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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活动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1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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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活动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活动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活动汇报会纪要》转发给你们。

  青年“小开发”活动是共青团带领贫困地区团员、青年脱贫致富的一项主要工作。一年来,这一活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深受广大团员青年的欢迎。为使这项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团中央希望各地进一步加强指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实现“七五”期间解决贫困地区大多数群众温饱问题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

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
活动汇报会纪要
  为了推动贫困地区青年脱贫致富“小开发”活动的深入开展,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团中央青农部在陕西省安康地区召开了有21个省、区团委青农部长和部分贫困县团委书记参加的“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活动汇报会”。会议回顾总结了一年来“小开发”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对这项活动的深化提出了原则意见。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同志到会讲话。

  会议认为,去年全国贫困地区团县委书记培训班后,各省、区团委把有组织地开展脱贫致富“小开发”活动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做了大量工作:(一)多数省区从调查研究入手,在基本摸清当地资源、市场需求、青年愿望、经济开发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了“小开发”规划,全国660个国家和地方扶持的贫困县中已有70%的县团委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划或实施细则;(二)多数省区转发了团中央《关于开展脱贫致富小开发的意见》或以团省区委的名义下发了文件,加强了同社会有关方面的配合,形成了开展“小开发”活动的合力;(三)较为普遍地培训了贫困县、乡(镇)两级团干部,有19个省区300多个县(市)分别采取以会代训,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县、乡(镇)4000名团干部进行了培训;(四)加强了工作指导,摆正了“小开发”活动在贫困地区团的工作中的位置。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约有1500万农村青年参加了“小开发”活动,兴办“小开发”项目近800万个。其中一批贫困户青年走上了脱贫致富之路。

  一九八七年“小开发”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效,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活动不平衡,有的重点不突出,措施不得力,没有把这项活动纳入当地经济开发的轨道,在一些地方团干部中还存在着畏难和急燥情绪。这些问题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应引起注意,并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会议一致认为,“七五”期间解决大多数群众的温饱问题,是贫困地区党政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那里共青团组织工作的重点。在贫困地区团员青年中开展脱贫致富“小开发”活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总体要求,符合这些地区广大团员青年的普遍愿望。贫困地区青年第一位的需求是摆脱贫困,解决温饱。团组织只有从青年最迫切、最普遍的问题入手。实实在在地帮助他们,才能更好地代表青年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此,贫困地区的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一抓到底。

  会议认为,下一步“小开发”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促深化,抓落实,出效益。工作的着眼点仍应放在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能尽快解决温饱的“短、平、快”项目上。工作深化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小开发”规划,争取纳入当地经济开发的整体布局:支持鼓励团员和青年中的能人带头兴办、承包开发项目和扶贫经济实体,发挥团组织优势,强化培训和综合服务,在政策允许和党政部门的支持下,试办基层团组织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小开发”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发挥优势,利用条件;深入基层,狠抓落实。具体围绕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以改革的精神抓开发,使“小开发”与“大开发”配套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国家扶贫工作要进行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搞项目储备,资金配套,变平均投放为以项目带资金;二是实行开发项目公开招标,发展体实扶贫,把条件给能人,把效益给农户。目前,各地正在调整经济开发规划和管理措施,“小开发”活动要适应这一改革,使青年的“热点”和政府的要求一致起来,使“小开发”的内容同当地储备和已经实行的项目结合起来。力争纳入本地脱贫致富和总体经济开发的轨道,以取得党政部门的重视,取得贷款、生产资料供应、技术依托单位等方面的实际支持,使青年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条件,保障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鼓励和动员团员、青年中的能人带头兴办、承包开发项目,吸引发达地区的青年能人和城市青年技术人才参加投标,通过他们带动,帮助当地贫困青年找到生产门路,增加收入,解决温饱问题。这是深化“小开发”活动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在强调以户为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的同时,提倡多层次、多形式地搞“小开发”。要特别注意本着把条件给能人,把效益给青年的思想,启用当地的青年人才,吸引富裕地区和城市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到贫困地区承包、领办项目,吸收贫困青年就业。在工作主体上要分层次,有重点。首先发动团员和青年能人带头搞“小开发”,通过他们去影响、启动更多的青年,使“小开发”形成大气候。

  第三,确立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商品经济实现脱贫致富的新思路,继续把实用技术培训作为“小开发”活动的主要抓手。目前,国家从政策、资金、物质等方面给贫困地区以必要的投入,社会各方面也都关注和支援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但是,贫困地区的发展最终还要靠当地的人民群众。因此,培养一大批掌握商品生产技能的青年人才,是实现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根本途径。要下决心,花气力,继续深化实用技术培训,培养青年人才。要把实用技术培训同“小开发”结合起来,围绕项目搞培训,做到规划什么就培训什么。要有计划地组织一批有志青年,采取以劳助学的方式,到经济发达地区投师学艺,率先发展商品生产。要继续组织和吸引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青年人才和发达地区的青年能人到贫困地区传授技术、开展咨询和技术攻关。

  第四,积极创造外部环境,搞好综合服务。随着大批团员青年投身“小开发”活动,他们在生产、资金、信息、销售等方面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因此,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地、多渠道地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一)加强同党政有关部门联系,特别是同金融、物质、技术、商业等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创办项目的青年优先提供服务。(二)加强信息服务。采取建立信息服务点,印发信息资料,聘请信息员等方式,把商品生产信息及时传给青年。(三)积极建立各种类型的青年专业协会,组织青年开展自我服务。(四)有条件的地方,基层团组织可以扶持或自办青年扶贫经济实体,为青年提供切实的帮助。

  第五,表扬和推广活动中涌现出来的青年典型。通过大众传播工具或组织巡回报告团等形式,宣传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引导青年自觉摒弃陈旧观念,树立商品意识,投入到商品生产中去。会议依据(87)中青字12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进程的要求,确定,适时召开座谈会,总结和宣传率先开发、成效显著的青年带头人和活动组织工作搞得好的团县委的经验。

 


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92]国管财字第3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精神、将中央国家机关现行由入托儿童家长单位报销托儿补助费的办法,改为对婴幼儿发放补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七周岁,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各发给二十元婴幼儿补贴费。
  二、 婴幼儿父母如只有一方在京或一方有工作,由在京的一方或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三、 婴幼儿父母双亡的,可由领养者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四、 双胞胎和多胎的婴幼儿补贴,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全部发给。
  五、 婴幼儿父母离婚的,由双方所在单住各发给一年的补贴。再婚后又生二胎的,只能享受一个婴幼儿补贴。
  六、 婴幼儿父母双方同时停薪留职的,不享受补贴;如有一方在职,则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七、 婴幼儿父母有一方是个体开业人员,另一方在职,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八、 婴幼儿户口在农村或在外地的,不享受婴幼儿补贴。
  九、 实行对婴幼儿发放补贴办法后,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托儿补助费。
  十、 发放婴幼儿补贴,可在"补助工资"目下增设"婴幼儿补贴"一节。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凡通知下达前已报销托儿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婴幼儿补贴。我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86])国管财字第328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韶关市市区河段垂钓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韶关市市区河段垂钓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市区河段垂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范市区河段垂钓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将市区河段垂钓行为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范畴进行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垂钓是指以娱乐为目的,在河堤、道路等市政设施上,使用钓杆等钓鱼工具在市区河段进行钓鱼的行为。

第三条 市民垂钓应到规定垂钓区内垂钓,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市政公共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和航道安全。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为满足市民休闲垂钓需要,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区交通、行人、航道安全的同时,市政府设立垂钓区和禁钓区。

禁钓区:市区所有桥面及新建成的亲水堤(排污渠面);武江五里亭桥西面至北江桥西面、浈江南路与南韶路交界处至北江桥、市区小岛范围从西河桥东面向南至海关接浈江风采桥西面的所有河堤及河面。

垂钓区:除前款规定的禁钓区外,其余河堤(不含新建成的亲水堤)为垂钓区。

市政府今后将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禁钓区和垂钓区。

第五条 禁钓区采取联合执法和独立执法模式进行管理。联合执法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独立执法由各部门依据管理职能自行组织。

破坏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影响市容市貌的垂钓行为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垂钓国家明令禁止的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垂钓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影响通航安全的垂钓行为,由海事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河堤设立垂钓范围示意图、禁钓警示标志和垂钓安全告示牌等设施,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上款规定的设施。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垂钓区内垂钓;

(二)离开垂钓地点时应当将废弃物收拾干净;

(三)不得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向河流抛弃、倾倒废弃物;

(五)交通工具、垂钓工具须停放在指定的或者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六)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七)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有关管理人员对市区河段及河堤岸边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用船只在河道进行垂钓,影响通航安全的,由海事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垂钓人员收取费用的;

(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