外公司的管理和防范金融
风险,撤销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将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网和城市电网改造、实行城乡同网同价,
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促
进电力管理的城乡一体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务院关
于改革农村电力体制有关文件的精神,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具体组织实
拖。   
  五、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向子公司收取资产收益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规定,国
家电力公司每年向子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作为再投资的资本金。为进一
步规范母子公司的权益关系,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年起停止对子公司收取折旧费,
改为收取投资收益,由国家电力公司制订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审批。国家电力公司
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水平。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
性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体制转换期间,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
章制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做到供电不间断,国有资
产不流失。

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的通知

2003-09-0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办农[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县:

  为了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2001年以来,我部在全国开展了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活动。两年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创建取得了很大成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最近一些地方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等剧毒农药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扩大农产品出口和农民增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要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高度负起责任,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一是在蔬菜集中产区,严禁销售甲胺磷等剧毒农药;农作物混种区,也要严禁剧毒农药在蔬菜、水果、食用菌及茶树上使用。二是广泛开展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摸清农药使用现状,提出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和安全用药措施。

  三、突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在产地环境质量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安全生产,坚持科学施肥、用药,积极推广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平衡施肥、适时采摘等多种实用技术和规范,通过生产过程控制,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产品质量自查和监督管理。各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要加强产地检测工作,完善检测手段,坚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自查,保证产品安全上市;同时,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五、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工作的宣传,开展不同层次、多种方式、针对性强的各类培训,使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提高认识,掌握技术,规范经营,依法管理。

六、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创建管理。开展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活动是抓好无公害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各地既要重视创建活动,更要加强基地管理;既要重视“无公害”的牌子,更要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我部也将对示范县进行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县将被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京科生发[2001]276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医学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医学研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委立项的医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医学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确立医学项目的宗旨: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紧密围绕人民健康的需求,以解决防病、治病中的关键性技术为目标,开展医学预防、诊疗和临床药学研究;促进首都地区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改善。
第四条 医学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有利于创新性人才脱颍而出。
第五条 支持创新;鼓励多学科合作进行交叉综合研究;鼓励跨部门、跨所有制组织研究队伍进行联合研究;鼓励国内外合作研究。
第六条 市科委根据《首都地区医学科技"十五"计划和2010规划》制订并公布《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研究的主要方向及其项目主题。
第七条 医学项目的立项申请,采用资格认定下的自由申请、专家评议、公平竞争和择优支持的方式。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指南》提交《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项目数不超过两项,重点项目只限一项。
第九条 一般年满55周岁者,不承担项目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培养人员和该计划已完成人员;优先支持中青年医学科研人员。
第十条 申请项目须有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可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专业学会;或5名以上同行现职正高级职称专家签署。推荐意见应写明: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技术路线可行性、创新性、研究基础、研究条件及申请书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在项目所属领域内达到国际前沿水平;有重大应用价值及市场需求;具备研究基础或初步成果(如:已发表论文SCI0.2以上或CJCR0.4以上);有结构合理的研究力量及必要的基本试验研究条件;优先并重点支持多单位联合研究项目和多学科合作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多元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由北京市科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受理《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北京市科委进一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经审批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和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凡承担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立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提出项目的密级意见。在组织专家技术论证时采用"应用技术类密级评价表"审核密级,报北京市科委审定密级。
第十五条 凡承担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单位,应制定具体保密制度;在研究、鉴定、检测、评审、档案管理、成果上报工作中,应按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单位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单位优势、个人优势和技术集成原则承担研究项目,监督项目的研究进展和研究经费的使用,负责项目执行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凡承担单位(含联合单位)已有及"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共用网"中可提供足够机时并可提供相应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八条 联合(合作)项目实行首席单位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一)联合(合作)项目必须是整体性计划。
(二)以资源优化配置为原则,选择最佳效率、技术、条件、研究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进行联合(合作)项目研究。
(三)为保证计划准确有序进行,参加研究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必须了解整体计划;有明确的分工和固定的联系,对实验必须有明确评价。实验中的技术、材料、数据及人员要有不断的工作交流,以不断协调研究,促进实验的连接。
(四)为参与研究的所有研究人员提供交流机会、活跃学术气氛,促进研究队伍整体水平提高。
(五)明确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份额。
首席单位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二级合同(责任)书,协助进行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联合项目为首席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誉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对项目定期组织检查,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对未按期执行的项目,经专家审议和市科委批准后,中止合同项目。经审计,退回所余拨款经费。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目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经费及合作单位等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专家审议合理,市科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二十一条 非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研究结果实行公开制,推动学术交流、应用和公众监督。项目完成后,课题组向市科委提交最终研究成果报告。市科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项目评估,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成果基本要求:
(一)以发表论文为成果形式(或形式之一)的,根据美国科学情报所出版《科学引文索引》(SCI)影响因子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影响因子分数为项目水平评价指标(或为评价指标一部分)。SCI为0.5/10万以上或CJCR为1/10万以上。
(二)对于创新内容及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发明专利为项目完成指标。
(三)医学临床研究及其技术研究,以论文和技术标准化操作规范,并得到有关部门或学术认可,推广应用为完成指标。无特殊情况下,面向北京地区举办学习班至少三次。
(四)医疗器械研究以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为完成指标。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标注"北京市科委专项资助"。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时,技术产生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重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北京市科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